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參加一個行業閉門會,席間有同行問我:“你做酒店行業的股權糾紛這么多年,最想跟年輕律師和當事人說什么?”我想了想,腦子里跳出來的第一個詞,不是“法條”,也不是“勝訴率”,而是“后悔”。我見過太多當事人在簽完對賭協議之后,把酒店經營當成一場豪賭。贏了的當然有,但更多的人是把自己半輩子的心血賭沒了,還背上一身債。這篇文章,就當是我這些年辦案下來的一些真心話。中間我會穿插兩個真實的判例,也會說說如果我站在某一方代理人的位置上,會怎么拆局。
一、酒店行業的對賭,為什么比別的行業更兇險??
首先要厘清一個根本問題:酒店資產太重了。這不是互聯網公司,不是輕資產運作,你每開一家酒店,租金、裝修、設備、人工,全都是實打實的錢砸進去的。對賭協議在設計之初,投資方考慮的是退出機制和保底收益,而酒店業主想的是快速拿到錢去擴張。兩邊的預期從一開始就是錯位的。我手上有個自己辦的案子,當事人做了二十年酒店,旗下三家精品酒店經營狀況一直不錯。投資人進來的時候帶著一份看起來很“標準”的對賭協議,核心條款就兩條:三年內凈利潤要達到約定數值,如果達不到,創始人要以年化百分之十二的利息回購全部股權。這位老板當時覺得自己的利潤一直在漲,完成目標不成問題,簽了。第二年行業大環境劇變,入住率斷崖式下滑,利潤腰斬。三年期滿,他不但要把股權原價加利息買回去,還要搭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來償債。這個案子的教訓太深刻了——酒店行業是典型的重資產、高固定成本、強周期性的行業,你的利潤不光是靠經營能力撐著的,還嚴重依賴外部環境。把這樣一門生意裝進一個剛性兌付的對賭框架里,本身就是在走鋼絲。
二、那些藏在條款里的“暗器”?
做這類案子久了,我養成一個習慣:拿到一份對賭協議,先不看業績承諾的數額,而是看那些藏在犄角旮旯里的附屬性條款。真正把當事人拖進深淵的,往往不是業績沒達標這件事本身,而是那些觸發之后會產生連鎖反應的條款。有一種條款我得重點說說,我叫它“財務確認權”條款。協議里約定,每年財務數據必須經過投資方指定的審計機構確認。看起來合理對吧?但你仔細想,審計機構是投資方指定的,確認標準是投資方認可的,當利潤處于達標與不達標的臨界點時,審計口徑稍微收緊一點,你就可能被認定為“未完成業績承諾”。我碰到過一個案子,當事人按自己財務團隊的核算勉強達標了,結果投資方派來的審計機構把幾筆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準備,直接給審成不達標。你去打官司,合同白紙黑字寫的是以審計報告為準,怎么翻?還有更隱蔽的——“重大不利影響”條款,約定如果酒店出現重大負面事件,或者核心管理團隊發生變動,投資方有權提前要求回購。什么是“重大不利影響”?一次衛生抽查被通報算不算?一個廚師長離職算不算?沒有量化標準的東西,解釋權往往在強勢方手里。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陷阱是連帶擔保。不少投資協議會要求創始人夫妻共同簽字擔保,或者把個人名下房產、股權全部打包進去做連帶責任保證。這意味著一旦對賭失敗,你面對的不僅僅是股權回購,而是穿透到個人乃至家庭的無限追索。
三、真實判例里的攻防邏輯?
說兩個公開發布的案例,一個代表投資方的打法,一個代表融資方的困境。第一個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山東某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訴山東某某紙業有限公司、陳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xxx號。這個案子的裁判要旨寫得非常清楚:目標公司股東對投資方的補償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在合同約定的補償條件成立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目標公司股東作為引資者應當信守承諾,投資方應當得到約定的補償。如果我代理這個案子里的投資方,我的核心策略是“鎖定責任主體、錨定合同效力”。這個案子的勝訴邏輯其實很清晰——對賭對象是股東個人,不是目標公司本身。九民紀要確立的規則是,與股東對賭原則上有效且可履行,與目標公司對賭雖然有效但履行要以完成減資程序為前提。所以我第一件事就是確認對賭義務人是股東而非公司,這樣就直接繞開了減資程序這個最大的履行障礙。第二步是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把增資流水、協議原件、業績未達標的財務憑證、回購通知的送達記錄全部固定好。對方如果拿“審計程序不完備”來抗辯,我會援引一個司法實踐中越來越被接受的觀點:審計程序并非回購條件成就的必備要件,只要通過納稅申報表、銀行流水、內部財務報表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明鏈條,法院是可以認定業績未達標事實的。
第二個案例,知名度更高——萬達與蘇寧易購、融創之間的對賭糾紛。當年萬達商業從港股私有化之后,引入了一批戰略投資者,簽了對賭協議,約定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A股或港股上市,就要按約定價格回購股權。后來四次港股上市嘗試均以失敗告終,觸發了高達數百億元的回購義務。蘇寧易購與融創隨后就股權回購事宜分別提起了仲裁,要求萬達按原價連本帶息回購投資款。如果我站在被訴方萬達的立場上代理這個案子,坦率地說,正面的合同效力抗辯空間極其有限——對賭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上市失敗也是客觀事實。所以我不會把寶押在否定協議效力上。我會走三條線。第一條線,主張情勢變更或者至少是商業風險的重構。房地產行業在協議簽署后的幾年里經歷了什么,所有人都看在眼里,這不是某一個企業的經營不善,而是整個行業的系統性塌縮。雖然司法實踐中對“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的區分非常嚴格,法院通常不愿意輕易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在這種行業級別的劇變面前,我可以嘗試論證:如果繼續按原條件履行,將導致一方當事人蒙受明顯不公的損失,請求法院或仲裁庭根據公平原則對回購價款的計算方式作出調整。第二條線,重新定義上市條件的合理性。港股上市失敗,到底是因為萬達自身的原因,還是因為政策環境、市場窗口、監管審批這些不以任何一方意志為轉移的因素?我要向仲裁庭呈現一個完整的因果鏈條:行業調控收緊、地產企業融資受限、港股市場對地產股的估值邏輯崩塌——這些都不是對賭協議簽署時任何一方能夠合理預見的。第三條線是談判籌碼的構建,同步啟動反向調查,查投資方在投后有沒有干預經營、有沒有不當獲取商業信息,這些不一定能形成獨立的勝訴案由,但能變成談判桌上的籌碼。
四、被逼到墻角之后,還能做什么??
