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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食品藥品領域高發的刑事犯罪之一。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力度,一大批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用藥安全。
2026 年 2 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因明知鱸魚藥殘超標仍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 35 萬余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是佛山市南海區的水產養殖戶,主要養殖大口黑鱸(俗稱鱸魚)。2025 年 1 月,周某某計劃賣掉 2 號魚塘的大口黑鱸,在賣魚前按照相關要求將魚委托第三方快檢機構進行藥殘快檢,結果顯示為恩諾沙星&環丙沙星陽性,屬于不合格產品。
隨后,崔某某持該快檢報告前往當地村委會,申請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但被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快檢不合格的水產品不得開具合格證,也不允許銷售上市。
然而,周某某、崔某某在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且無法取得合格證的情況下,仍將該塘魚對外銷售給魚販,銷售金額共計 351671.58 元。
此后,村委會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該情況,立即向區、鎮兩級農業農村部門反映。南海區農業農村局隨即展開調查,對涉案魚塘內同批次殘留的大口黑鱸進行監督抽樣送檢。檢測結果再次顯示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殘留超標,判定為不合格;經崔某某申請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
2025 年 8 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崔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金額達 35 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鑒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二、陳胡月律師法律解析
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在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方面有著豐富的實戰經驗。
陳胡月律師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案件,被告人明知水產品藥殘超標仍對外銷售,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結合本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核心法律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不合格產品" 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本案中,周某某、崔某某養殖的鱸魚恩諾沙星&環丙沙星殘留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屬于 "不合格產品"。
3. 此罪彼罪的區分
在司法實踐中,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中,周某某、崔某某生產、銷售的鱸魚藥殘超標,但尚未達到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的程度,因此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有效辯護要點
陳胡月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總結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幾個關鍵辯護要點:
- 產品質量之辯:如果有證據證明產品是合格產品,那么不構成犯罪。
- 銷售金額之辯:銷售金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如果現有證據無法準確認定銷售金額,或者銷售金額尚未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標準,那么不構成犯罪。
- 主觀故意之辯: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那么不構成犯罪。
- 量刑情節之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積極賠償消費者損失、取得消費者諒解等,都是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四、食品藥品安全刑事風險防范建議
陳胡月律師提醒廣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遵守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防范食品藥品安全刑事風險:
- 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生產經營,確保產品質量符合要求。
- 加強質量檢驗檢測: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經營的產品進行嚴格檢驗,不合格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 規范產品標識標注:如實標注產品的名稱、成分、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標準等信息,不得虛假標注。
- 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員工的食品藥品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確保員工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結語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廣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嚴格把控產品質量關,確保食品藥品安全。如果不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定要及時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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