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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講義氣”也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藏身之處、轉移作案工具或幫助逃跑,不但幫不了朋友,反而會讓自己也走上犯罪道路,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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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梁某持刀將他人砍傷,致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后梁某駕車逃離現場,并聯系被告人楊某請求幫助。楊某明知梁某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仍按照梁某的指使,將作案用的長刀藏匿于自己車內,隨后駕車將梁某送至老家躲藏,幫助其逃避警方抓捕。當日11時許,民警找到楊某,經教育后,楊某主動配合,帶領民警將梁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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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明知他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轉移作案工具,幫助其逃避刑事處罰,其行為已妨害司法秩序,構成窩藏罪。楊某雖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其協助抓獲梁某,對案件偵破有積極作用,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梁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行嚴重,社會危害大,故對楊某不宜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楊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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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不是“江湖義氣”,而是實實在在的犯罪行為。不管出于親情、友情還是其他原因,只要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幫助、助其逃匿,都將受到法律懲處。遇到他人違法求助,正確的做法是:勸其主動投案,或者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切勿因一時糊涂,讓自己成為犯罪的“幫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期數丨2670
供稿丨刑事審判庭 馬豪森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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