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新品牌喜歡用表情包做logo,覺得親切又有流量,最近有個案子判了,用表情包申請商標被法院駁回了,這個結果給很多想這么做的品牌提了醒,今天給大家拆解一下。
案情很簡單:某食品公司申請把大家常用的“捂臉”表情注冊成商標,用在堅果零食商品上,結果商標局駁回了,說這個表情是大家都在用的通用表情,不具有區分品牌的顯著性,然后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還是維持了駁回決定。
為什么會駁回呢?法院的理由很清楚,這類廣為流傳的表情包,本身是大眾用來表達情緒的符號,消費者看到只會認為是一個表情,不會把它當成一個品牌商標,沒法區分不同商家的商品,所以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當然不能注冊。
那是不是所有圖形表情都不能注冊商標?也不是,如果你是自己原創設計的獨特圖形,不是大家都在用的公共表情包,消費者能識別出來是你的品牌,那就可以注冊。比如很多品牌的卡通吉祥物,都是原創設計的,顯著性夠,就能成功注冊。
想用大眾熟知的公共表情包注冊商標,基本都會因為沒有顯著性被駁回,別浪費那個申請費了,想要商標有顯著性,還是得自己原創設計獨特的標識,才更容易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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