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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公司東西下班途中被車撞認定工傷,公司怒告人社局: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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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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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方某為豐瑞公司操作工。2023年10月30日下午18時左右,車間生產任務已完成,車間負責人口頭通知方某及其同事下班。

18時32分左右,方某偷竊了公司一袋南瓜裝上自己的電瓶車駛離公司。

18時44分許,方某騎車發生交通事故被車撞傷,交警認定方某無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派出所報警稱南瓜被盜走,公安機關經調查認為方某的行為構成盜竊,但情節特別輕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2024年5月9日,人社局根據方某的申請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 方某盜竊南瓜的違法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 方某帶(盜竊)南瓜駛離公司的行為是否符合正常上下班的情形?

一審判決:方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傷符合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本案中,派出所并未作為刑事偵查機關刑事立案,認定方某構成故意犯罪,而是作為行政機關,認定方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但情節特別輕微,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方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無責任,并非由于其帶(盜竊)南瓜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受到傷害,故其帶(盜竊)南瓜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因果關系。

由監控視頻可知,方某與同事系在同時間段下班,并不存在公司所述的為盜取南瓜,明顯拖延下班的情形。且受傷地點與方某以往回家路線一致。

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方某的帶(盜竊)南瓜駛離公司行為主要目的是去轉移贓物銷贓;同時結合生活經驗及南瓜的實際價值,可以認定,方某此時帶(盜竊)南瓜駛離公司的主要目的為下班回家。

方某此時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駛離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方某將贓物帶離現場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進行階段,不是正常的上下班,不應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上訴稱:方某的盜竊行為已經公安機關認定,其將南瓜帶回家中無論是自用還是銷售,將贓物帶離現場(轉移贓物)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的進行階段,不是正常的上下班。

其在違法行為進行過程中遭遇車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不應被認定為工傷。另,方某的盜竊行為無論性質惡性大小,如被認定為工傷,均有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人社局辯稱:雖然方某下班時將盜取的南瓜用電動車載帶回家,該違法行為有一定的持續性,但載帶盜取的南瓜只是方某下班騎車回家的一種附帶行為,并未改變方某下班騎車回家首要目的。

另,該違法行為也與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關聯性。

二審判決:方某下班途中雖攜帶所盜南瓜,但并未改變其系下班返回住所地的目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從目的或原因來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的。

具體到本案,方某下班途中雖攜帶所盜南瓜,但該行為并未改變其系下班返回住所地的目的,亦未有證據反映其攜帶南瓜系為了銷贓以及該行為導致其發生交通事故等。

因此,人社局認為方某系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并無不當。

公司認為方某將南瓜帶回家的行為系盜竊違法行為的進行過程,不是正常的上下班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本案中,雖然方某盜竊南瓜的事實已被公安機關予以認定,但鑒于被盜南瓜市場價值較低,情節特別輕微,公安機關已決定對其不予處罰。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4月8日

案號:(2025)皖10行終7號

【實務要點】

1.“上下班途中”的核心在于目的性

認定“上下班途中”應從目的或原因來理解。員工下班途中附帶其他行為(如本案中攜帶盜竊的低價值物品),若未改變其下班返回住所地的首要目的,且該附帶行為與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2.“違反治安管理”不等于“故意犯罪”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將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限定為“故意犯罪”。對于員工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如情節特別輕微的盜竊),未被刑事立案認定為故意犯罪的,不能擴大解釋將其排除在工傷認定范圍之外。

3.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若主張員工下班路線系為“轉移贓物銷贓”等非上下班目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充分證據推翻,且員工路線、時間符合常理,法院將依法支持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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