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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官網發布《關于同意將兩項縣級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權調整由深圳市街道實施的批復》(粵府函〔2026〕90號),同意將對"在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且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權,交由深圳各街道辦事處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理由直指深圳作為2026年APEC會議舉辦城市的"城市管理和環境保障工作實際需求"。
從特區條例長期確立的全面禁止基調,到2023年修法開了一道"劃定經營場所"的口子,再到如今省級賦權讓街道辦直接開出罰單——一條路邊攤的治理軌跡,折射出深圳這座城市在秩序與活力之間持續多年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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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對路邊流動攤的管理,長期以"禁止"為基調
自《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長期屬于禁止行為。此后條例歷經多次修訂和修正,這一基調基本延續。
直到幾年前,"地攤經濟"被賦予穩就業、保民生的政策含義,國內多個城市率先放寬路邊攤管理。深圳雖未立即跟進,但政策討論的語境已經改變。
2023年4月,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后的條例規定,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
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新增了第十八條第二款——"除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這句話的關鍵不在"禁止",而在"除……外"——它從法律層面首次認可了攤販經營場所。與此同時,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
"不再全面禁止路邊攤"——這八個字,成為2023年9月1日新條例施行時各大媒體的標題。
但開放是有條件的。違反規定的,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可處以"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
借力APEC契機,管理流動攤的行政執法權再下沉
如果說2023年的修法解決的是"能不能擺"的問題,那么執法權的配置,解決的則是"誰來管"。
流動攤管理的行政執法權,在深圳經歷了一個清晰的"下沉"過程。
2021年3月26日、202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的決定》(深府〔2021〕18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號)先后印發,將城市管理、道路管理等17類行政執法權納入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其中,道路管理類明確包括:對"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設置非交通設施、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查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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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從2021年9月1日起,深圳74個街道辦事處可以以自身名義對亂擺賣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在此之前,街道辦更多扮演"巡查發現、上報區局"的角色——真正的處罰權在更高一級城管部門手中。
而2026年5月廣東省的批復,則是在此基礎上的又一次加碼——將"對在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占用城市道路擺攤設點且拒不改正"的行政處罰權,以省政府名義正式確認由街道實施。從深圳市府的"公告授權"到廣東省府的"批復確認",規范層級進一步提升,執行效力更加明確。街道辦身處一線,既看得見攤販的生存需求,也承受著市容考核的壓力。將處罰權交到他們手中,理論上可以縮短"發現—處置"鏈條,提升執法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批復的有效期截至2027年7月1日。結合批復中"2026年APEC會議舉辦城市在城市管理和環境保障工作中的實際需求"的表述,這一時間窗口顯然經過了精心計算——APEC會議之后,是否延續、如何調整,留下了制度彈性。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陳榮梅
攝影:南都N視頻記者趙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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