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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高級合伙人、刑事副主任、專注重大疑難復雜的詐騙案辯護;
備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能轉載
xx市人民檢察院:
Q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目前在貴院審查起訴階段,廣東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Q某某家屬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張春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詳細查閱了案件卷宗,會見了Q某某,向其了解案情結合Q某某本人向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認為本案是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不應當通過公權力手段插手民事糾紛,為維護Q某某的合法權益,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起訴意見書》認定的:xxxx18年6月至xxxxxxxx年6月期間,F某某轉賬數次給犯罪嫌疑人Q某某用于炒外匯投資,共計轉賬人民幣6xxxx元。xxxxxxxx年6月犯罪嫌疑人Q某某因投資失敗無力償還貸款,故將被害人F某某分四筆轉賬給其的x萬元投資款用于償還自身債務,并使用各種理由拒絕還款。后經查,F某某前期轉給犯罪嫌疑人Q某某用于投資的錢,被其用作銀行還款以及個人開支。諸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系一起委托投資合同,應當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
一、案件的投資細節基本事實梳理如下(關于具體投資細節較多,辯護人梳理的事實單獨附后向貴院提交)
被害人F某某與犯罪嫌疑人Q某某雙方是發小,好朋友,同學,雙方具備金融知識,從事金融行業。xxxx18年二人商議合伙炒外匯,Q某某具有外匯經驗知識,故技術入股,F某某資金入伙,賺錢了五五分,虧錢了就一起承擔虧損。在委托投資外匯期間,由于急需賺大錢,F某某也抱著發財的心理,在操作過程中二人投資虧損嚴重。
投資期間Q某某共收到F某某的投資款xxx萬元,其中xxx萬元已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等進行了歸還。詳細情況如下(資金流向詳見辯護人提交的附件,9份資金流向說明):
1.第一筆:xxxx18年收到8萬元的投資款
xxxx18年6月,F某某分兩筆轉賬8萬元給Q某某炒外匯,xxxx18年xxx月中旬左右,Q某某轉了5000元給F某某,Q某某說是賺了10000萬,兩人對半分。
由于當時平臺操作的手續費較高,二人商議更換平臺Axxx進行投資,并將該平臺的金額出金并提現,xxxx18年6月22日出入金xxx萬元,xxxx18年6月25日分五筆出金xxx萬元,合計出金8萬元進行提現。
xxxx18年9月1xxx日在新平臺入金,Q某某通過其招商銀行賬戶在xxxx18年9月1xxx日分五筆,每筆轉賬19348.1元轉賬到平臺,平臺的接收賬號是“中國xx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行營業部(本部)”,合計在平臺的這個賬戶投資96xxxxxx.5元。
2.第二筆:xxxx18年底收到F某某轉給Q某某xxx萬元的投資款
xxxx18年年底F某某的老家拆遷,其獲得拆遷款,于是將xxx萬元的拆遷款打給Q某某進行炒外匯。xxxx18年12月3日F某某轉賬4xxxxxxx萬到Q某某的賬戶。當天Q某某就進行了投資炒外匯,資金的流向是分別在當天16:06:3xxx、16:49:11、16:56:13轉給了卡號為:219xxxxxxx2的銀行卡內,該卡號是外匯投資平臺的賬戶。
3.第三筆:xxxx19年12月12日F某某轉賬3xxx00元給Q某某的投資款
4.第四筆:xxxxxxxx年6月F某某轉賬xxx萬元給Q某某投資,Q某某挪用后告知了F某某,后進行歸還
xxxxxxxx年6月F某某轉賬xxx萬元給Q某某投資,由于Q某某當時急需用錢,就先將這筆款挪作他用,后來告訴了F某某,并表示會盡快還款。從xxxxxxxx年xxx月xxxx日開始,Q某某陸續歸還給F某某xxx萬元的款項。
