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提問:公務人員經常帶孩子去單位食堂吃飯,屬于違紀行為嗎?
看起來,這位提問的,可能是在單位遇到了類似問題,可能要面臨被單位處罰的麻煩,或者是影響到了晉升。而他/她自己心里不服,希望能夠得到一個公正的可以信服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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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表示:機關食堂一般由財政或者本單位公用經費進行專項補貼,為的是及時保障本單位在職人員工作日就餐需求。
單位食堂的常見標準為一頓飯成本大12元-17元,單位職工自付2元,剩下的10-15元,由財政補貼。
但享受補貼資格的,僅限本單位在崗職工,家屬不在保障范圍內。
如果一個公職人員長期攜帶子女一同就餐,子女還要同等享受財政或者單位公用經費補貼,實質上就是將個人家庭開支轉嫁給了財政,因此存在公私不分、占用公共資源的問題。
也就是說,這是違規的。
還有網友說:現在去單位食堂吃飯,我們都要刷臉。第一次刷,單位給餐補;第二次刷,既要按正常的市場價。帶小孩子可以去食堂吃,但需要扣全餐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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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多數財政供養單位的食堂管理制度,基本都明確了就餐人員的身份:僅限本單位職工,禁止外人就餐。
即便單位制度沒有明文要求,大家也都知道:財政補貼只能面向在職職工發放,這是常識。
職工的子女確實不具備享受補貼的資格,但究竟是否違規,還要區分具體情況判斷。
比如有人偶爾帶孩子來吃飯,還按規定足額付費,這就不違紀;
如果經常帶孩子吃飯,但是少付費甚至不付費,就屬于侵占公共資源,屬于違紀行為?。
再說得具體一些。
機關事業單位食堂一般由?財政資金補貼運營?,福利僅面向本單位在職職工本人。
根據公開的《中央國家機關食堂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家屬(外單位人員范疇)就餐的具體規定如下:
明確收費要求?:外單位人員(包含職工家屬)在機關食堂就餐,需要交納?搭伙費?,收費標準可以略高于機關單位支付的人均補助費定額。
費用核算規則?:家屬交納的搭伙費,計入食堂管理費收入,納入食堂內部核算,食堂整體實行"核定管理費收支,定額補助,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規則。
其他地方及具體單位的食堂管理,會結合上述原則制定本單位的細則:比如部分單位允許家屬就餐,按要求報備并足額繳費即可;部分單位明確禁止家屬經常性就餐,僅在特殊活動中開放家屬參與。
所以說,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般不按違紀處理:
單位規章制度明確允許帶家屬就餐,且孩子就餐按成本價/市場價足額支付費用。
屬于單位組織家屬開放日、節日活動等特殊情形,單位臨時允許帶家屬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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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以下行為屬于違紀的情形:
經常帶家屬就餐,且存在少付費、不付費的情況,本質是將本該個人承擔的生活成本轉嫁由公共財政承擔,屬于"多吃多占、侵占公共利益":
如果其身份屬于D 員,可依據《紀律處分條例》第111條(利用職務影響將個人費用由公家支付)定性為?違反廉潔紀律?;
若條款適用牽強,也可適用第121條廉潔紀律兜底條款處理。
若其身份屬于一般公職人員,可對應《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33條第三項規定,屬于利用職權便利為親屬謀取私利,同樣符合違紀認定。
此外,該行為也違反八項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嚴重的可認定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網友們對此反應不一,多數人認為不就一個孩子嗎?能吃多少?沒必要上綱上線。但問題是,今天可以帶孩子來占單位便宜,明天就不知道還要做出什么舉動來。
既然有制度,就應該統一遵守,體制內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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