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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專利創造性判斷,一直是專利授權和確權程序中最棘手的難題。與新穎性的“全有或全無”式判斷不同,創造性涉及對技術發展邏輯的“反事實推演”——即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理應想到”該技術方案。這種判斷本質上是對“認知可能性”的法律評價,而非單純的事實認定。
在此框架下,主張專利無效的一方往往面臨“事后諸葛亮”的傾向,而創造性認定傾向于將合理的后續改進認定為“顯而易見”。為平衡這一偏差,美國判例法發展出“反向教導”、“目的受挫”、“意想不到的結果”等一系列抗辯工具。這些工具的核心功能是證明:盡管現有技術的“拼圖”存在,但本領域技術人員缺乏將這些拼圖組合在一起的“動機”。
近年來,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數個標桿性判例中,對“目的受挫”與“技術偏見”的認定標準作出了重要澄清。這些裁判不僅影響個案走向,更折射出兩國在專利創造性判斷方法論上的深層差異。
一、[美]Allied Erecting案:物理上無法組合不等于無結合動機
(一)案情概要
Allied Erecting and Dismantling Co. v. Genesis Attachments, LLC案(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16年)涉及一種重型機械工具快速更換系統。在單方復審程序中,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審查員及專利審判與上訴委員會(PTAB)認定涉案專利相對于兩份現有技術文獻的組合顯而易見:Caterpillar文獻公開了一種可拆卸附件系統,但鉗口固定;Ogawa文獻公開了雙鉗口均可動的結構,但未涉及快速更換機制。PTAB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Ogawa的可動鉗口設計引入Caterpillar系統,以提升工具的靈活性。
(二)目的受挫的抗辯邏輯
專利權人Allied提出雙重抗辯:第一,將Caterpillar的固定鉗口改為可動鉗口,會改變其操作原理,甚至使設備“無法運行”——即“目的受挫”;第二,Caterpillar對Ogawa的樞軸安裝方式存在批評,構成“反向教導”。
(三)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判規則
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駁回了Allied的抗辯,確立了三項規則:
規則一:文獻的“物理可組合性”不是必要條件
法院指出,判斷標準不在于參考文獻是否能在物理上組合,而在于所請求保護的發明是否因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而變得顯而易見。即便兩份文獻描述的設備無法物理拼裝,只要其“技術教導”可以邏輯關聯,就足以構成顯而易見性的初步證據。這一規則凸顯了美國法下顯而易見性判斷的“抽象性”——法院審視的是技術思想的“可推導性”,而非設備的“可組裝性”。
規則二:存在“利弊權衡”不等于“無動機”
CAFC明確指出:“任何行動往往同時具有優點和缺點,這并不必然否定組合的動機。”即便將Caterpillar改為雙鉗口可動可能“阻礙其快速更換功能”,這也不意味著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能嘗試”。這一判斷深刻反映了KSR案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對“僵化TSM標準(教導-啟示-動機)”的批判。組合的動機不必來自于文獻的“明確肯定”,市場對效率的普遍追求本身即可構成“可預測性改進”的動機。
規則三:質疑“最優設計”不等于“反向教導”
針對Caterpillar批評Ogawa式樞軸安裝的主張,法院區分了“質疑”與“反向教導”:若文獻僅僅對某設計方案表示“存疑”或“認為不是最優”,而非明確批判其技術可行性或引導技術人員走向相反方向,則不構成反向教導。
二、[美]Cook Group案:權利要求解釋對創造性認定的前置影響
(一)案情概要
Cook Group Inc. v. Boston Scientific Scimed, Inc.案(聯邦巡回上訴法院,2020年)涉及止血夾技術。Cook向PTAB提起多方復審,挑戰Boston Scientific的US 8,974,371號專利(’371專利)的多項權利要求;該專利涉及一種用于活體內組織夾閉的裝置,核心特征包括“控制元件”與“連接元件”通過易斷連接實現可脫離配合的結構。
PTAB認定部分權利要求相對于Adams文獻不具備可專利性(因為顯而易見),但另一部分權利要求(權要11、15、17)不被Adams所預料,也不因Adams與Sackier的結合而顯而易見。主要理由是:Adams文獻中的“J-Hook”實施例的“切口”不構成’371專利權利要求11所要求的“連接元件”。
CAFC推翻了PTAB的認定,理由在于PTAB對“連接元件”采用了錯誤的權利要求解釋。CAFC指出:’371專利的權利要求語言和審查歷史中,并無任何內容阻止將連接元件配置為夾子組件的一部分。PTAB基于此錯誤解釋,錯誤地認定Adams文獻未預料或使權利要求11、15、17顯而易見。
(二)本案對創造性判斷的啟示