在投資期間,從xxxxxxxx年xxx月xxxx日至xxxx21年12月31日期間Q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共計向F某某轉賬12xxx216元,其中包含還給此前挪用F某某xxx0000元的錢,還有借給F某某周轉還高利貸的錢。
由于賬戶虧損嚴重,F某某在某地有貸款買房,還款壓力大,其老婆又懷孕,多次因為投資的事宜鬧離婚,F某某當時貸款的銀行就有xx家,網貸有xx家,還有微粒貸、花唄(證據補充材料卷p3)。F某某要求Q某某承擔其投資外匯的虧損。雙方達成協議,Q某某家拆遷了后就補償2xx萬元人民幣給F某某。如果拆遷款沒有下來就從xxxx24年開始還錢給F某某
xxxx22年2月16日,Q某某向F某某出具了保證書xxxx22年2月1xxx日郵寄給Q某某,內容為:“鑒于18年12月以來本人替F某某管理投資出現巨額虧損,本人負有投資不利,資金管理不利的責任。現特出保證書,等我老家拆遷款到位后,一次性補償F某某xxxx萬元人民幣。保證人:Q某某360xxxxxxxx8。”
由于F某某迫切需要Q某某還款,xxxx22年多次向公安進行報案,謊稱其被詐騙,辦案單位在了解案情后均不受。
xxxx23年3月23日Q某某被某地市公安局某地分局傳喚到深圳寶崗派出所問話。后被錯誤立案偵查至今。
Q某某在某地有一套房產,在xxxxxxxx年市場價值xxx余萬元的房產,房產證號:(xxxx1xxx)xx縣不動產第5xxxx號,可以覆蓋其債務。
二、被害人F某某轉給Q某某投資的錢均轉到投資賬戶中,其中xxx萬元挪作他用,也及時歸還,F某某不存在被騙的情形
如前述梳理的案件事實可知,Q某某按照雙方的約定將F某某的投資款投資到外匯平臺。對于其中一筆即F某某在投資xxx萬元后,Q某某挪作他用,也及時通過微信、支付寶平臺歸還xxx萬余元,F某某不存在被騙的情形
辯護人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民間委托理財,是指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該資產投資于期貨、證券等交易市場或者通過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得收益由雙方按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費的經濟活動。F某某與Q某某對于投資的收益和虧損進行了約定。
委托理財合同具有委托合同的一般特征,均是委托他人處理事務;兩者之間的不同點在于:(1)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而委托理財合同是有償合同;(2)委托合同為諾成、非要式合同,委托理財合同是實踐合同,且必須訂立書面的合同;(3)委托合同一般不涉及第三方,而委托理財合同中通常還存在第三方監管人;(4)委托合同將由委托人承擔處理事務后果作為一般原則,而委托理財合同中雙方經常約定委托人不承擔因受托人的理財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即通常所稱的保底條款。
本案中Q某某與F某某委托理財的意思表示真實。F某某的投資行為系其自主的投資行為,故雙方應為無償的委托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而本案中Q某某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從民事角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于人道主義,Q某某愿意補償xxxx萬元人民幣給F某某。F某某還報假案謊稱自己被騙試圖通過刑事手段馬上拿到錢款,導致辦案單位作出錯誤的指控。
實際上,按照相關條例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且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規定: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因此,Q某某與F某某未經批準從事外匯投資交易,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雙方的合同無效。《民法典》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辯護人認為,Q某某、F某某,雙方具備金融投資經驗,應當知道投資有風險,都有一定的過錯
