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聯合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管理規定,明確了在境內提供和使用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制度規則。《規定》構建了從設立運行到服務規范再到監督檢查的全鏈條閉環治理機制,通過平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法律定位、運營規范和主體責任等制度設計,有力提升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治理的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為跨平臺、矩陣化、規模化的新型傳播業態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一、《規定》適應推動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健康發展的新形勢新需要
當前,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深度融入網絡輿論傳播、新媒體發展、直播電商等領域,對網絡生態建設和網絡社會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伴隨行業高速發展,不良信息傳播、虛假營銷、經營失范等亂象也逐漸多發,擾亂網絡傳播秩序,制約行業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及時出臺《規定》,持續強化該領域法治化、規范化管理,是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進網絡空間法治化的重要舉措。
(一)優化行業發展生態,推動新業態高質量發展。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是網絡內容生產、直播電商等新業態的重要支撐。該行業準入門檻相對較低,發展模式較為粗放,部分市場主體存在刷量控評、虛假宣傳、惡意競爭等不正當經營行為,破壞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同時,部分服務主體商業化運營不規范,存在直播虛假帶貨、售后服務缺失等問題,引發消費糾紛和行業矛盾。《規定》構建起政府監管、平臺履責、主體自律、社會監督的協同共治格局,實現內容生產、分發傳播、商業運營全鏈條閉環治理,有助于引導市場主體摒棄粗放逐利的發展模式,推動行業從流量驅動向合規驅動、質量驅動轉型,持續規范新業態發展秩序,為其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
(二)筑牢網絡空間安全防線,維護良好網絡秩序。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依托規模化內容生產、矩陣化賬號運營、跨平臺傳播擴散的優勢,影響網絡內容供給質量。部分經營主體存在重流量、輕導向的傾向,內容審核把關不夠嚴格,內容品質和價值引領不足,不利于主流價值傳播和良好網絡生態培育。通過常態化規范監管,能夠壓實有關機構的內容管理責任,明晰內容生產、分發傳播的行為邊界,從源頭提升內容質量、規范傳播秩序,引導行業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三)健全個人權益保障體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業態鏈路長、參與主體多,直接關聯平臺、內容創作者、消費者以及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涉及大量網絡數據與個人信息的處理,社會覆蓋面廣、公共關聯性強。現實中,部分服務主體依托行業話語權和信息優勢,設置不平等合作條款、侵犯創作者知識產權、克扣創作收益、誤導消費者等。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通過制度化約束規范行業經營行為,能夠進一步厘清服務主體權責,健全創作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全鏈條機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規定》特色鮮明構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全鏈條治理體系
《規定》明確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和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等主體在設立、運營、提供服務等環節中的義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要求。
(一)明確設立要求,層層筑牢內容安全關口。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作為網絡內容生產、包裝、傳播的重要主體,集聚流量與傳播優勢,一旦缺乏系統性準入管控,極易滋生低俗炒作、虛假營銷、違規傳播等亂象,嚴重破壞網絡生態。為了從源頭整治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行業無序發展亂象、防范網絡信息傳播風險,《規定》通過多部門各司其職、聯動發力,在機構設立、內容運營、網絡準入等方面嚴格把關,從源頭上規范行業發展秩序,守住網絡內容安全與價值底線。其中,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同時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按要求將入駐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
(二)明確運營要求,壓實平臺全鏈條管理責任。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作為網絡內容生產與傳播的重要主體,業態靈活、數量龐大、傳播覆蓋面廣。為提升監管效能、壓實網絡平臺主體責任,《規定》細化完善平臺對入駐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管理義務,明確多項常態化、具體化監管舉措,構建起依托平臺前端管理、權責明晰、全程可控的治理體系。主要包括:落實入駐準入管理,通過與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簽署正式入駐協議,明確雙方權責邊界,夯實管理基礎;嚴格核驗資質信息,杜絕違規主體入駐平臺;推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風險;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入駐協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要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等處置措施;涉及關閉賬號等更嚴重處理措施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三)明確服務規范,細化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合規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掌握內容傳播、流量分發、直播運營等重要環節。《規定》從行為約束、未成年人保護、經營規范、違規處置等維度,明確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的剛性義務。首先,劃定嚴格行為禁區。明確機構不得實施十一項特定行為,清晰界定經營與傳播紅線,如不得以炮制議題、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混淆視聽,或者惡意集納、翻炒負面信息、舊聞舊事,誤導公眾;煽動網民情緒,挑動群體對立、地域歧視,制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等多個方面。其次,聚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壓實守護責任。明確要求機構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的,應當核驗用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屏障,防范網絡不良因素侵害其身心健康。最后,健全違規處置與約束機制。針對熱門的直播電商業態,要求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機構及賬號生產運營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主動建立完善商品選品、糾錯、合規審核、違法行為處置等全鏈條工作機制,實現直播營銷事前審核、事中管控、事后糾錯,有效治理虛假營銷、違規帶貨等亂象,凈化直播電商生態。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簽約公眾賬號,要求及時采取警示提醒、暫停提供服務等處置措施,主動參與治理賬號亂象、規范簽約主體行為。
(四)明確監管職責,強化有關部門之間的聯動共治。為構建權責清晰、運轉高效的監管體系,《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各級各部門監管職責與協同工作機制。一是設置了縱向層級管理、橫向部門聯動的監管機制。國家網信部門統籌推進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牽頭抓好本轄區內相關治理和監管工作,屬地各相關部門依法分工落實監管任務。同時,網信部門及時與相關單位共享備案信息,各部門常態落實信息共享、會商通報制度。二是規定了監管配合義務。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三是明確了清晰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與相關立法進行了銜接,規定可以依照《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如果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規定,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相應罰款。
三、持續健全規范與創新并重的網絡生態治理體系
制度的真正價值,要在落地實踐中檢驗,在不斷優化中提升。從行業治理規律研究觀察來看,一項制度從出臺到見效,需要在落地推進中持續跟蹤、及時總結,結合實際運行中遇到的問題不斷優化完善。尤其在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深度融入內容生產與傳播的背景下,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行業業態、傳播模式、風險形態都在持續發生新變化,對制度的適應性、前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就需要各相關方一方面要壓實監管責任、抓好《規定》的落地執行,通過監督檢查、公眾監督等多種渠道收集行業運行中的新問題新情況;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動態機制,根據行業發展的新特征新需求,及時對監管規則和方式進行優化調整。在守住內容安全底線、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給行業創新發展留出足夠空間,持續推動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實現規范與創新并重的良性發展。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
編輯:鄧毛毛
監審:張效婧
終審:吳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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