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疲勞駕駛認定新規不再“只看駕駛時長”
本報訊(記者陳丹丹)記者近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公共安全行業推薦性標準《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認定規則》(以下簡稱《認定規則》)將于6月1日起實施。
據悉,依據原認定規則,“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則認定為疲勞駕駛。新規打破“只看駕駛時長”的局限性,以“駕駛行為+生理狀態+生活軌跡”三維立體判定駕駛員是否為疲勞駕駛。
關于制定《認定規則》的目的和相應適用范圍,標準起草負責人對外表示,駕駛人在身體疲勞狀態下駕駛車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但事發時駕駛人是否處于疲勞狀態,認定較為困難。為準確認定事故原因,規范事故中疲勞駕駛調查認定工作,全國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研究制定了《認定規則》,用于交通事故調查。《認定規則》明確了關于客運機動車駕駛人認定疲勞駕駛的兩種情形,即“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連續駕駛超過2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以及客運機動車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小時的,應認定為疲勞駕駛”。
標準起草負責人介紹,這兩種情形是依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確定,“經向交通運輸部確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適用于道路旅客運輸企業,以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即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經營活動的駕駛員和車輛等,不涉及出租汽車(含網約車)等經營活動”。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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