三、某地地區對于此類案件均以民事糾紛進行判決
辯護人通過公開的途徑檢索了某地地區與本案較為相似案例,三個案例中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委托理財。第一個案例中出現被告挪用原告理財款項用作償還房貸,與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做法相似,甚至挪用的金額比本案的金額大,法院依照原告提起的訴訟按照民事糾紛處理該案件,判決被告償還理財款項。本案應屬于雙方的委托理財合同糾紛,Q某某的做法非投資的正常行為,但雙方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被害人F某某應以民事糾紛起訴Q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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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Q某某的行為客觀上沒有詐騙行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和故意,本案是一起委托投資糾紛案件,投資款項的流向清晰,雙方對其投資風險的意識高于普通人。被害人F某某應當訴至法院進行民事途徑解決,辦案人員不應當通過公權力手段插手該起經濟糾紛。上述意見,懇請貴院予以采納,對Q某某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此致
某地市某地區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張春律師
廣東知恒(廣州)律師事務所
日期:xxxx24年x月日
地址:廣東省天河區冼村路5號凱華國際中心xxx層
手機:188 1929 9141
附:根據卷宗材料與Q某某提供的證據辯護人對案件的詳細事實梳理
Q某某與被害人F某某是發小關系,是多年的同學,朋友。被害人F某某是做基金投資金融工作,Q某某具備外匯的經驗。
被害人F某某具備投資經驗,其是從事金融工作,在F某某提供給辦案單位其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中,多處說到投資的相關知識。比如在卷1p106頁,F某某發給Q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說到:“2月暴跌,只要做多白銀就賺翻了。11塊多都22...今年做點股票也能賺不少啊...有錢弄點股票也好,白銀好可惜呀媽的最近白銀黃金多頭賺翻了”還在卷1p108也,F某某給Q某某發微信說到:“18年的那個時候股票大部分是虧錢的,跌了一年。我那個時候有一點點股票虧的一塌糊涂。”此類的聊天記錄,F某某多次提及,因此不存在F某某筆錄里面所述的不懂外匯相關的知識。其是從事金融工作,更應當知道投資是有風險的。
(卷1p106,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卷1p108,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xxxx10年Q某某在山東上大學期間學習、了解炒外匯方面的知識,并開始接觸投資外匯。與F某某聊投資外匯的只是,因為其當時手頭上不寬裕,沒有在意該事。
xxxx19年之前Q某某的工作是投資顧問(外匯投資),居住在某地。
xxxx18年6月份,F某某委托Q某某投資外匯,Q某某懂技術所以技術入股,并約定如果賺到錢五五分成,Q某某供述虧損的錢雙方共同承擔,F某某的筆錄即使虧損了,也不會讓損失超過投入本金的百分之十(卷1p49)
(卷1p4xxx,被害人F某某的筆錄)
被害人F某某與Q某某的投資期間從xxxx18年6月一直持續到xxxxxxxx年6月份,共計轉賬5xxxx萬元。
投資期間Q某某將投資平臺的賬戶的賬號給被害人F某某。
(卷1p55,F某某的筆錄)
F某某在與Q某某的微信聊天過程中還主動提出:“等我發了提成,用我老婆的名義做個賬戶,我給你錢。”(卷1p105)
(卷1p105,,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F某某分別轉到Q某某招商銀行尾號483xxx的銀行卡(大部分),建設銀行尾號4129的銀行卡里(小部分),然后Q某某直接轉到外匯賬戶里換成美金進行操作。
在F某某委托Q某某投資期間,Q某某還提醒過F某某:“暫時不要投了,沒負債了再考慮吧!”
