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更是農戶一年收成的指望。可偏偏有人把普通小麥包裝成良種,坑害種地百姓,最終不僅賠光錢款,還鋃鐺入獄。江蘇宿遷就發生了一起銷售偽劣種子的案例。
案件發生在2021年9月至11月,周某亮牽頭,雇傭唐某躍收購普通小麥,經過簡單篩選分裝,搖身一變成了高價“淮麥44”小麥種子,紀某明專門對接買家,將10萬余千克假種子賣給秦某兵,涉案金額33萬余元。秦某兵明知是假種子,依舊轉手賣給宿遷宿城區屠園鄉農戶,銷售額24萬余元,直接導致3000余畝小麥出苗率極低,農戶經濟損失高達133萬余元。經專業鑒定,這批種子根本不是“淮麥44”品種,發芽率僅60%,遠低于國家標準,妥妥的偽劣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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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辦理過程中,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查明,四人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且造成生產特別重大損失;其中周某亮是主犯,紀某明、唐某躍是從犯,周某亮、秦某兵自首,紀某明、唐某躍坦白,四人還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獲農戶諒解,最終依法減輕處罰。周某亮獲刑五年十個月、罰金17萬元,秦某兵獲刑四年四個月、罰金13萬元,紀某明、唐某躍各獲刑三年六個月、罰金6萬元,判決已生效生效,無人上訴抗訴,四名被告人為自己的貪婪付出了慘痛代價!
看完案例,很多人會問:銷售偽劣種子到底觸犯了哪些法律?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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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司法解釋,銷售偽劣種子罪的損失界定清晰明確:
1.較大損失:一般以2萬元為起點;
2.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
3.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
本案中,農戶損失達133萬元,遠超50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標準,原本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四名被告人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退賠諒解等情節,才依法減輕處罰,即便如此,仍面臨數年牢獄之災和高額罰金。
那么,遇到假種子該如何維權?
保留購買憑證、種子包裝、聊天記錄,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向農業農村部門舉報,申請種子質量鑒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要求查處違法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若損失達到2萬元以上,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提醒農民朋友們,購種時一定要認準正規渠道,警惕低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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