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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顯明
著名法學家
曾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山東大學校長,
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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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為2026年5月23日徐顯明教授在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成立20周年暨中國證據科學自主知識體系建設研討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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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廷書記,各位來賓,各位領導,老師們,同學們,大家上午好!
來到這里,讓我想起了20年前的一些往事。我們要感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當時慷慨地把3000多萬元的研究器材以及一批杰出的優秀研究人員無私地劃撥給中國政法大學。以此為基礎,才有了我們今天的證據科學研究院的高端地位。
證據科學研究院的建立,我想有若干歷史意義。
排在首位的是,它拓展了證據學的范圍。我上學的時候學證據學就是理論,但是當我們把證據學發展為證據科學,特別是發展為法庭科學的時候,這個學科的內涵就發生了質的變化,而這個變化是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完成的。
第二個作用或意義是,它開拓了政法大學為社會服務的新范圍。過去我們法大為社會服務大多是進行律師服務,曾經有一段時間里,我們辦自考班,當然那也是為社會服務。但是當我們的證據科學研究院誕生以后,我們又有了為社會服務的新渠道,也就是通過司法鑒定為整個北京市甚至全國提供科學的依據。所以,中國法治服務的范圍是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拓展出來的,這就是第二個意義。
第三個意義,我想它改變了中國司法鑒定的全國格局。歷史上,司法部的司法鑒定中心是在上海。從我們的證據科學研究院、我們的鑒定中心成立以后,這個格局發生了變化。現在全國公認的司法鑒定權威機構就是政法大學的鑒定機構。
所以我說,證據科學研究院的建立有若干重大的意義。當然,它也帶來了一個學科和研究上的新變化:教育部設立的第一個文科部屬的實驗室,就在政法大學。今天我們能夠獲得大量的資源配置,就是在20年前的這個基礎上而形成的。
從證據科學到法庭科學,它在司法上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我到紐黑文去參觀過李昌鈺的證據科學研究院,場景令人震驚,它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儀器設備,而李昌鈺也成為這個領域里華人的代表性人物。證據是司法的邏輯起點,是法庭全部工作的依據。大家知道,十八大之后有一個重大的改革,就是我們把從以偵查為中心改變為以審判為中心,這個改變是一個體制性的改變。那么,以審判為中心說到底是以什么為中心?實質上是以庭審為中心,而以庭審為中心最終就要落在以證據為中心。所以,證據就是司法的生命,這個學科對整個司法、對法治是有著巨大的意義的。
我到實務部門工作以后,曾經做過一項專門的工作,就是糾正冤錯案件。這是十八大以來中國法治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我曾經概括過十八大以來中國法治進步的十個方面的豐碑,其中之一就是糾正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冤錯案件。我們今天回顧,大家都知道像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張氏叔侄案、張文忠案等。這些案件的糾正,如果反思它們形成錯案的原因,我想都和證據有關系。
錯案的形成是復雜的諸多因素共同構成的結果。
排在首位的是認識論上的問題。我們今天對任何案件的認識都是在復原案件,但是時過境遷之后,再高明的法官、再高明的偵探也無法把案件的全部事實都復原。所以后續的認識只能慢慢接近真相。正因為你不能完全復原,不能完全重現真實,這個過程就會出現認識上的錯誤。尤其是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有意識地去選擇證據,選擇有罪的證據而放棄了無罪的證據。當這樣的事情出現的時候,冤錯案件必定鑄成。所以認識論上是第一位的原因,我們不可能完全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