本案的核心啟示在于:創造性判斷的正確性,高度依賴于權利要求解釋的準確性。PTAB之所以錯誤認定某些權利要求“非顯而易見”,根源在于其不當限縮了權利要求用語的含義,將“連接元件”解釋為必須獨立于夾子組件之外的結構。
本案與Allied Erecting案形成互補:前者強調“寬泛的權利要求解釋”可能導致更多專利被認定為顯而易見,后者強調“文獻物理組合的障礙”不是抗辯的有效理由。兩案共同指向一個趨勢——CAFC傾向于對專利權人施加更嚴格的創造性審查。
三、[中]集裝箱建筑物模塊案:技術偏見與經濟效益考量的邊界
(一)案情概要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集裝箱建筑物模塊”發明專利確權案((2024)最高法知行終681、682號)中,對“技術偏見”的認定作出了重要裁判。該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在無效審查階段曾以“克服技術偏見”為由,認定涉案專利具備創造性。專利權人主張:本領域技術人員長期認為“集裝箱作為建筑物模塊在結構穩定性上存在缺陷”,因此不會嘗試將集裝箱應用于建筑領域,而涉案專利克服了這一偏見。
(二)最高法的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認定,明確指出:
“如果特定技術手段因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存在的錯誤技術認知而被摒棄,而專利技術方案基于正確技術認知采用了該技術手段,則專利可能因克服技術偏見而具備創造性。但本領域技術人員摒棄該技術手段是基于經濟效益考量而非技術認知偏差,則專利技術方案采用該技術手段并非系克服技術偏見,不能因此認定其具備創造性。”
(三)“技術偏見”與“經濟選擇”的規范邊界
本案裁判要旨厘清了“技術偏見”的兩項核心要件:
要件一:認知錯誤必須是“技術性”而非“經濟性”
技術偏見的本質在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對技術手段能否解決技術問題存在錯誤的、固化的技術認知。若技術人員不采用某技術手段僅僅是出于成本、利潤、市場風險等經濟層面的權衡,而非認為其在技術上無法實現,則不構成“偏見”。
要件二:必須具有普遍性而非個案性
技術偏見應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存在的”錯誤認知,而非個別研究者的主觀判斷。這一要求旨在防止專利權人通過“事后”尋找“逆向教導”的文獻證據來“制造”技術偏見。
本案與Allied Erecting案形成了有趣的對照:美國法下,“批評”或“質疑”某技術方案不構成“反向教導”,除非該文獻“明確引導技術人員走向相反方向”;中國法下,“不采用某技術手段”也不構成“技術偏見”,除非其基于“技術認知錯誤”而非“經濟效益考量”。兩國的規范框架雖有差異,但在“提高主觀障礙認定門檻”的裁判取向上趨于一致。
四、比較分析與實務啟示
(一)判斷框架的結構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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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主觀認知障礙”的不同處理
美國法下的“反向教導”抗辯與中國法下的“技術偏見”抗辯功能相似,但適用標準存在差異。
美國法傾向于從嚴把握:文獻中的“質疑”或“存疑”不足以構成“反向教導”,必須有“明確引導技術人員走向相反方向”的證據。
中國法則從另一角度切入:區分“技術認知錯誤”與“經濟效益考量”,即使文獻中未明確“引導相反方向”,只要能證明“不采用”是基于“技術認知偏差”而非“商業理性”,仍可能成立“技術偏見”。
(三)實務啟示
對于專利權人:在挑戰他人專利或應對無效宣告時,應充分利用“結合動機”分析。如果對方主張的組合會導致“設備無法運行”或“目的受挫”,應提供技術專家證言或實驗數據證明“不可行性”的技術本質;單純的“商業上不劃算”不足以構成有效抗辯。在中國,主張“技術偏見”時,應提交教科書、技術手冊、行業標準等證據,指向技術認知層面的“固有思維”,而非市場層面的“性價比考量”。
對于無效請求人:應聚焦于現有技術的“整體教導”,而非苛求“物理可組合性”。在撰寫無效請求書時,應闡明“為什么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將對比文件的技術思想結合在一起”;這一“動機鏈條”越清晰,跨越“反向教導”或“技術偏見”抗辯的可能性就越大。
五、結語
專利創造性判斷,本質是法律對“合理的技術演進路徑”的擬制。美國Allied Erecting案確立的“物理不可組合不等于沒有組合動機”規則,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集裝箱模塊”案確立的“技術偏見不等于經濟效益考量”規則,從不同側面揭示了專利創造性判斷的核心難題:如何區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正常邏輯推演”與“真正的創新突破”。
對從事跨國專利布局的企業知識產權從業者而言,理解中美兩國在“主觀認知障礙”認定上的規則差異,將有助于更精準地評估專利穩定性、預判訴訟走向、優化專利申請撰寫策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梁志婷 知識產權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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