(證據補充材料卷p1,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F某某轉給Q某某58.5萬元的金額如下:
第一筆xxx萬元:xxxx18年6月22日F某某轉xxx萬元到Q某某的賬戶用于炒外匯投資。當天xxxx:48:41轉到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9xxx08.66元。
第二筆xxx萬元:xxxx18年6月25日F某某分五筆轉賬xxx000元到Q某某的賬戶。當天1xxx:4xxx:05轉到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9985.68元。
xxxx23年8月22日民警走訪調查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搬離該地址3年,現無新地址,故暫無法查證公司的實際情況。(補偵卷p5,xx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
xxxx18年xxx月中旬左右,Q某某轉了5000元給F某某,Q某某說是賺了xxxx314元,每人分紅5000元,另外多轉一萬多是借給F某某周轉的。
(卷1p53,F某某的筆錄)
(卷2p9,Q某某的招商銀行流水)
(卷2p12,Q某某的招商銀行流水)
由于F某某在某地居住,在xxxx18年想要買房,當時F某某家里面有拆遷款,F某某還想繼續委托Q某某進行投資外匯,雙方商議,投資可以,但是先不要在某地買房,這樣雙發壓力都會很大。F某某就將拆遷款其中的xxx萬轉到F某某的賬戶委托第三筆投資。
第三筆xxx萬元:xxxx18年12月3日F某某轉賬4xxxxxxx萬到Q某某的賬戶。
當天就投資炒外匯,資金的流向是分別在當天16:06:3xxx、16:49:11、16:56:13轉給了卡號為:21902152110xxx2的銀行卡內,這三筆一共為3xxx6623.34元。
當時F某某的投資賬戶有5xxx美元的信用額度,是可以直接使用的,所以Q某某美元立即將剩余的三萬余元投進去,當時也比較忙。
當時Q某某的外匯賬戶有5xxxx美金(當天的匯率是38000元)xxxx18年5月2xxx日Q某某的投資賬戶給F某某的投資賬戶轉賬大概3xxx元人民幣。
該筆款實際上應當算投資了xxx萬元。
F某某在委托Q某某投資xxx萬元后,瞞著Q某某在某地借高利貸買房。
第四筆xxx萬元:xxxx18年6月25日F某某分5筆轉賬共計xxx000元到Q某某的賬戶,隨后Q某某將錢轉到外匯賬戶。
第五筆3.5萬元:xxxx19年12月12日F某某轉賬35000元給Q某某,該筆款Q某某記不清楚往來。
Q某某在當天轉給了Q某某名下的建設銀行銀行卡(尾號4129)2xxx元,錢到了建設銀行后,在當天我轉給了賬號為6xxxx0036xxxx190032的賬戶14186.24元進行投資,轉給了賬號為6xxxx0036xxxx1900xxxx的賬戶xxx044.14元進行投資。還有一些投資款我在當天21:02:49我還了我招商銀行的信用卡(尾號xxx5xxx4)貸款,還款金額是8xxx6元
將信用卡的貸款還掉之后,Q某某的信用卡又有額度了,又將錢從招商銀行的信用卡(尾號:xxx5xxx4)走的賬,具體日期記不清了。
第六筆xxx萬元:xxxx19年10月29日F某某轉賬xxxx000元給Q某某是還款,該筆款是F某某找Q某某借的。
第x筆xxx萬元:xxxxxxxx年6月1xxx日被害人F某某分四筆轉賬xxx萬元到Q某某的支付寶賬戶:支付寶賬號18928348094,昵稱是“小xxx”。
關于xxx萬元的的流向
1)Q某某還同事z某某的借款xxx萬元,后其再出借xx萬元給Q某某
由于Q某某將F某某的拆遷款xxx萬元炒外匯虧空,為了盡快的賺錢回來,Q某某找其同時z某某借款xx萬元用于投資。
xxxxxxxx年6月1xxx日同事z某某的借款時間到期,就先把F某某轉的xx萬元用于還款;Q某某的信用卡還款2xx元;主動還款花唄1xx.xxx8元,余額寶轉入3xxxxx。
