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布2026年第三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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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全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機構堅持利劍出鞘,深入開展打擊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強化警示教育,現將各地查處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對黃岡、鄂州、天門、荊州、黃石等市相關辦案單位予以表揚。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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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傾倒脫硫石膏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0月15日,根據群眾信訪投訴,反映有人將廢棄石膏傾倒至鄂州市華容區某小學后面掩埋,氣味刺鼻,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環境,鄂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聯合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葛店分局采用無人機航拍、現場踏勘相結合的方式,對脫硫石膏傾倒地開展現場調查。經查,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至8月期間,組織運輸車隊將約3萬噸脫硫石膏直接傾倒填埋至前述小學北側廢棄坑塘,并于2023年11月采取覆土方式掩蓋違法事實,坑塘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經司法鑒定,涉案脫硫石膏填埋面積為6948.7平方米,埋深2.0至6.5米,填埋體積達29051.45立方米;其清理、轉運及安全處置費用共計約195.28萬元。監測結果顯示,區域地下水及地表水中氟化物超標,生態環境損害事實成立。此外,通過查詢合同、調取銀行交易流水及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查清該公司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因當事人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九項的規定,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
2025年10月14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2025年10月21日,鄂州市公安局華容區分局予以刑事立案偵查,并依法對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評析】
群眾信訪投訴是環境執法不可或缺的“千里眼”與“順風耳”,而無人機現場核查作為非現場監管手段的典型代表,在固體廢物排查中展現了高效、直觀、精準的技術優勢,體現了環境執法向智能化、精準化轉型的趨勢。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高度重視線索來源,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執法人員克服了地形障礙,充分發揮無人機巡查視野廣、機動性強的優勢,快速固定了傾倒范圍、數量等關鍵證據,為非現場監管和精準打擊提供了技術支撐,實現了“人防+技防”的有效融合。
調查過程中,辦案機關先后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土壤勘察與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確認處置費用高達190余萬元,環境影響嚴重。同時通過調取銀行交易流水等關鍵證據,鎖定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為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提供了堅實的證據支撐,有效避免了環境執法中“定性容易、定量困難”的短板。這種從“末端傾倒”追溯到“源頭責任”、從“違法行為”延伸到“損害后果”與“違法所得”的全鏈條辦案思路,實現了對固體廢物非法處置產業鏈的穿透式打擊,有力貫徹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原則。
來源丨湖北省生態環境流域治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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