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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今天通過這個案例,講一個很多維權者最容易踩的坑——告錯人。
劉某榮的房子被強制拆除,他認為是各級政府的責任,于是把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達拉特旗政府、展旦召蘇木政府,以及下鄉干部郝某軍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賠償。
法院一查發現:自治區政府和旗政府既沒有作出拆除決定,也沒有派人去拆房子。這兩級政府跟這事兒壓根沒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強制拆除案件的被告,應當是作出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決定書,那就是具體實施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
法院向劉某榮說明這個規定并告知其變更被告,但劉某榮拒絕變更,仍然堅持將該兩級政府列為共同被告。
結果,一審、二審、最高法再審,全部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是說,因為告錯了人,他的案子連法院的“大門”都沒進去。至于實際是誰拆的房子、該不該賠,法院根本沒機會審。
誰是適格被告?法律怎么說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對強拆案件告誰作過解釋:
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告作出決定的機關;
沒有決定書的,告具體動手拆的機關。
本案中,劉某榮拿不出證據證明自治區政府和旗政府參與了拆除,法院查明事實后認定這兩級政府不是適格被告。他硬要告,就是錯列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是說,法院發現你告錯了人,有義務告訴你、幫你指條明路。但如果你不聽、不改,法院只能依法駁回起訴。
李律師提醒:強拆案件,先找“決定”和“動手”的人
看看有沒有書面的強制拆除決定書?有,就告作出決定的機關。
沒有決定書,就看誰派的人、誰在現場指揮?把實施拆除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
不要把省、市、縣、鄉、村委會、開發商……全部拉進來。村委會、開發商不是行政機關,告他們不適用行政訴訟。如果你認為是村委會或開發商派人拆的房子,那屬于民事侵權糾紛,要走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告的人越多,不一定越有理,反而可能因為錯列被告被駁回。
行政訴訟對被告資格要求非常嚴格。很多人覺得反正都是政府,告哪個都一樣,大錯特錯。各級政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誰的行為告誰。
更關鍵的是行政訴訟有起訴期限(一般是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你花了幾個月甚至一年時間告錯了人,等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期限可能早就過了。等你再想去告真正該告的那個機關,法院會告訴你:對不起,過了起訴期限,不受理。這才是最冤的,不是因為你的案子沒理,而是因為你在第一步就走錯了路,再也沒有機會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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