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于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做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改完善工作,現將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并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6年6月2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進行反饋:
一、信函地址:大理州龍山行政辦公區大理州人大常委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郵編:671000;信封上請注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征集意見”。
二、電子郵件:3076392799@qq.com
三、電話(傳真):0872—3900830
大理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6年5月26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十四條中“水體必須保持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刪除,修改為“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澗、礦泉、溫泉、地熱資源等,不得圍、填、污染、改變泉口。”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突出中華傳統文化,體現當地特色,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三、將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修改為:“禁止違反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
“禁止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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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大理人大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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