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與前夫離婚時約定兒子由我撫養,前夫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兒子已上初中,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等開支大幅增加,1500元已遠不足以覆蓋實際費用的一半。王女士多次與前夫協商要求增加撫養費,前夫以“離婚協議已約定,且已再婚經濟緊張”為由拒絕。請問,她能否起訴前夫要求增加撫養費?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關于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撫養費。王女士兒子的學費、補習費、醫療費等實際支出增加,符合上述情形。
維權建議:第一,收集兒子近一年的教育費、醫療費等實際支出憑證;第二,提供當地人均消費支出數據,證明1500元低于合理水平;第三,了解前夫的收入狀況,如工資流水、納稅證明等,可申請法院調查;第四,以前夫為被告,以兒子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增加撫養費。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收入、子女實際需求等因素酌情判決增加后的具體數額。若前夫確實經濟困難,增加的幅度可能有限,但完全拒絕增加的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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