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公司、企業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該條文經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4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八)》,將原罪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調整為"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本次修改的核心在于將本罪的適用范圍從國有公司、企業擴展至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其他公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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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公司、企業資產罪,是指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本單位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或公司、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名原本僅針對國有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規制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其他公司、企業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納入打擊范圍,使得民營企業的主管人員在實施同類行為時同樣面臨刑事追責。
對本罪的審查可以采用"先客觀后主觀"的階層化分析方法。
(一)客觀要件: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企業資產
1. "低價"的認定標準
客觀上,行為人通過低價折股或低價出售的方式處分了企業資產。那么,如何判斷"低價"?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簡單化的認定傾向:以企業的賬面資產價值為基準(設為A),以實際成交價格為對比(設為B),只要B低于A,即認定為"低價出售企業資產"。這種機械的認定方法,毫無疑問是違背常識的,也違背市場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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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賬面資產價值與實際成交價格之間,經常會出現顯著落差。特別是在一些特殊行業,企業的專用設備具有特殊用途,只有從事該特定行業的人才對這些設備有實際需求。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法院掛出的拍賣價格通常以評估價格為基礎,但往往遭遇流拍。第一輪拍賣流拍后,第二輪會打八折;第二輪再流拍,第三輪還會再打八折。筆者發現一個真實對例子:某企業同類型的生產設備,評估價5000萬元,但3000多萬元掛牌仍然流拍。市場價格取決于供求關系,有價無市的資產,標價再高,沒有買受人,設備只能白白躺在那里折舊,造成的損失反而更大。因此,判斷是否"低價",不能簡單以賬面價值為唯一標準。
判斷客觀上是否存在低價轉讓或出售企業資產,首先需要準確鑒定或準確認定企業資產的真實價值。這個真實價值應當是市場公允價值,而非賬面歷史成本。在認定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資產的實際使用狀況和成新率、資產的市場流通性和專用性程度、同類資產的市場交易行情、交易當時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行業景氣度、是否存在急于變現、債務重組等特殊交易背景。只有在真實價值認定的基礎上,才能客觀判斷交易價格是否屬于"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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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要件:徇私舞弊
"徇私"包括徇私情和徇私利兩種情形。徇私情,是指為了親友、關系人的利益或情面而實施違法行為;徇私利,是指為了謀取個人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無論是徇私情還是徇私利,其核心都在于行為動機的不正當性。
"舞弊"通俗地說就是弄虛作假,指在資產折股或出售過程中,采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偽造數據、操縱評估等手段,故意壓低資產價格,損害企業利益。
必須將"徇私"與"舞弊"結合起來審查。僅有低價交易的事實,不能當然推定存在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必須結合交易過程中的具體行為方式,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弄虛作假、損害企業利益的主觀意圖以及徇私舞弊行為跟低價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如果存在弄虛作假,比如隱匿實際購買方或交易方的真實身份、真實實控人等信息,但卻跟低價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依然不能認定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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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與實務爭議
現在有一個案例:某企業的大股東在股東會議上,明確披露了相關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A,同時說明現在擬以B的價格進行出售,但隱瞞了交易對方的實控人身份就是大股東自己。隨后,股東會通過了該項交易決議。但小股東認為該交易價格過低,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這一案例涉及的核心問題是:民營企業的資產如何處置,應當由誰決定?嚴格意義上來講,民營企業資產的處置屬于企業自主經營行為,是企業意思自治的范疇,法律一般不應過多干涉。股東會作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決議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具有約束力。即便大股東隱匿了交易向對方由自己實控的事實,那么小股東在認為交易作價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股東會決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或"公司決議撤銷之訴"等民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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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僅僅因為小股東認為股東會決議對自己的利益不利,就動輒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刑法介入企業內部的股東糾紛,將刑法之手伸進企業自治領域,這種做法如果形成判例、產生示范效應,其后果將極為嚴重。一旦民營企業內部股東之間存在利益分歧就訴諸刑法,必將對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自治造成莫大打擊。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要求,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保護法益時,才應啟動刑事程序。對于民營企業內部的商業決策分歧,應當優先通過民事途徑解決,而非輕易動用刑罰。
四、辯護應對要點
(一)客觀層面的辯護:否定"低價"的成立
1. 申請重新評估鑒定
如果沒有評估或鑒定,應當申請進行評估或鑒定。如果評估或鑒定結論明顯不合理,除了要注重程序審查和質證外,還可以申請重新評估、鑒定。必要時,自行委托權威機構進行評估或者申請鑒定人、專家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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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入市場交易對比數據
收集同類資產在相近時間、相近區域內的市場交易案例,證明涉案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不屬于異常低價。特別是在專用設備、特殊行業資產的交易中,市場流通性差、變現難度大,適當折價具有合理性。
3. 論證交易背景的特殊性
如果交易發生在企業債務危機、急需變現、資產重組等特殊背景下,應當充分論證交易價格的合理性。緊急變現、債務重組等情形下的交易價格,本就難以等同于正常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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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層面的辯護:否定"徇私舞弊"的成立
1. 證明交易程序的合規性
如果交易經過了股東會、董事會等內部決策機構的審議批準,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交易程序公開透明,則可以有力反駁"舞弊"的指控。程序合規是主觀善意的重要佐證。
2. 證明不存在個人利益輸送
通過審查交易資金流向、交易對手背景、行為人個人獲利情況等,證明行為人并未從交易中獲取個人不正當利益。如果交易是為了企業整體利益(如債務重組、業務轉型),而非為了個人或特定關系人牟利,則不符合"徇私"要件。
3. 區分商業判斷與刑事犯罪
企業資產處置屬于商業決策范疇,商業決策本身具有風險性、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不能因為交易結果事后看來不夠理想,就倒推認定行為人當時具有舞弊故意。應當尊重商業判斷規則,避免以事后的"聰明"評判事前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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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益層面的辯護:維護企業自治與市場秩序
1. 強調民營企業的意思自治
民營企業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資產處置屬于企業核心經營事項,應當由企業按照公司法和內部章程進行自主決策。刑法應當保持謙抑,尊重企業自治,不輕易介入企業內部治理。
2. 引導通過民事途徑解決糾紛
對于股東之間的利益分歧,應當引導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刑事手段應當作為最后的救濟方式,而非首選工具。如果案件本質上是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爭議、商業決策分歧,而非行為人惡意損害企業利益,應當堅決主張不構成犯罪,防止刑事手段被濫用為打壓競爭對手、解決商業糾紛的工具。在辯護中應當警惕將經濟糾紛刑事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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