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覺得只要是有編制、端“鐵飯碗”的就算公職人員。其實這種看法并不準確。
那么,究竟哪些人才算真正的公職人員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職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六類:
一、黨政機關及參公管理人員
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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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授權或受委托組織中的公務人員
這類人員不在傳統公務員序列,但在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承擔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比如,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主要分三種情況:一是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擔任管理職責的人員;二是經黨組織、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提名、推薦、任命,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三是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批準,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四、公辦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指國家為公益目的,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主要是村(居)民委員會中負責集體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人員,管理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人員,以及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比如救災防疫款物管理、土地征收補償費管理、代征代繳稅款等。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包括: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雖沒有正式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由黨組織或國家機關提名、推薦并從事管理監督工作的人員;在依法組建的評標、談判等組織中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判斷的核心標準
說到底,判斷一個人是否屬于公職人員,關鍵不在于有沒有編制或身份,而在于他是否在依法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管理公共事務或公共財產。
只要實質上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就算不在傳統編制內,也可能被認定為公職人員,并接受相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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