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中,承包經營權證未登記土地的補償資格認定,是長期困擾被征收人的制度性難題。集體土地征收中,部分被征收人實際耕作多年的土地,因歷史原因未能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有的屬于第二輪承包時的遺漏,有的屬于承包后開墾的荒地,有的屬于村集體默許使用的“幫忙田”。當征收程序啟動,這些“證外之地”的被征收人最擔憂的問題便是:承包經營權證上沒有登記的土地,到底能不能獲得補償?征收方會不會以“未登記就是無權”為由,拒絕向實際耕作的農戶支付補償款?如果得不到補償,這些土地上的青苗和投入又該由誰來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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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效力與實際耕作事實的證明力
從法律規范的層面審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確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法定憑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在征收補償程序中,征收方通常以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內容作為認定補償對象和補償面積的首要依據。
然而,承包經營權證并非認定承包經營權的唯一依據,亦不能絕對排除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在農村土地制度的實際運行中,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內容與實際耕種情況不完全一致的現象較為普遍,成因多樣: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受當時測量技術和登記條件的限制,部分地塊未被精確測量或未被及時登記;承包期間,農戶在承包地周邊開墾荒地,村集體長期默許但未辦理登記變更;農戶之間自發調換土地,雙方認可但未在權證上辦理變更手續。這些“證外之地”雖然存在登記瑕疵,但實際耕作的農戶確實投入了勞動和資金,形成了客觀的耕作利益,不宜以“未登記”為由一概否定其補償資格。
在補償實踐中,對于“證外之地”的補償處理,通常遵循“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有土地調換協議和見證人佐證的,按照協議確認實際權利人;有村集體認可證明的,由村集體出具書面材料確認實際耕作人;對于開墾荒地,青苗補償歸實際投入人,土地補償則根據土地權屬歸屬確定。承包權證的登記狀態更多影響的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歸屬,而非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歸屬——后者應當歸屬于實際投入人,不論其是否登記為承包經營權人。
2、未登記土地獲得補償的法律路徑
被征收人要爭取未登記土地獲得補償,需要從以下若干法律路徑著手,并把握各條路徑的適用條件:
其一,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獨立主張。這是未登記土地被征收人最直接、最無爭議的補償權益。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登記在冊,被征收人只要能夠證明其實際耕作、投入并形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就有權主張這部分補償。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種子和化肥采購憑證、農事記錄、收割記錄、鄰里證言等材料,證明實際耕作事實,確保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不被遺漏。
其二,通過村集體民主議定程序確認權益。被征收人可以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未登記土地的實際耕作狀況進行核實,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實際耕作人的權益份額,由村集體出具書面證明,作為向征收方主張補償的依據。在征收實踐中,村集體的認可意見對于征收方認定補償對象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其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主張需要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來源。未登記土地的農戶要主張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需要證明其對該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例如持有承包合同、土地調換協議、村集體的分配記錄或歷史上繳納農業稅的憑證等。如果農戶能夠證明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具有合法來源,僅因登記環節的遺漏而未記載于權證,則應當被認定為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受償權利。
3、被征收人的證據準備與維權策略
被征收人應當重點收集以下證據材料:承包經營權證——即使是未登記土地,權證上記載的其他承包地信息也是證明農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和承包經營資格的重要佐證;村集體出具的證明文件——村集體對未登記土地實際使用狀況的書面認可,是彌補權證登記缺失的最有效方式;土地調換協議、承包合同、繳費憑證等歷史文件,是證明土地權利來源的原始證據;鄰里證言、土地現狀照片和視頻等,是證明實際耕作事實的輔助證據。在補償方案公告期內,被征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征收方申報未登記土地的補償權益,附上證據材料,要求征收方將未登記土地納入補償范圍。對征收方的異議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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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承包經營權證未登記土地并非當然不能獲得補償。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狀態主要影響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歸屬認定,而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歸屬則取決于實際投入人的確認。未登記土地的農戶應當以實際耕作事實為基本支撐,以村集體認可為補強證據,以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為兜底保障,在征收程序中積極申報權利、全面收集證據、逐項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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