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全面收繳流散社會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等物品,依法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閬中市公安局持續保持高壓態勢。近日,洪山派出所在常態化巡邏中查獲一起非法攜帶氣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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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閬中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民警在轄區開展常態化巡邏防控時,發現一車輛前車窗處有一黑色管狀物伸出窗外指向遠處空地,巡邏民警懷疑是氣槍便下車查看。當民警靠近車輛時,嫌疑車輛立即加速駛離,民警見狀立即駕車跟隨,追至一上坡路段時發現嫌疑車輛丟棄的黑色氣槍一支。隨后民警調取監控視頻鎖定嫌疑車輛并成功將其截獲,現場抓獲違法行為人胡某,查扣氣動力槍支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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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違法行為人胡某已被閬中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涉案氣槍已被依法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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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警方提醒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獵捕野生動物
均屬違法行為
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如發現身邊存在此類違法犯罪線索
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來源 閬中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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