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坤與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是否即應當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
案件索引
一審: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魯0982民初2737號
二審: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9民終4078號
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申707號
基本案情
2019 年9月29日19時54分,齊某坤的駕駛員劉剛駕駛重型牽引車帶重型自卸半掛車,在新泰市橋廠房內倒車時,將劉某華(已年滿62周歲)壓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齊某坤系案涉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登記在平邑縣快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雙方簽訂的掛靠協議約定,車輛運營期間出現各種交通事故,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齊某坤承擔,車輛保險費用由齊某坤支付。上述車輛在財保臨沂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主掛車商業險保單各一份,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主車商業三者險責任金額為1000000元,掛車商業三者險限額為50000元,均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9年6月14日10時至2020年6月14日24時。
2019 年10月2日齊某坤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親屬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235581元等費用。
齊某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00萬元。
法院裁判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齊某坤請求的劉某華之妻李某連的被撫養人生活費235581元是否應當予以支持問題。根據法律關系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李某連滿61周歲,已喪失勞動能力,財保臨沂分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李某連還有其他生活來源,故劉風連應屬被扶養人的范圍。齊某坤請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235581元(24798元*19年/2)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0)魯0982民初2737號民事判決:財保臨沂分公司賠償齊某坤已經支付的劉某華死亡各項損失共計908233.07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財保臨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僅根據本次事故受害人劉某華之妻李某連已年滿61周歲,就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國法定退休年齡規定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從個人身體健康方面考慮,年老者不再適宜體力勞動,是關愛老年人權益的體現,從為國貢獻角度而言,退休者也該享天倫之樂。但一審法院以此認定受害人劉某華之妻李某連喪失勞動能力系認定事實不清。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關于“被扶養人的范圍”主要包括:“一類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有一類是雖已經成年,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植物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無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如因先天性疾病致殘、因某種無人承擔責任的事故導致殘疾甚至變成植物人的等。”本案受害人劉某華之妻李某連并非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故依法不能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釋獲得扶養費的賠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改判。其次,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該扶養義務不同于《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的扶養義務,該扶養義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相互扶養義務,二者是雙向并行的,而侵權責任法所指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單向的,是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或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扶養義務。因此自受害人劉某華死亡,該扶養義務自然滅失。且本案受害人劉某華已年滿62周歲,根據一審法院判決,受害人劉某華在死亡前已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對其妻子履行金錢上的扶養義務,因此不能將本案中齊某坤所訴扶養費等同于《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更不能將原本受害人劉某華子女應盡的贍養義務轉由財保臨沂分公司承擔。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一審法院支持齊某坤請求的劉某華之妻李某連的被撫養人生活費235581元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李鳳連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不具備勞動能力,一審根據其扶養人情況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處理并無不當。故作出(2020)魯09民終4078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后,財保臨沂分公司不服,申請再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原審認定被扶養人的扶養費是否正確。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本案中,李鳳連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不具備勞動能力,原審根據其扶養人情況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予以處理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原審依據該規定對被扶養人的相關費用予以計算并無不當。故作出(2021)魯民申707號民事裁定:駁回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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