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內容所涉信息均來源于官方公開渠道發布信息、生效法律文書、相關方提供的材料及其他合法可查的公開信息源,僅為客觀信息整理與轉述,不代表發布方任何觀點、立場與傾向,不構成任何法律、投資、醫療、決策等方面的專業建議。相關事實的最終認定,以有權機關、主管部門的官方正式發布為準。
74歲的湖南岳陽蔚先生,從未料到自己在重慶服刑的8年2個月的時間里,其位于岳化勝利溝社區21棟的一處合法房產,被中某湖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原巴某石化分公司)(下稱“巴某石化分公司”)以 “房改” 之名占用,他存放在屋內、價值千萬元的海南黃花梨家具、隕石、化石等畢生藏品,也隨之不知所蹤。
出獄后,蔚先生奔走近七年,歷經訴訟、調解、申請再審等流程,最終一審法院僅判令對方支付房屋占用費 20924余元,千萬藏品損失未獲賠付。這起返還原物糾紛案還牽扯出合同、簽印真偽存疑,房屋被擅自占用、物品無法追回等諸多爭議點,引發大眾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關注。
服刑期間不知情 房產被占用合同辦理過戶
據蔚先生介紹,這套房屋是他1993年參加房改合法購入,其中個人持有80% 產權,巴某石化分公司持有20%產權。2004年,他出資40余萬元,收藏了晚清至民國初期的海南黃花梨家具、木料,以及各類隕石、古生物化石等藏品。考慮到黃花梨木料及隕石藏品具備較大的升值潛力,他將全部藏品存放于該房屋,作為私人藏品倉庫。
![]()
(不動產權證書,當事人提供)
![]()
![]()
![]()
(相關藏品購買匯款記錄、藏品購買合同,當事人提供)
2009年10月15日,蔚先生因故在重慶服刑,至2017年12月14日刑滿釋放。在此期間,他因人身自由受限,無法管理岳陽的房產及個人財物與私人物品。2009年10月下旬至2010年10月,巴某石化分公司以住房改革為由,進入該房屋并清空了屋內所有物品。
![]()
(刑滿釋放證明書,當事人提供)
值得關注的是,蔚先生表示,2012年6月28日,巴某石化分公司使用虛假房屋買賣合同,仿冒蔚先生的簽名與指印,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彼時他仍在服刑,客觀上不具備簽署合同、捺印的條件。結合服刑證明與這份合同比對可知,二者在時間、行為上存在明顯沖突,合同造假的事實清晰可辨。
![]()
![]()
(涉事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提供)
調解達成返房共識 個人財物遲遲未歸還
2019年3月,蔚先生就虛假合同、財產被侵占一事向相關部門反映。經審查,相關部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建議通過民事程序處理。2021年,蔚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返還原物。經法院調解,確認2012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該公司返還房屋并恢復產權登記,明確 “屋內物品賠償另行訴訟解決”。
![]()
![]()
(返還原物糾紛民事調解書,當事人提供)
2022年6月28日,房屋辦理移交手續當天,蔚先生特地邀請岳陽市湘某公證處工作人員到場見證,全程錄音錄像并辦理公證。移交物品他僅收到部分雜物、書刊,以及一塊貴州龍化石和一塊疑似隕石。對于巴某石化分公司此前書面回復中提及搬走的兩三張辦公桌、一張棕木床,對方至今未予以交還。蔚先生對此頗為無奈。
千萬藏品證據完備 一審判定認定舉證不足引爭議
為追回遺失的藏品,蔚先生于2025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對方返還海南黃花梨家具、隕石、化石等物品;若物品無法返還,則要求對方賠付1600 萬元,同時主張相應租金、裝修等相關損失。
2026年5月12日,岳陽市云溪區相關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僅支持20924.8 元的房屋占用損失,駁回了返回原物的請求。理由為“證據未達高度蓋然性”、“單方評估報告不予采信”。本案案件受理費合計117800元,由蔚先生負擔117000元,涉事企業僅承擔800元。
![]()
![]()
![]()
(一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值得社會討論的一個細節是: 判決書中出現“將貴重藏品放在自己家中,有悖常理”的表述。
蔚先生表示,岳化勝利溝錦綸廠宿舍片區居住的均為單位職工及家屬,他在此生活二十余年,片區從未出現過入室盜竊案件。將藏品放置在自認為安全的位置,又何來過錯可言?
多年前,曾有一起引發廣泛討論的民事案例,因判決書中出現“不合情理”類表述,曾引發公眾熱議,大家普遍認為:法律文書應以事實和證據為唯一依據,不宜以主觀化的“情理”作為裁判理由。司法的核心是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條文,而非用個人認知下的“常理”去推斷對錯、替代證據。
回到本案,這一表述也讓公眾產生疑問:
其一,公民在自己合法所有的住宅內,存放自己合法購置、有完整合同與付款憑證的私人物品,是否屬于正常權利范疇?
其二,用“常理”否定公民合法持有貴重物品的事實,是否符合以證據為核心的裁判原則?這一細節,也成為本案引發社會討論的一個焦點。
蔚先生強調,返還原物糾紛,旨在保護權利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權,物權受侵害時,權利人依法享有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的請求權。本案中,巴某化公司《回復》可佐證其占有涉案辦公桌與棕木床,公證文書亦證明物品至今尚未返還。原審判決未聚焦返還原物、排除妨害的核心訴求,反倒審查諸多無關事項,審理范圍超出了本案訴訟主張。
七旬老人持續七年維權無果 合法財產權益亟待維護
“我雖有服刑經歷,但個人合法財產權并未被剝奪。” 蔚先生哽咽道,“這些藏品是我一生的積蓄與心血。對方占用房屋、取走物品的相關證據都已提交,我也出示了合同存疑的相關線索,可相關主張卻未能得到采信。”
從 2017年至今,他為維權奔波已有近七年,期間輾轉多個部門,經歷多輪調解與庭審,如今已是七旬高齡,最終不僅千萬元相關損失未能追回,還需承擔高額訴訟費。
此事也引發諸多思考:涉事企業為何能在蔚先生服刑期間,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巴某石化分公司已承認取走物品,法院既已查明這一事實,對方為何在房屋移交時未能將原物一并返還?蔚先生手中持有購買憑證、專業評估等材料,相關訴求為何仍未被采信?普通民眾的合法財產,該如何得到有效保護?蔚先生稱,他將依法提起上訴,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懇請此事能得到公平解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