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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基本概念,不是文字游戲——從中國增值稅起征點新規說起
劉佐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原副主任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原所長
中國稅務報社原總編輯
稅法中的起征點,是稅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指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如銷售額、所得額等)征稅的數量界限(起點)。計稅依據的數量沒有達到起征點的,免予征稅;達到起征點的,按照計稅依據全額征稅。但是,人們對稅收起征點的理解不盡相同。與稅收起征點近似的概念還有稅收的免征額和扣除額,有時上述3個概念會被混淆,甚至某些正式場合和權威言論也不例外。為此,本文擬以中國增值稅的起征點為例,為大家簡單梳理一下,謹供參考,也歡迎批評指正。
一、2025年前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據此,當月25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只限于個人,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元至2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元至8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元至80元(按照30天計算就是1500元至2400元)。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后來改稱省級國家稅務局——筆者注)應當在規定的幅度以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將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部門從財政部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筆者注),并進一步明確了該起征點的含義,此后上述規定未再修改。據此,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修改為:銷售貨物的,月銷售額為2000元至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為1500元至3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150元至200元(按照30天計算就是4500元至6000元),與修改以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施行。省級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以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根據上述規定,假設貨物增值稅的起征點是月銷售額5000元,則貨物月銷售額不足5000元即便4999.99元時都可以免征增值稅,達到5000元時就要按照5000元征收增值稅。
2011年10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修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將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修改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月銷售額均為5000元至2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300元至500元(按照30天計算就是9000元至15000元),自當年11月1日起施行。從此實現了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統一。
2016年3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當年5月1日起執行。該通知所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基本如前,并補充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由此擴大了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即不再只限于個人。上述月銷售額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可以理解為起征點是月銷售額30000.01元,因為月銷售額3萬元也可以免稅。但是,上述規定只適用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納稅人。
后來,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件,陸續擴大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范圍,加大了免征的力度,延長了免征的期限。其中,2023年8月1日上述兩個部門發布的《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中規定: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延續執行至2027年。這項規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納稅人。有些人將上述規定中的月銷售額10萬元稱為“起征點”,這種說法顯然不妥,因為相關稅收法規中并沒有這樣的表述,月銷售額10萬元也不會征稅,超過10萬元即至少100000.01元時才應該征稅。
二、2026年后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新規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中對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與原來的規定有什么變化,面臨什么問題,如何處理為好,筆者試做以下簡要分析。
增值稅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基本規定,從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升格”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改為由國務院規定,體現了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但是,在2025年12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中,未見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不過,條該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的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據此,自然人也可以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有關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的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有關規定,與過去的有關規定一致,但是將有關部門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升格”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了。
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其中規定:自2026年至2027年,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一日內發生多次應稅交易的,按日適用起征點標準。與以前的規定相比,自然人適用的起征點大幅度提高了,同時取消了省級財政、稅務機關在規定的幅度以內確定本地區適用起征點的規定,有利于公平稅負。筆者判斷,上述公告應該是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這個情況如果能在文中說明可能更好。
有些人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上述規定,在增值稅法實施以后的2年之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的規定和過去一樣,即都是10萬元。這種說法顯然不符合稅法的規定。如前所述,過去的規定是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時才征稅,實際起征點是月銷售額100000.01元;而現在規定的起征點是月銷售額10萬元,即月銷售額滿10萬元時就要征稅。別小看上述兩個起征點月銷售額只相差1分錢,但是稅負差別很大。例如,貨物月銷售額為10萬元時,按照過去的規定可以免稅,現在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1%征收也要征稅1000元。
每次(日)銷售額的起征點,從過去的300元至500元統一增加到1000元,應當說是一個很大的改進,應當充分肯定。但是,如果按照每天銷售額1000元計算,一個月30天累計銷售額為3萬元,與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銷售額10萬元相比差距很大,應當可以考慮按照月銷售額10萬元折算為每日3333元,與上述月銷售額10萬元、季度銷售額30萬元起征的規定同理。
三、免征額與起征點孰優
稅收的免征額與起征點有點近似,使用時也應當注意區別,不宜混同。免征額也是稅制基本要素之一,指稅法規定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免予征稅的數額。在實行免征額制度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規定的免征額,然后就其余額計算納稅。與起征點制度相比,免征額制度更為合理,因為后者可以避免前者在臨界點附近稅負陡升陡降的現象。例如,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本月銷售貨物11萬元,按照現行規定,上述銷售額超過了10萬元的增值稅起征點,應當按照全額和3%的征收率減按1%繳納增值稅1100元(11萬元×1%=1100元)。如果將上述起征點改為免征額,納稅人就可以先從其銷售額中扣除10萬元的免征額,然后就超過免征額的1萬元繳納增值稅100元﹝(11萬元-10萬元)×1%=100元﹞。由此可見,前者的稅負是后者稅負的11倍(1100元÷100元=11),如此懸殊的稅負顯然不合理,應當及早調整為好。
實際上,中國現行稅制中已有關于免征額的規定。例如,2024年11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辦法》,其中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超過規定免稅數額的行李物品,僅對超過部分征稅,但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應當全額征稅。”這項規定應該可以被其他稅收法規借鑒。
筆者認為,從政治、經濟、社會政策和稅收管理等方面綜合考慮,為了促進就業,穩定物價,改善民生,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和管理工作效率,無論是稅收的起征點還是免征額,都應當適當從寬為好。
最后,說一說稅收扣除額。稅收扣除額與上述稅收起征點、免征額也近似之處,有時也被混同,如經常有人談論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問題。扣除額也是稅制基本要素之一,指稅法規定準予從計稅依據中扣除項目的金額,如個人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基本費用、社會保險費和子女教育支出等。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其他很多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一樣,并沒有規定統一的“起征點”,而是采用稅前分項扣除的做法。有些人所說的“起征點”,實際上指的是稅前扣除額特別是每個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人每年可以依法享受的6萬元的基本費用扣除額。目前除了這個扣除項目以外,上述納稅人還可以依法享受專項扣除(包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和贍養老人支出等7項)和其他法定扣除(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等);綜合所得中的勞務報酬所得等,還可以另外扣除一定的費用(如取得4000元以上的勞務報酬時可以扣除20%的費用);有些扣除項目有固定的金額標準(如可以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每個子女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有些扣除項目的金額是按照一定比例計算的(如可以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納稅人工資收入的8%并有規定的上限)。所以,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制度應當統籌考慮,合理設置扣除項目、方式和標準,不宜籠統地要求“提高起征點”。
筆者多年來一直力主厘清稅收起征點、免征額和扣除額等基本概念,有些人認為這是書生之見,沒有意義,因為公眾不是專家,“起征點”的說法通俗易懂,約定俗成即可,不必咬文嚼字。我覺得此說不無道理,在一般情況下,“起征點”之類的口語表達無傷大雅,也可以理解,但是應當通過加強稅法宣傳和解釋正確引導為好,國民稅法知識的逐漸增加和稅收法治觀念的日益增強也不容忽視。同時,稅收法規等公文和教學、研究、宣傳等正式場合使用上述詞語時,必須準確、規范,以免引起理解上的歧義和工作中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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