同事z某某在xxxxxxxx年6月19日又借xx萬元給Q某某。Q某某用其投資的小賬號賺的錢轉了1xxxx0元給z某某作為利息,并備注“投資分紅”。
2)Q某某被法院起訴,該筆款轉到招行還被別人用其名字貸的款
因為Q某某被別人用其名字進行貸款,Q某某暫時無力償還。
xxxxxxxx年5月份法院工作人員告知Q某某還不上貸款就要查封房子。
銀行起訴要在xxxxxxxx年6月底還錢,不還錢要查封房子。
當時Q某某身上當時有一兩萬的現金。作為應急還款,想先把F某某給我的這xxx0000元錢墊進去還掉銀行的欠款,后面再用投資的小賬戶賺錢補回來還給F某某。F某某也是知道Q某某用小賬戶投資的事的。根據F某某與Q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F某某說:“你今年就不要跟別人去要那種小賬戶做了,先把我們當下的賬戶做好。”(卷1p118)
(卷1p118,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xxxxxxxx年6月29日Q某某從其支付寶賬戶轉賬59900元到62xxxxxxx的招商銀行。xxxxxxxx年6月30日Q某某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劃扣凍結了8xxx元。
Q某某使用其他的賬戶進行投資xxx萬的這筆款并將其他賬戶的投資截圖發給F某某。
投資期間,被害人F某某問投資xxx萬元的賬號密碼,想登錄看看,xxxxxxxx年年底Q某某告知F某某沒有將這xxx萬元用于投資,而是挪作他用。
在F某某與Q某某在xxxxxxxx年xxx月30日的聊天記錄中,天xxxx(系Q某某的微信)給F某某發信息:“下個月xxx萬元會給你,另外在還xx萬...我已經在以最快的速度填補你的窟窿了,除了我一個基本花銷,賺的錢我都會還給你,如果我家拆遷了,錢我一定全額歸還。”F某某回復:“不好意思啊,這兩天心情太糟糕了,情緒沒有調解好,想到八月份又要開始新一輪還錢就整個人奔潰了,不好意思,我自己調節好。”兩人的聊天可以證實兩個問題:第一,雙方就xxx萬元的投資款達成協議,Q某某其他的投資優先還給F某某,同時Q某某也表示老家的拆遷款下來就給F某某,F某某也認可;第二,F某某在外面有欠款,因為還款壓力,不斷給Q某某施壓。
(卷1p10xxx,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該事實在被害人F某某在xxxx23年3月23日所制作的筆錄得到證實,被害人F某某陳述(卷1p48):“他說這筆錢就作為本金...沒想到到了xxxxxxxx年12月份,他居然給我說之前給我發的投資賬戶截圖都是模擬賬戶里面的照片...x萬元的事情就是他自己承認是用于充抵他之前欠別人的債務去了。”該事實在F某某第二次筆錄的時候也得到了證實。
(卷1p55,F某某的筆錄)
在F某某的第三次筆錄中也證實,Q某某告訴F某某當時xxx萬元的這筆款用在其他地方了。F某某的筆錄說:“xxxxxxxx年12月的時候,Q某某告訴我他是拿這xxx萬元用于去還房屋抵押的債款了。”
在雙方xxxxxxxx年9月29日的時候Q某某又給F某某發微信:“我現在只有一個期望,拆遷把錢還給你,這是最快的辦法,在這之前我也不能承諾太多,只能慢慢還你。”(卷1p119)
(卷1p119,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從xxxxxxxx年xxx月xxxx日至xxxx21年12月31日期間Q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共計向F某某轉賬12xxx216元,其中包含還給此前挪用F某某xxx000元的錢,還有借給F某某周轉還高利貸的錢。轉賬的詳細如下:(辯護人也制作了轉賬明細,詳見表格)
1.Q某某支付寶轉賬給F某某2xxxxxx0元
在xxxxxxxx年xxx月xxxx日至xxxx21年5月24日期間總計Q某某給F某某還款2500+500+xxxx000+1xxxx0+xxxx0+3000=2xxxxxx0元,Q某某在取保期間對其名下的詳細交易明細查詢還款給F某某截圖如下:
