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去踩個背放松一下,結果被綁住雙手、套上鏈條、拿小皮鞭抽了20多分鐘,回家后胸口疼得一查——肋骨骨折了!
浙江寧波的李先生這次“享受”,可以說是花錢買罪受的典范。更離譜的是,踩背館負責人一開始不承認,后來賠了1000塊錢讓他簽了個“了結協議”。李先生本來覺得也還行,看病才花500嘛。可醫生一句話讓他徹底坐不住了:“建議在家休養2個月。”
兩個月不上班,誤工費可不是一千塊能打住的。于是他反悔了,找媒體、報警,還帶著記者和民警沖進了那間“特殊包房”——墻上掛滿了繩子、鞭子、點火器、蠟燭……
這到底算不算特殊服務?簽了“不再追責”的協議還能反悔嗎?女技師把人踩骨折了,法律上該賠多少?今天咱們就把這事兒掰扯清楚。
一、598元的“踩背套餐”,捆綁、套鏈子、抽鞭子,20分鐘“欲仙欲死”變肋骨骨折
李先生是寧波的一名分揀工,每天彎腰駝背、重復動作,腰酸背痛是家常便飯。5月1日勞動節放假,他想著犒勞一下自己,就在網上花598元下單了一家踩背館的套餐。
到了店里,工作人員驗了碼,給他安排了一名女技師,領進了一間“特殊包房”。一開始還挺正常,女技師踩得他很舒服,李先生心里還美滋滋的:這錢花得值!
可踩著踩著,畫風突然變了。女技師拿出繩子,把李先生的雙手給綁了起來,又在他脖子上套了一條鏈子。李先生不但沒反抗,反而還挺配合——畢竟來都來了,人家怎么服務自己就怎么享受唄。
緊接著,女技師從墻上取下一條小皮鞭,一邊踩著李先生的背,一邊拿鞭子抽他。這套“組合服務”持續了20多分鐘,李先生后來形容那種感覺叫“欲仙欲死”,整個人徹底放松了,腰不酸背也不疼了。
然而爽完之后回到家,李先生慢慢覺得不對勁——胸口開始隱隱作痛,用手一按肋骨,刺痛感直往心里鉆。他趕緊去醫院拍了個片子,醫生看完片子說:“你有一處肋骨骨折了,建議在家休養兩個月。”
李先生當場傻眼。踩個背把肋骨踩斷了?他拿著醫院的報告找到踩背館,要求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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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賠你1000塊,簽了協議就不能再找我們”——這種“了結協議”到底算不算數?
踩背館負責人的態度一開始挺硬,不承認是自己家技師踩的。可李先生手里的診斷報告、消費記錄、服務時間都擺在那,賴也賴不掉。最后負責人松了口,跟李先生簽了一份“簡單協議”:踩背館賠償1000元,李先生拿到錢后不得再追究任何責任。
李先生尋思:看病花了500塊,剩下500塊就當精神損失費吧,也行。于是簽了字。
可回到家躺在床上,他越想越不對——醫生讓休養兩個月,這兩個月自己沒法上班,誤工費少說也得一萬多塊。1000塊錢連零頭都不夠啊!
他再去找踩背館商量,負責人翻臉了:“協議都簽了,你還想怎樣?”李先生沒辦法,只好求助媒體。
記者一聽這事就覺得不簡單,跟著李先生去了那家踩背館。在“特殊包房”的墻上,記者親眼看到了繩子、鞭子、點火器、蠟燭…… 這哪像是正規踩背的地方?
面對鏡頭,負責人面不改色地解釋:“這些都是裝飾品。蠟燭和點火器?噢,那是前段時間店里停電了,我們備著照明的。”
這個解釋,你信嗎? 反正記者不信,直接報了警。民警到場后,把李先生和負責人一起帶去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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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怎么看:明知是擦邊服務,骨折了還能賠嗎?簽了“了結協議”能不能反悔?
這個案子之所以在網上吵翻了,就是因為有兩大爭議點:
第一,李先生自己同意了被綁、被抽,還能不能要求賠償?
很多人會說:你自己愿意的,被踩骨折了怪誰?
從法律上講,還真不能這么簡單下結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一條寫得明明白白: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如果受到人身損害,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什么意思呢?就算李先生事先知道服務內容、自愿配合,也不等于他同意“被踩到骨折”。服務可以“花哨”,但不能“傷人”。女技師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因為操作不當(比如力度過猛、位置不對)導致李先生肋骨骨折,這就侵犯了李先生的人身安全權,踩背館作為經營者,必須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李先生有沒有“同意被綁”,和他能不能獲得賠償,是兩碼事。
第二,簽了“賠償1000元、不再追責”的協議,還能反悔嗎?
這是很多網友最關心的問題:白紙黑字簽了字,還能不算數?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格式條款如果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提供方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該條款無效。第四百九十八條也說了,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把這個道理用到李先生的案子上:踩背館給的“了結協議”,明顯是用1000塊錢的小額賠償,提前免除了自己可能面臨的數萬元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大額賠償責任。這種“以小賠大”的約定,對李先生來說極不公平,屬于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還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李先生當時剛被查出骨折,對后續休養兩個月、誤工費到底有多少缺乏準確判斷,踩背館趁機用1000塊錢“了結”,完全符合“顯失公平”的情形。所以他完全可以在一年之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份協議,重新按實際損失索賠。
那合理的賠償應該包括哪些?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
· 醫療費(500元)
· 護理費(如果需要)
· 交通費(去看病的路費)
· 誤工費(休養兩個月,按李先生的工資標準計算,少說也得上萬)
· 營養費(根據傷情)
· 后續治療費(如果骨折需要復查或康復)
這么一算,1000塊錢連零頭都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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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這件事你怎么看?
經過警方調解,李先生最后和踩背館達成了和解。具體賠償了多少,沒有對外公布。但這件事暴露出來的問題,值得每一個人想一想:
第一,商家提供的“擦邊服務”把人弄傷了,不能用一紙“了結協議”糊弄過去。 這種協議往往利用消費者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弱勢,一旦出事,商家就想花小錢“買斷”全部責任。法律不保護這種“聰明”。
第二,消費者花錢買服務,再“花哨”也不能突破人身安全的底線。 你可以選擇新奇的服務方式,但商家有義務保證你的安全。出事了,不能因為是“你同意的”就甩鍋。
第三,簽了協議不代表不能反悔。 如果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者你是在被誤導、被趁人之危的情況下簽的字,法律給你留了“后悔藥”——可以起訴要求撤銷。
最后問大家一句:
如果你花598元去體驗服務,結果被綁著抽了20分鐘還斷了根肋骨,店家只賠1000塊讓你“別再找事”,你會簽這個協議嗎?簽完之后發現休養兩個月虧大了,你又會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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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綜合自浙江寧波當地媒體報道及警方通報(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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