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參與國家'兩機'專項的航空發動機博士,能設計幾乎無故障的發動機,卻近200天連見親生兒子一面都做不到。”
這個“她”是石可,清華女博士,外人眼中“開掛”的人生贏家。
可一段短暫的不幸婚姻卻讓她嘗盡了人生“至苦”。
第一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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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已經有多家媒體報道了,今天還上了多個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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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一條挺222引人注目的:
“清華女博士3日內或將接回被搶孩子”。
意思是說,這件事或許馬上就要迎來好消息了。
其實,早在5月19日,法院就已裁定責令石可的丈夫劉某3日內將孩子送回媽媽那里。
同時禁止劉某搶奪、轉移、藏匿以及阻撓石可行使監護權。
可直到現在,劉某依然拒不執行。
這不是法院第一次做出裁決,2025年11月,朝陽法院就首次簽發人格侵害禁令,裁定劉某10日內把孩子送到母親住處。
劉某拒不執行,被司法拘留15日,令被納入失信執行人,并限制高消費。
無視法院的兩次裁決,無視前妻的痛苦懇求,很多人疑惑,他和前妻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嗎?
實際上,并沒有。
這一切還要從頭說起。
石可,清華大學特等獎學金得主,航空發動機女博士。
丈夫劉某,據石可早期自述和媒體整理報道,家中父母均為教師,劉某本人是企業中層,要文化有文化,要體面有體面。
兩人在2019年通過相親認識,感情基礎薄弱,丈夫對她不冷不熱。
石可曾問丈夫:“那我們結婚的意義是什么?”
丈夫卻說:“不要對婚姻抱有太大希望。”
隱晦的表達,似乎印證了他們這段婚姻的結局。
后來,石可懷孕了,從產檢到生育,都是她一個人,丈夫幾乎不聞不問。
孩子出生后,生活的瑣事,育兒的矛盾,讓這段婚姻無以為繼。
他們辦理了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了石可。
然這并不是故事的結局,而是不幸的開端。
前夫前后將近30次帶著自己的父母上門大聲辱罵石可,即便如此,有孩子在身邊,石可依然滿心歡喜。
直到2025年10月24日,幸福戛然而止。
那天下午,石可的父母正在街上帶孩子玩,幾名蒙面人突然沖向外公外婆,推倒外公致輕傷,死死按住哭喊的外婆,從老人懷里硬生生搶走了她兩歲半的兒子。
主謀,竟是孩子親生父親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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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孩子被轉運藏進江西某處老宅。
思念無聲,催心扒肝!
"孩子被搶走后的每一天,我都睡不著覺……我的床上還有孩子的圍欄、小枕頭,還有孩子被搶走那一天穿的小外套,我晚上要拉著小外套跟孩子說話才能勉強睡一會。"
"原來人們說的,媽媽想孩子會把眼睛哭瞎,是真的會發生!可盡管如此,我還是要讓自己好好的……因為我要用最好的自己,等待孩子回來!"
此后的兩百多天,石可的手機里只收到過十幾張模糊到看不清臉的壓縮照片。
石可更是在要回孩子的途中,疲于奔命,她報警、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起訴離婚、找婦聯...
法院裁定送回,劉某拒不執行。
司法拘留15天、限高、列入失信名單——出來后他仍然不說孩子在哪。
直到近期,迫于輿論和法院的壓力,石可前夫終于讓母子相見。
在一個單獨的房間,全程不到半小時,前夫把孩子緊扣在懷里,并拿防走失繩拴住孩子的手。
男方長輩全程拍攝,防她如防賊。
臨走前石可蹲下來,不敢抱太緊,怕孩子受驚,只摸了摸他的頭發。
出房門的那一刻,她沒哭,只是手在抖。
她在鏡頭前向那個搶走孩子的男人喊話:
“我們放下恩怨,給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愛的環境。婚姻可以散,但請讓孩子知道父母都愛他。我什么都不要,凈身出戶,只要你把我的孩子還給我。”
寫到這里,一聲嘆息!
這件事最殘忍的地方就在于:
大人之間的恩怨,最受苦的卻是夾在中間的孩子!
原本牽著外公外婆的手走在街上,下一秒就被幾個蒙面壯漢從親人懷里硬生生拽走,那種巨大的恐懼會深深植入他的潛意識;會讓他覺得"這個世界是不安全的,連最親的人都會突然消失"。
哪怕是短暫的探視,他手腕上還拴著防走失繩,被大人像管控物品一樣監控著和母親見面。
那一刻,他沒有作為人的尊嚴,只有被支配的無力感。
這讓我想起了之前很轟動的一個案子。
內蒙古的一個小女孩甜甜,也是被父親從媽媽身邊騙走,帶到了外地生活。
非常痛心的是,父親搶到了她,卻沒有好好待她。
將她隨意交給自己的新女友看管,捱饑受餓不說,還時常遭受暴力毆打。
最后,這個可憐的孩子渾身是傷的倒在了父親的那間出租屋里,再也沒能睜開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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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剛講過石可——孩子被當籌碼搶走、藏匿、母子分離。
而田田更慘!
她連被"搶來當籌碼"的資格都沒有,直接成了新歡泄憤的活靶子,親生父親在一旁默許、甚至動手。
大人的恩怨,苦果真的不該孩子來擔。
那么,很多人都在問,就不能強制帶走孩子嗎?石可這個事執行的難點到底在哪?
三點原因:
1、假地址拖延,劉某提供給法院的地址是假的,石可按此找過12次均沒找到人。
2、高齡老人作"人盾",孩子被藏匿在江西南昌劉某老家,劉某家中有一位94歲的祖輩老人,以"誰敢帶走孩子我就死給你們看"相威脅并阻撓返還。劉某爺爺也對執行法官放話:"你拘吧,拘了我們也不還孩子。"
3、強制執行實操困難,孩子是人不是物件,執行講究"最小傷害原則",不到萬不得已,法院不主張直接強行搶奪,而是分步施壓逼對方交人;也就是咱們上文提到的傳喚、責令限期交出子女、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納入失信、限制高消費、最后還有個追究拒執罪。
說到“追究拒執罪”,《刑法》第313條: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交出,可處3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最高7年,對長期惡意藏匿者已有追究成功的判例。
也許,石可很快就能夢想成真,帶回孩子了。
但真的,石可是一個博士,有著經濟和事業方面的雙托底,還走的那么艱難,那些沒有高學歷光環、沒有穩定收入、甚至請不起律師的普通人,遇到同樣的掠奪時,又該拿什么去和對方賭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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