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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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漸進式延遲退休政策落地及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后再就業的“銀發族”已達數千萬人。然而,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法律關系如何定性,長期以來爭議不斷。202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正式施行,新增“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從司法層面破除了“超過退休年齡即勞務關系”的單一認定模式。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適用該新案由,審結一起超齡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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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崔某出生于1961年8月15日。2023年9月15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崔某與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新能源公司)簽訂了一份期限至2026年9月16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崔某擔任工程師,月崗位工資8萬元。2024年2月,某新能源公司實際向其發放工資4萬元,同年3月至5月工資均未發放。5月31日,崔某提出離職。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崔某配偶孫某及兩個女兒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欠付崔某的工資共計28萬元。案件經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孫某及其兩個女兒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簽訂勞動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本案系與超齡勞動者有關的勞動報酬爭議,應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案由。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當及時足額發放,被告未發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資事實清楚。被告主張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資義務、未落實發明專利而離職,雙方已無工資爭議,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崔某的股東身份及出資問題,不影響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勞動報酬屬于遺產,三原告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萬元勞動報酬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勞動報酬28萬元。
一審宣判后,某新能源公司不服,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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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人民法院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新案由作出的寧波市首例判決,具有重要的規則導向與社會價值。
一是實現司法理念從“身份定性”向“權益保障”的根本轉變。此前司法實踐往往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由,直接認定雙方為勞務關系,導致超齡勞動者在遭遇欠薪、工傷時被擋在勞動爭議程序之外。新案由的創設,明確了超齡用工“勞務關系為基礎,法定勞動權益為補充”的復合屬性,將勞動報酬等勞動法規定的核心權益嵌入其中,直接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及舉證責任倒置等規則,極大降低了超齡勞動者維權門檻。
二是構建“雙軌制”保護體系,精準回應超齡用工的復雜需求。一方面,對于獲取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四項底線權益,適用“超齡勞動者用工糾紛”,走勞動爭議程序,體現社會法的底線保護;另一方面,對于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雙方自由約定的其他事項,適用“超齡勞動者勞務合同糾紛”,走民事訴訟程序,尊重意思自治。這一分類施策既避免了“一刀切”認定勞動關系的僵化,也堵住了超齡勞動者核心權益無法可依的漏洞,為用人單位合規用工劃清了法律邊界。
三是積極回應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釋放“銀發資源”有序參與經濟社會建設的司法信號。隨著延遲退休政策逐步推開,超齡勞動者將持續成為勞動力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判決通過新案由的精準適用,宣告了司法機關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的堅決保護立場,有助于消除用人單位“招用超齡人員法律風險低”的錯誤認知,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保障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人民法院報·3版
作者
王凱 傅然 王一添
潘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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