2.Q某某微信轉賬給F某某1xxx600元
xxxxxxxx年9月30日至xxxx21年2月26日,Q某某通過微信向F某某還款共計1xxx600元(50xxx+1000+1xxx+10xxx=1xxx600),取保候審期間Q某某梳理的微信轉賬流水如下:
3.Q某某銀行轉賬給F某某8xxx元
從xxxxxxxx年11月至xxxx21年12月31日,Q某某通過銀行向F某某分別轉賬:xxx3416+15xxx-xxx000=合計8xxx6元,其中1xxx0是xxxx21年12月31Q某某給F某某交易賺回的錢,xxx3416包括xxx000,所有統計相應扣除。Q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查詢的交易流水如下,偵查機關并未調取該時間段的流水信息。
F某某在xxxx23年9月11日向辦案單位做筆錄并提交流水進行確認,證實Q某某還之前挪用其投資還xxx萬元的事宜(證據補充材料p36):“問:那事后Q某某是否有將這x萬元歸還于你?答:歸還了。分別是在xxxxxxxx年9月30日通過微信轉賬給我5000元:在xxxxxxxx年11月xxx日通過Q某某名下卡號為621xxx85xxxxx5的銀行卡3xxx轉賬到我名下建設銀行(卡號:621xxx3)xxxx000元:在xxxxxxxx年12月30日通過Q某某名下卡號為621xxx85xxx5的銀行卡轉賬到我名下建設銀行卡號:621xxx3)4xxx元。三筆金額共計xxx0916元。”雖然F某某在xxxx24年1月24日又在筆錄中否認沒有歸還該筆款,但是此前二人客觀的流水記錄是可以印證該事實的。
還款后,F某某與Q某某達成協議,不追究這xxx萬元,對于此前F某某投資虧損的xxx萬元的金額,雙方達成協議,Q某某家拆遷了后就補償xxxx萬元人民幣給F某某。如果拆遷款沒有下來就從xxxx24年開始還錢給F某某
在xxxxxxxx年8月31日,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中,F某某還表示:“本金放在里邊繼續做吧!”Q某某說:“嗯,但我做的不多。”F某某繼續回復:“加油做...”
(卷1p111,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Q某某向F某某表示:“我現在的生活太難了,入不敷出,各種壓力,真的太難了。”F某某在這種壓力還還慫恿Q某某:“再搞點賬戶做做呢,拿點公司賬戶什么的。”
(卷1p119,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在10月29日,Q某某說:“昨天已經入金一千進行考核了。F某某說:那你還不如一起入了。”
(卷1p1xxx,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在雙方微信達成還款協議后,雙方繼續通過微信溝通投資等事宜,并有多筆轉賬。
Q某某多次出金要轉給F某某,F某某表示不要動他的賬戶,在10月22日,Q某某(微信名:天xxxx)給F某某發微信:“出金今天晚點會到賬,到賬后給你打。F某某回復:投資里面的錢不要動啊,是我自己的小賬戶。放著繼續做好了...你明天別給我了吧,繼續放進去好了,你這樣反而解決不了問題。”
(卷1p133,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卷1p133,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Q某某在幫F某某投資之前是沒有任何債務的。xxxxxxxx年9月之前均沒有債務。
為了給F某某回本,Q某某本人也借錢投資了xxx萬元,也全部虧了。
其中在xxxxxxxx年12月19日Q某某向占志明陸續借款110xxx50元炒外匯期貨。
在Q某某操作投資期間,F某某多次干預其投資導致巨額虧損,F某某應當負主要責任。在12月1日雙方的聊天記錄中,Q某某說:“九月份別人投的兩萬美金也是說不干預,結果每天盯著看,一遇到虧損就要找我。F某某回復:好,這次我跟你保證,我這次堅決不干預你操作...我可以給你書面承諾,如果我干預你操作,你完全可以更改密碼之后我就不能再看賬戶。”
