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網絡作家,廣東作家協會會員,出版過《品西游》、《閑話聊齋》等作品,然而近日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卻經歷了我寫書編故事都不敢這樣編的事情。
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損失兩百多萬,其中近40萬元轉到三亞路益公司之后,被直接使用對公銀行卡以現金方式取走。我認為這些資金是被于XX侵占了,讓王XX報警,警方傳于XX隨便詢問一下,就認為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要王XX自行起訴。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委托海口知名律師陳長奮和他的助手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一口否認于XX取出現金,聲稱其不知道涉案資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謊說取款發生之前,于XX已經把路益公司對公銀行卡寄給了在廣州的王XX。如果于XX手上沒卡,他當然不可能取出現金來。
![]()
一審于XX否認提取現金謊稱不知涉案資金下落
陳大律師敢這樣撒謊,是因為法官也沒有上帝視覺,沒法確認于XX是否把銀行卡寄給王XX,他只要一口咬定卡給了王XX就可以死無對證了。然而,他這看起來無懈可擊的謊言卻被我找出破綻來。在涉案取款期間,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只是那次他取的是自有資金,我在起訴狀中故意不說,就是想欲擒故縱,看他的表演再抓他的破綻。陳大律師咬定銀行卡已經給王XX后,我馬上拿出這次取款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于XX身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在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瑞明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書面承認提取現金但謊稱用于合伙,卻沒沒法拿出任何證據來。
![]()
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
接下來,這個案件就沒有多少好說了。一審法官對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視而不見,認定事實“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判王XX敗訴。
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還是王XX輸。二審判決認定于XX取出現金,卻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二審幫于XX想出使用現金而非電子支付的理由竟是“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最后以“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為由,判王XX敗訴。
![]()
奇葩的二審舉證責任分配
這個案件堪稱奇案,我因此撰文在網上披露。很多網友看了我的陳述,都認可我的分析,認為這案件判決很有問題。然而,也有些人,甚至有些法律工作從業人員,竟然認為法官這樣判也沒問題,因為法官擁有自由裁量權。聽到這觀點,我感到太震驚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不假,但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全無規矩,想怎樣裁就怎樣裁。
具體到這個案件,一審判決對于XX進行“去尾”,庭后自認都裁掉了,就非常不妥。于XX盡管庭上不承認提取現金,庭后已經書面承認提取現金。法官無論是否采信他庭后提供的書面陳述,都應該對此進行評價,而不能當作于XX的《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不存在。如果按一審判決這種做法,我們可以無視汪精衛后來叛國投敵,認定他是可以為國家富強民族解放拋頭顱灑熱血的奇男兒了。
二審判決更離譜。首先,幫于XX找取出現金不使用電子支付的理由就相當不靠譜,“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金支付”完全違背生活常識。試想一下,網友如果去商店買一瓶水,店主說“我不愿意開票也沒法開票,這里不收電子支付,你拿現金來支付吧”,顧客會不會把店主罵一頓,不跟他買東西?
至于于XX開始不承認提取現金,因為經不起質疑庭后承認提取現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二審判決卻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太好笑了。如果這樣可以隨意分配舉證責任,打個比方,警察抓到一個小偷,小偷開始不承認他偷錢,后來抓出監控來不得不承認偷錢,小偷說他偷到的錢已經交給警察了。那么,警察也沒法證明他不拿小偷的錢,是不是應該判“警察未能舉證證明沒有給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