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工作中,經常遇到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把“行政履職”當成了處理信訪事項的“兜底程序”—不管投訴的是什么內容,先套上“依法分類”的受理告知書,再出具《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救濟途徑是引導當事人 去復議、訴訟,而不是復查、復核。這種做法,其實是對《信訪工作條例》的誤解,也容易把簡單問題復雜化。
一、信訪處理與行政履職,本來就是兩條路
《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寫得清楚,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有六種辦理方式,包括訴訪分離、仲裁程序、黨內申訴、特定行政程序、行政履職程序,以及最后的信訪兜底。可見,行政履職和信訪處理是并列關系,而不是一個可以互相替代的“萬能筐”。
除了用行政履職代替信訪程序,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職能部門為了方便,習慣把群眾反映的“要求履職”問題硬塞進信訪程序,出一份《依法履職情況答復書》或者《依法履職處理意見書》,最后還不忘加一句:“不服的話,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表面上看程序完整,實際上卻是用信訪答復代替了行政履職。
這樣做會讓信訪局工作人員“苦不堪言”,一方面,用信訪答復代替了行政履職明顯是程序違法行為,再復查、復核等同于明知程序有錯仍“一意孤行”。另一方面,申請人通過來信形式寄出履職申請,職能部門未線上登記,信訪局工作人員根本無法線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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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種程序為什么容易“混用”?兩大原因
第一,怕進法院。過去有些地方將履職申請按信訪程序處理投訴,結果被法院判敗訴,理由是“該履行法定職責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行政訴訟法解釋和2005年的相關批復都明確:信訪處理行為一般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本來是為了減少法院壓力,但有些行政機關卻反過來利用這一點—把本該依法履職的事項包裝成信訪答復,借此規避司法審查。說白了,就是“怕當被告”。
第二,圖省事。基層信訪系統有一套固定的流轉、辦理、答復流程,很多職能部門接到群眾來信后,無論對方是投訴違法排污、申請信息公開還是要求查處違建,一律私底下按信訪程序走:先出受理告知書,再出處理意見書。這樣操作熟練、格式現成,還不用面對履職程序里的時限壓力和實體審查責任。久而久之,就成了習慣。
三、引用一個經典案例:法院說“不能混用”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過一個典型案例,叫“范某生訴嘉善縣政府環保行政復議案”。事情很簡單:范某生發現附近有養豬場和餐具消毒廠把污水直排河道,導致他養的魚和珍珠蚌大量死亡,于是向環保部門投訴,要求查處。縣政府把這個投訴當信訪事項處理,范根生不服,一路告到法院。
法院的判決很直接:范某生要求的是“對污染行為進行查處”,這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是信訪事項。縣政府按信訪程序處理,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撤銷行政機關的維持復議決定,責令重做。
法院在判決書說理部分有一段話:正確區分信訪事項與履責申請,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具有典型意義。潛臺詞就是—不要什么事都往信訪筐里扔,該管的事你得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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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到底怎么區分行政履職和信訪?記住三條“硬杠杠”
盡管理論上有爭議,但實踐中可以把握幾個原則:
第一,看對方要的是什么。如果只是表達不滿、提建議、反映問題但沒有要求行政機關采取具體行為,這偏向信訪。但如果明確要求“對某企業違法排污進行查處”“責令某工地停止夜間施工”,這就是典型的履職申請。
第二,看有沒有具體的違法線索。范某生案里,法院特別提到:投訴內容里包含了明確的環境違法事實線索,并要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這種“事實+請求”的結構,是履職申請的標配。而一般的信訪投訴,往往是“情況反映+期盼改善”。
第三,看法律上有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定。比如《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對不同領域的投訴舉報有專門的受理、辦理、答復和救濟渠道。凡是法律法規已經規定了處理程序的,原則上不走信訪。
五、將信訪程序當做“萬能程序”的法律后果
把履職申請當成信訪事項處理,至少帶來三個問題:
一是耽誤時間。信訪辦理時限往往比法定的履職期限要長,而且信訪答復不可訴,當事人繞了一大圈才發現走錯了門,回過頭再走履職程序,可能已經錯過了證據保全的最佳時機。
二是責任虛化。行政履職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比如立案調查、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書面說明不予處罰的理由。而信訪答復最后可能只是“已轉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督促整改”之類的套話空話,實質性的監管責任反而被虛化了。
三是激化矛盾。當事人本來希望解決問題,結果收到一紙信訪答復,被告知“不服可以去復議訴訟”。等他真的去復議或訴訟,司法局說不可復議,法院又說信訪處理不可訴,或者因為程序錯亂駁回起訴。兩頭碰壁,最終只能把怨氣撒在信訪局工作人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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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行政履職是行政機關的“分內事”,不是信訪事項的“兜底程序”。信訪的存在,是為了兜住那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救濟渠道的訴求,而不是給行政機關一個“繞著走”的理由。
最高法在范某生案里其實已經給出了裁判規則:只要公民申請的內容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范圍,并且提出了明確的違法事實和查處請求,就應當按照履職程序處理,不能塞進信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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