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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林老先生與劉老太為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林強、林芳、林浩。林老先生于 2018 年離世,生前未留下遺囑。
1998 年,林老先生作為甲公司職工,參與單位房改購房,使用了夫妻二人共計 69 年的工齡優惠,購置了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林老先生名下。購房過程中,林強夫婦出資 3 萬元,剩余購房款由林老先生與劉老太支付。
2001 年起,林老先生與劉老太便跟隨林強一家共同生活,直至林老先生去世。此后,劉老太繼續與林強一家同住至 2020 年。
林老先生去世后,劉老太、林芳、林浩將林強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主張劉老太占 62.5% 份額,林芳、林浩、林強各占 12.5% 份額。林強則辯稱,房屋由其出資,且自己長期照料父母、盡孝最多,應繼承父親全部份額,雙方就此產生激烈爭議。
此前,林強夫婦曾以借名買房為由,起訴要求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法院已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認定雙方未形成借名買房合意。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對一號房屋作出按份共有判決:劉老太享有 43.255% 份額,林強享有 29% 份額,林強配偶享有 13.745% 份額,林芳、林浩各享有 7% 份額。
法院裁判核心邏輯清晰嚴謹:
其一,房改房的工齡優惠具備財產價值,林老先生與劉老太的工齡優惠對應的房屋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二,依據各方實際出資情況,析出林強夫婦因出資享有的房屋份額;
其三,析出遺產份額后,考慮到林強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對其酌情多分遺產。
【律師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房改房繼承糾紛,蘊含三大關鍵法律要點,極具參考價值。
第一,房改房權屬認定不唯出資論。房改房依托職工身份與工齡福利購置,即便子女出資,無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無法直接取得房屋產權,出資僅能認定為資助或債權性質。
第二,工齡優惠是重要財產權益。房改房的工齡折扣對應高額購房優惠,該部分價值依法屬于被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是繼承分割的重要依據。
第三,盡孝可酌情多分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依法可適當多分,但無法僅憑盡孝獨占遺產。
家有房改房的家庭務必留意,提前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房屋歸屬,可有效避免繼承時的親情糾葛與財產紛爭。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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