(卷1p164,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在雙方對xxx萬元的投資款達成協議后,Q某某也告知模擬賬戶的事宜,F某某是非常清楚的。xxxxxxxx年9月份F某某與其老婆還在繼續委托Q某某炒外匯,F某某用自己與老婆的身份信息開設了兩個瑞士銀行的投資賬戶,繼續向Q某某施加壓力。在12月1日的聊天記錄中(卷1p166),F某某還說:“以后每個月我需要3萬,我老婆的賬戶不動,一直做,做到1萬美金以上再說。”
(卷1p166)
(卷1p166)
并且F某某還一直抱著賭徒,發財的心態,要求Q某某用F某某老婆的賬戶3年做到10萬美金。F某某說:“用我老婆的賬戶,3年做到10萬美金,你覺得有沒有可能。”
(卷1p166)
F某某在賺錢的時候沒有及時出金。
(卷1p193)
F某某與其老婆的兩個賬戶投資了一個多月后,里都多了四千多美金,F某某和他老婆就將兩個賬戶里的錢提了出來,提到了他們自己的銀行卡里,具體哪張卡,Q某某不清楚。(補偵卷p5,Q某某的筆錄)
最后,由于虧損嚴重,加上F某某借了高利貸在某地買房,每個月的利息就是xxx萬,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顯示(證據補充材料卷p2):“你這么多負債,光利息就有xx萬。”F某某當時貸款的銀行就有xx家,網貸有xx家,還有微粒貸、花唄(證據補充材料卷p3)。
(證據補充材料卷p3)
F某某承受不住虧損的還有債務的壓力,多次逼迫Q某某給錢。Q某某在給F某某的聊天記錄中有說(卷1p192):“好,今天我們就把整個事情說清楚,你投四十萬過來不就是為了多賺錢,投資之前我們說好了不要買房,虧了錢我們也沒有負擔,你呢?投資后不:就借四五十萬高利貸付首付買房,頂不住壓力了每次都催我賺錢賺快一點虧了錢就一通亂罵發泄,借高利貸買房你和你老婆商量了?你和我說過嗎?你自己做事魯莽欠考慮曉現在卻把所有的問題賴給我,你的良心過得去嗎?”
(卷11p192,Q某某與F某某的聊天記錄)
此時,F某某的老婆懷孕,由于投資虧損,鬧離婚。F某某在發給Q某某的聊天記錄中說:“我老婆吵的很兇,一直鬧離婚,我也快煩死了...都快生小孩了,還鬧什么離婚,無非是要你拿錢。”(證據補充材料卷p31)
(證據補充材料卷p31)
通過Q某某與F某某的聊天記錄,可以證實,在xxxx22年,F某某欲想通過刑事手段的方式威脅Q某某(期間多次報警,辦案人員了解案情后,沒有受理),并堅持要xxx萬元。F某某說到:“我會跟我老婆說去撤案,但是我需要拿到保證書和借條...日期寫xxxx18年12月3日...我老婆堅持要xxx萬。”
(卷1p19xxx,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xxxx22年2月16日,Q某某向F某某出具了保證書xxxx22年2月1xxx日郵寄給Q某某,內容為:“鑒于18年12月以來本人替F某某管理投資出現巨額虧損,本人負有投資不利,資金管理不利的責任。現特出保證書,等我老家拆遷款到位后,一次性補償F某某xxxx萬元人民幣。保證人:Q某某360xxx0219891xxxx12258。”該份保證書F某某在xxxx23年3月23日在辦案單位進行辨認并注明:“這是Q某某寄給我的保證書。”
(來源卷1p85)
(卷1p198,Q某某寫的保證書)
(卷1p199,Q某某寫的保證書,并郵寄給F某某)
F某某同意了雙方和解的內容,xxxx22年3月22日F某某給Q某某發的信息還聊到:“讓我相信,先打2萬保證金到我老婆賬戶,剩下18萬到了后打給我老婆賬戶。”
(卷1pxxxx0,F某某發給Q某某的信息)
F某某說:拆得瑤瑤無期。那我就要等個遙遙無期。Q某某向F某某表示,五年要沒有拆我就每個月開始還你錢。”
(卷1pxxxx6,F某某發給Q某某的信息)
由于F某某一直急著要錢,發信息辱罵Q某某,比如:操你媽,狗雜種,傻逼,你去死吧等等之類的語言。
