「問題的提出」
收到的解除通知書沒公司蓋章,主張違法解除能贏嗎?
「法律解答」
收到了蓋章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申請勞動仲裁就必贏了嗎?
非也。
經蓋章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證據,即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在庭審上就其解除行為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地來說,用人單位要證明通知書上載明的事實、依據以及程序合法,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倘若用人單位已完成上述舉證責任,勞動者又沒有證據予以反駁的,那么勞動者仍然要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敗訴的結果。因此,兩者之間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
換而言之,有了蓋章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通向勝訴結果重要的一步,是一個必經的過程。因此,即便拿到有蓋章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也不是必贏的。
那么通知書沒有蓋章,此時勞動者該如何應對?
通知書哪里來的,可以作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即形成證據鏈。
意即,這通知書是勞動者自己偽造的?或從李四那里拿來的?還是從公司老板張三那里拿來的?換而言之,倘若勞動者能夠證明通知書來源于公司,即便沒有經過公司蓋章,也能認為勞動者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
綜上,只有完成了法律規定的相應舉證責任,勞動者離勝訴的大門才會更進一步,而不是直接到達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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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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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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