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資料圖片,與案件無關。攝影張龍
停車作為不少小區的老大難問題,經常引發鄰里、物業之間的糾紛。當車輛因停放不當發生碰擦時,作為小區管理方,物業公司是否擔責?近日,松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由于小區業主停車不當引發財產損害的案件。
張某是某小區業主。某日晚間,其駕車回家行駛至小區地下車庫一直角拐彎處時,發現右前方行車道停放了一輛車,轉彎空間被大大壓縮。出于對車技的自信,又圖省事,張某未聯系物業公司通知車主挪車,而是選擇繼續拐彎,然而“嘭”的一聲,車輛還是不幸地與停放的車輛發生了碰撞。事故發生后,張某報警,交警認定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責,對方車主李某無責,最終由張某投保的車險公司賠付李某車輛修理費3000元,張某則自行支付了自己車輛的修理費1000元。事后對方車主李某表示,其也是迫于無奈才將車輛停在行車道,其自己的產權車位當時被另一輛車占用,也未留聯系方式。當時李某聯系了物業公司要求及時處理,但不想原地等待,就賭氣地將自己的車停在了車位前的行車道上后離開了,后面也沒接到過物業公司的電話。
張某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服務單位,對于車輛管理嚴重不到位,業主群里也曾多次反映小區停車亂象問題,然而物業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本次事故,物業公司難辭其咎,故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由保險公司支付給李某的賠償款及張某自己車輛的修車費用。
物業公司表示,公司在接到李某電話約20分鐘,就安排保安帶著占位的車主王某趕至現場,但李某不見蹤影,最終王某未能成功挪車,當時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已經離職,對于李某所述未接到物業電話,已無從查清。占位的王某系小區租客,可使用地上或者車庫不固定停車位,此前也存在多次占用他人產權車位的情形,物業公司曾予以口頭警告。物業公司認為,其已經盡到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車位、車輛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釋明,張某無權對由保險公司賠付李某的修理費損失提出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物業公司是否需對張某自行支出的修理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此進行了充分的陳述和舉證。本案庭審結束后,張某與物業公司達成和解,由物業公司賠付張某自行支出的車輛修理費,張某撤回起訴,雙方均表示至此案結事了。
隨著車輛的日益增多,在小區車位無法充分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因停車導致的糾紛頻頻發生。最為常見的有車輛被碰擦找不到肇事方、發生碰撞的車輛未停放在指定停車區域等等,車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往往開啟責任拉鋸戰。對此,松江法院表示:
物業公司和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對于車位、車輛管理等具體約定,是法院判斷物業公司在本案類似事件發生后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主要依據,如確未盡到相應義務,則認定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并應賠償相應損失。若雙方未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法院則結合法律法規規定,主要審查物業公司在應對問題時是否在合理限度內已做出積極且相對及時的反應,其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可控等因素進行判斷。
此外,因車輛違停被剮蹭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另一方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對方的責任。通常情況下,車輛違停地點尤其是停在小區主干道、道路拐彎處等位置,影響他人行駛視線、占用行車空間而導致損害后果發生的,違停車主存在主觀過錯,自身也需承擔一部分責任。
原標題:《事發上海!小區停車混亂,有業主撞了違停車、被判全責,最后物業賠錢了……》
欄目編輯:顧瑩穎
本文作者:新民晚報 曹博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