xxxx23年3月8日Q某某說:“算了,我明年開始還你,今年我自身難保。”
(卷1p212,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初查工作項目表》顯示,xxxx23年3月23日某地市xx派出所對Q某某案進行初查。承辦民警是xx,xxx。
當天辦案人員xx出現了“分身術”在相同同一天的時間對被害人F某某、犯罪嫌疑人Q某某制作筆錄
xxxx23年3月23日16:30分至xxxx23年3月23日18時50分Q某某在xxxx派出所接受訊問,辦案人員是xxx,xxx。
(Q某某xxxx23年3月23日的的訊問筆錄,卷1p5)
在xxxx23年3月23日16時xxx分至xxxx23年3月23日1xxx時26分同樣的辦案人員韓加穎在相同的時間在某地市xx派出所對被害人F某某制作筆錄,并注明是第一次《詢問筆錄》。
(卷1p46,被害人F某某的第一次筆錄)
某地市公安局某地區分局在xxxx23年4月12日向招商銀行發《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調查Q某某名下賬號:6xxxxxx的開戶信息及流水。
F某某中國建設銀行:621xxxxxx1的流水, 中國郵政銀行的流水,(證據補充材料p98)中國工商銀行:6xxxxxx(證據補充材料p11xxx)中國建設銀行:621xxxxxxxx(證據補充材料p125)
投資的平臺主要是:1)aixx(Axxx)平臺網站;2)mxx平臺網站;還有小部分在:1)swiss平臺;2)CPT平臺。均不是虛擬賬戶。
期間有分紅:最開始分紅5xxx元
期間有提現:他們還在外匯的賬戶里提走過一萬美金。
為了給F某某回本,Q某某本人也投資了xxx萬元,也全部虧了。
炒外匯虧的很快的原因是因為會加杠桿,加杠桿會把本金直接歸零。
(證據補充材料卷p54)
在F某某投資期間,因為其不斷的給Q某某施壓,導致虧損,Q某某找人借錢幫F某某回本。借錢的事Q某某也告訴了F某某,他在發給F某某的聊天記錄中久說到(卷1p191):“接著你陸陸續續投了些,我自已也借錢去回本,誠然,我借同事,朋友的,我小舅子的,我哥的錢去投資不是百分之百為你回本,但至少有一半我18年從交行貸款xxxx萬是我自己想賺錢才貸款的之后被人騙了,交行讓我還錢也是去年的事,而且達成了和解,因為交行自己員工也有責任,我只要在xxxx24年還完就沒事,可我到現在也沒怎么還,我地沒錢,我現在還在慢慢還我)小舅子那十萬,我哥的十五萬我這幾年一分也沒還。”
因此,Q某某所欠的債務也與F某某有一定的關系。雙方通過支付寶聊天對此事也進行了確認。
(卷1p189)
(卷1p191)
(卷1p192)
Q某某的資產情況:
1.房產
Q某某在某地有一套房產,在xxxxxxxx年市場價值60余萬元的房產,房產證號:(xxxx1xxx)某地縣不動產第5xxxx號,可以覆蓋其債務。
(Q某某的房產證,Q某某提供)
2.債務
Q某某目前是被限制高消費的人員,因為幫F某某炒外匯虧損,試圖借錢炒外匯回本,填補F某某的資金。向其小舅子占志明10余萬元的欠款。
Q某某沒有潛逃:
根據F某某在xxxx23年3月23日所做的詢問筆錄:“xxxx19年的時候,我去廣東的時候和Q某某見過一面的,之前過年回老家的時候,我們也碰過頭。”(卷1p52,F某某的筆錄)
(卷1p52,F某某的筆錄)
【F某某向Q某某借錢】
在F某某提交給辦案單位的聊天記錄中,9月30日其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中,Q某某多次轉賬給F某某,Q某某提到:“我讓我老婆從微粒貸貸出五千。”F某某回復:“要不是沒辦法我也不會急著跟你開口。”(卷1p123),證實F某某有向Q某某借款。
(卷1p123,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卷1p135,F某某與Q某某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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