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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一份刑事裁定書。裁定書顯示,原審被告人程某甲因多次向他人販賣海洛因,被惠東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程某甲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定其販毒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五次販毒,仍不悔改
程某甲,男,1990年出生,惠東縣本地人,綽號"啞狗",初中文化。在本案案發前,他因吸食毒品,曾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9年被惠東縣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并處強制隔離戒毒二年。五次處罰,五進強制戒毒所,但毒品的泥潭始終沒能將他拉出來。
2025年5月起,程某甲非但沒有戒斷毒癮,反而從吸毒者變成了販毒者。
交易方式簡單,用嫂子微信收款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程某甲的販毒模式并不復雜。他通過嫂子陳某的微信收款碼收毒資,買家掃碼付款后再到程某甲家中取貨;交易方式混合了微信轉賬和現金當面交付;販賣對象同樣是吸毒人員,形成了一個互相纏繞的毒害閉環。
2025年5月,王某先后三次向程某甲購買海洛因。其中通過掃描陳某微信收款碼支付毒資共計800元,另付現金400元,合計1200元,隨后到程某甲家中取走海洛因。
2025年5月至6月間,蔡某與楊某商議共同出資,三次前往惠東縣黃埠鎮前寮村向程某甲購買海洛因,當場以現金支付毒資共計900元。
0.2克海洛因,酒店房間落網
2025年6月7日,公安機關在河源市源城區某精品酒店508房將程某甲抓獲歸案。當場繳獲可疑白色粉末0.2克,經司法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同時經毛發檢測:楊某毛發檢出6-單乙酰嗎啡、可待因和美沙酮成分;蔡某毛發檢出6-單乙酰嗎啡、可待因和曲馬多成分,這些檢測結果鐵證如山,買的人確實在吸毒,賣的人確實在販毒。
法律紅線不容觸碰,二審維持原判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責任。多次販賣毒品屬于"情節嚴重"情形,最低刑期即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認定:程某甲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海洛因而多次販賣,情節嚴重,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一萬元,扣押的毒品依法銷毀。程某甲不服,提起上訴,其辯護意見集中在三點:證據不足,應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販賣毒品罪;證人證言不實,存在串供可能;王某那筆錢是"欠款"不是毒資。
但二審法院逐一核查,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均由公安機關依法調取、經庭審質證;繳獲的海洛因、微信支付記錄、稱重鑒定、毛發檢測、現場指認等材料形成了一條完整且閉合的證據鏈。所謂"欠款"的說法毫無憑據支撐。 最終,惠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郭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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