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讓我們來看看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制定背景
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就業的勞動者眾多,勞動權益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為落實延退改革決定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的要求,制定了《暫行規定》,填補了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確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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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本規定。
解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包括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也包括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包括因為彈性提前退休或者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以及在高海拔地區工作的職工符合規定而提前退休的勞動者。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法延退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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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權益
第五條: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超齡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完成勞動任務。
解讀:1.基本權益劃底線: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是超齡勞動者四項基本權益。(1)勞動報酬方面,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一條)。(2)休息休假方面,應遵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第九條)。(3)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應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第十四條)。(4)工傷保障方面,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第十五條)。
2.權利義務可協商:用人單位和超齡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用工協議,協議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可對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第六條)。當然,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后的約定可以高于法定標準。
對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超齡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救濟途徑
第十九條:因本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讀:發生爭議后有三種救濟途徑:
1.行政投訴: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負有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對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四項基本權益的爭議,按照勞動爭議處理,即當事人可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案由為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
3.法院起訴:對四項基本權益之外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糾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案由為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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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輔助生成)
供稿:速裁庭 王家匯
編輯:張 瀾
一審:王 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漫畫由AI輔助生成)
供稿:速裁庭 王家匯
編輯:張 瀾
一審:王 鵬
二審:陳志強
三審: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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