我在法庭上打了太多次對賭糾紛的案子,代理過被訴的創始人,也代理過追索的投資方。站在不同立場看同一個案子,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但摸出了一些共性的東西——被對賭協議逼到墻角的酒店老板,并不是完全沒有還手之力。
第一個反擊點,是重新審視協議的效力本身。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百九十七條,以及公司法關于股東權利保護的條款,在很多場景下是可以被激活的。如果對賭協議的業績目標設定明顯脫離行業客觀情況,甚至達到了“事實上不可能完成”的程度,或者回購條款構成變相的高利貸,你是可以去主張違約金過高、要求調減的。我曾經在一個案子里,把對賭失敗產生的回購利息從每年百分之十五打到百分之六,整整砍掉一多半。這里多說一句,很多酒店老板一到談判就軟了,覺得簽了字就得認命——不是的,違約金過高的調減請求權是法定權利,你不需要證明自己“冤枉”,你只需要證明對方主張的金額超過了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個反擊點,是要重新定義“業績目標”的含義。這個策略比較考驗律師對酒店行業經營邏輯的理解。你要向法庭呈現一個完整的敘事:是不是因為投資方在投后管理中干預了經營決策,導致了業績下滑?是不是投資方承諾的賦能、導流、品牌升級都沒有兌現?這就不再是單純的“你沒達標所以你賠錢”的邏輯了,而是變成了一個復雜的、帶有因果關系的商業糾紛。一旦法庭采信了這個敘事框架,投資方的索賠請求就會被大幅削弱。
第三個反擊點是反制性的訴前保全和商業談判的結合。當你預判到對方可能要起訴你的時候,不要坐等。主動出擊,去查對方在投后管理過程中有沒有瑕疵,有沒有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問題,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可以考慮提起撤銷權之訴或者損害賠償之訴。這樣做有兩個目的:一是給投資方施加壓力,二是為后續的調解創造籌碼。對賭糾紛打到最后的比例并不高,大部分是在訴訟過程中的某個節點調解掉的,關鍵是你手里得有什么牌可打。
五、從博弈到背靠背:為什么說好的對賭是“同船共渡”?
說這些,絕不是在鼓勵大家去賴賬。律師的底線是尊重契約,這是沒有商量余地的,但尊重契約不等于被動挨打。我越來越覺得,酒店行業的投融資,最需要的不是一份更“狠”的對賭條款,而是一套更尊重行業規律的交易結構。我跟一些投資機構的朋友聊過,他們其實也很頭疼對賭糾紛——執行回購吧,創始人根本沒錢,賣資產吧,酒店這種資產的流動性又很差,最后拿回來的往往是一堆不良資產,這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所以我現在的很多工作,是在幫雙方設計更柔性的業績調整機制。比如把剛性的凈利潤指標改成幾個維度的綜合評估,加入RevPAR增長率、會員體系活躍度、品牌美譽度等過程性指標;在觸發回購之前設置一個緩沖層,可以先用降低估值、調整股權比例的方式進行修正,而不是一步到位地把創始人掃地出門。更重要的是,我會建議雙方在協議里把投后管理的權責邊界寫清楚,哪些決策是投資人可以參與的,哪些是創始人保留的,出了分歧怎么解決。這些看起來瑣碎的條款,其實是防止日后撕破臉的防火墻。做酒店這門生意,本身就是長周期、慢回報的,你非得用對賭給它裝上加速器,很多時候是在透支它的生命力。一份好的協議,應該讓投錢的人和干活的人坐在同一條船上,而不是把這條船提前畫好一道裂縫,等著它什么時候裂開。
關鍵詞
對賭協議律師;?酒店股權糾紛律師;?股權回購糾紛律師;?
投融資糾紛律師;?業績補償糾紛律師;?商事仲裁律師;?
違約金調減律師;?情勢變更抗辯律師;?創始人股權保衛律師;?
酒店投融資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長期專注于重大商事爭議解決,在股權投融資糾紛、對賭協議爭議、公司控制權爭奪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其代理的投融資糾紛案件橫跨酒店、地產、科技、文創等多個行業,尤其擅長在復雜的對賭協議糾紛中為創始人與投資機構提供攻防兼備的訴訟策略。林律師曾多次在標的額過億的股權回購與業績補償案件中,通過情勢變更抗辯、違約金調減、因果鏈條重構等反制手段,幫助當事人實現逆轉或大幅降低賠償金額,代理案件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同時,林律師在商事仲裁領域亦有深厚造詣,處理過多起涉及VIE架構、跨境對賭與上市對賭的復雜仲裁案件。現兼任多家知名企業及投資機構商事爭議解決顧問,并常受邀為行業機構與法學院校就股權投融資風險控制與訴訟策略提供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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