排在第二位的是我們的法治理念。200多年前,貝卡利亞寫了《論犯罪與刑罰》,他提出的四個觀點,除了廢除死刑因不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而使我們無法接受之外,其他都已經變成了全人類的共同財富: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特別是無罪推定這一基本法治理念。凡學法律的人都要學會兩個推定。第一個推定,在形式上要知道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一個邏輯起點,當這個人被審判、判決有罪之前,要給他一個身份的定位,有罪或無罪,只能在這兩者之間選擇。所以法治的原理就是要推定他是無罪的。推定他是無罪的,并不等于他無罪,因為需要大量的證據最終證明他是有罪的,或者通過大量的證據證明他就是無罪的。所以無罪推定是個邏輯起點。但是我們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人、從事法治工作的人,還必須了解第二個推定,那就是在民事領域里的權利推定:占有即所有。所有我身上穿的衣服,必須推定是我的。如果不推定是我的,那么隨時有人可以把我的衣服扒走。你駕駛的那輛汽車,就必須推定你這個駕駛者就是所有人,哪怕你是借來的,也要推定歸你所有。這就是我們兩個最基本的推定:無罪推定和權利推定。造成冤錯案件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們在司法理念上尚未完全接受無罪推定,這導致在表述與實踐中始終存在偏差。有罪的時候從輕是一種選擇,但實踐當中大量的是“從掛”——把它掛起來,理直氣壯地講“疑罪從無”的人比較少。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已明確將這個理念提出來,我認為這正是對正當司法理念的回歸。但是所有的表述都不如無罪推定來得徹底。這就是形成冤錯案件的第二個原因:我們的理念還沒有完全正面地樹立起來,或者形成一種信仰。
排在第三位的,是法治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一些不正當、不科學、違背規律的要求。在政法委我們曾經討論過“命案必破”這個提法到底可不可行。當你表達一種決心,它是成立的:我們一定要懲處殺人犯,嚴重侵害人民權利的兇手一個也不能逃過,這種態度是認真的、堅決的。但是“命案必破”的后面往往附帶了其他東西,那就是“限期破案”。我們從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中就發現了這類問題:由于存在限期破案的要求,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壓力之下,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找到真兇,便草率認定某人是兇手。呼格吉勒圖案尤為典型,他本是報案人,最終卻被當作被告人,還在極短時間內被判處了死刑。所以不正當的要求,特別是一些數字要求、期限要求,也是導致冤錯案的一個重要原因。這些原因使得我們的偵查人員以至于審判人員在證據上都放棄了科學和嚴謹。
第四個原因,我處理過的這些冤錯案件,無一例外都存在著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所獲得的證據毫無疑問就是非法證據,但是非法證據在當時不但不排除,反而被認為是唯一證據、正確的證據,于是冤錯案件就產生了。刑訊逼供在中國已經有2000多年的歷史了,歷史上刑訊逼供是最合法的獲取證據的手段,所以口供就成為證據之王。《漢書》里有記載:“捶楚之下,何求不得。”面對刑訊,意志再堅定、體力再好的人也熬不過三天。一旦獲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辦案人員便會依據這份供述去尋找其他證據。這樣一來,所謂的證據鏈從源頭起就是虛假的,最終構建出的整個鏈條自然也是虛假的。因此,刑訊逼供是造成冤錯案件的重要原因。十八大之后,我們在司法改革層面強調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并且形成了規則。
最后一個原因,我想是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每一起冤錯案件的最終鑄成,三機關都難辭其咎,在很多情況下是這三家一起制造了冤錯案件。原因在哪里呢?就在于三機關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異。我們的訴訟法、憲法都要求三者分工負責,排在前面的是相互配合,排在后邊的是相互制約。當這三個機關把配合作為一切追求的根本時,制約的機制就已經不存在了。所以我說,我們要感謝我們老一代法學家們在1979年所做的努力。1979年制定刑事訴訟法的時候遵循了一條原理,叫做“用后一個公權力來否定前一個公權力”。經過無數次否定之后,冤錯案件一定會避免,因為刑事訴訟的最高原則是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刑事訴訟的最高原則不是追訴犯罪,追訴犯罪只有公安機關就足夠了。如果檢察機關完全照搬公安機關的認定,對其結論照單全收,那么檢察機關的存在就失去了意義。因此,檢察院與檢察官的核心作用,正在于確保犯罪追究的準確性。這個設計的原理就是用后一個公權力來否定前一個公權力。偵查機關偵查完成后,逮捕的權利要交給檢察院,需要一個機構來批捕,這就是后一個權力要否定前一個權力。經過第一次否定之后,冤錯案件應該得到初步避免。但是,如果檢察院放棄了這一職責,將公安機關的意見直接等同于自身意見,進而起訴至法院,而法院若也放棄了最后的制約,那么當三家基于錯誤的事實、錯誤的證據和錯誤的結論形成一致意見時,冤錯案件的發生便難以避免。相比之下,審判機關如果再否定一次檢察機關,這就是二次否定。二次否定以后,一般來說冤錯案件就得以避免。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再提起上訴,上級人民法院再進行一次否定,經過三次否定后,一般來說冤錯案件就不會發生。但當這一機制失效時,冤錯案件便可能出現。
所以,分析冤錯案件形成的原因,這五個方面是比較重要的因素,而這一切都落腳在證據上。我們證據科學研究院研究的對象,它的重要意義在于能直接決定著我們追訴犯罪的質量,也決定著我們的民事審判的質量,實際上也決定著我們的法治的制度。謝謝大家!
文章來自“法學學術前沿”,原文標題為《冤錯案件形成的五大因素 | 徐顯明在法大證據科學研究院成立20周年研討會發言》。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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