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的情況十分常見。有的第三人是擔保人,有的被當成共同借款人,有的則被看作是見證人,那到底如何認定其簽名性質?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呢?
案例 替人借錢買牛被告上法庭
楊某手里捏著一張借條,上面白紙黑字寫著:“借款5萬元,用于買牛周轉。借款人李某、擔保人張某。”落款處,兩人的紅指印清清楚楚。可到了還錢的日子,李某卻說:“錢不是我用的,我是替別人借,你找他去。”
楊某蒙了,借錢時李某從來沒提到過借款者另有其人。追討欠款無果,楊某把李某、張某共同起訴到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庭上,李某一臉委屈:“我不識字,借條是別人寫的。這筆錢一到手就轉給張某了,我一分錢沒花,憑什么讓我還?”
“借條上明明是你的名字,錢也打到了你的賬戶,現在跟我說不是你用的?”楊某很生氣。
就在楊某以為李某在耍賴時,張某站了起來:“錢確實是我用的,我愿意還。”
原來,當初張某想買牛卻手頭緊,請李某出面幫忙借錢。李某礙于情面,以自己的名義簽了借條,張某則在擔保人處簽了名。錢到賬后,李某不到一小時就轉給了張某。可這一切,楊某從頭到尾都不知道。
李某松了口氣,張某都承認了,總該沒我什么事了吧?
法官問了一個關鍵問題:“你跟楊某借錢時,有沒有告訴他,你是替張某借的?”
李某搖了搖頭。
法官又問:“借條上,借款人處寫的是誰的名字?”
李某低下頭:“我的。”
法官的話解答了大家的疑惑:借條是李某本人簽字,借款也打到了他的賬戶。至于錢隨后轉給了誰,那是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問題,不能成為李某不還錢的理由。誰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名,誰就要承擔還款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扣減之前已償還的3000元,李某償還楊某借款本金4.7萬元及利息,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提醒 不要輕易替別人借錢
案例中,真正的借款人張某還算厚道,承認是自己用的錢,也愿意一起償還。但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情況是借錢的人拿走了錢,卻轉頭不認賬,留下簽字的代借款人獨自背鍋。
“我只是幫忙簽個字,又不是我用的……”這些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借條就是合同,簽字就是承諾,必須承擔責任。
所以,請記住:不要輕易以自己的名義替別人借錢,哪怕對方是你最信任的親戚朋友。如果實在要幫,務必三方當面寫清借條,明確實際用款人、擔保方式、還款責任。
更為重要的是,不要在不理解的文書上簽字,不識字可以找人讀出來聽,或者拒絕簽字。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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