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2026年1月1日21時許,被害人劉某(郭某的三姐夫)到被告人郭某家中飲酒。當晚11時許,劉某醉酒后在郭某家沙發上睡著,郭某又獨自前往其三姐郭某某家繼續飲酒。其間,其三姐因郭某不找工作對其訓斥,后將其送回家中。
凌晨3時許,郭某因對其三姐、三姐夫反復約其到三姐家吃飯并電話訓斥其“喝酒不工作等”產生強烈反感與憤怒,遂使用單刃尖刀向正在沙發上睡覺的劉某左肩部、胸部、左肘部各捅一刀,并聲稱“弄死你”。
劉某驚醒后抓住刀刃,二人坐在沙發上,劉某朝郭某的鼻子打了兩拳,郭某的兒子志某聞聲趕來奪下尖刀。事后,被害人劉某自行撥打120電話后被送至醫院救治。120救護中心聯系郭某某,郭某某隨即與劉某免提通話了解情況并表示報案,郭某與志某在旁聽見二人通話內容。
后經郭某三姐郭某某報案,民警出警到達郭某居住的鄂溫克族自治旗某小區,爬梯至三樓時,看見穿戴整齊的郭某在下樓,經民警詢問,郭某如實陳述由其捅傷被害人的事實,民警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訊問,郭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鑒定,劉某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獲得被害人劉某及其妻子郭某某的諒解。2026年1月8日,郭某某、劉某二人出具諒解書,對郭某予以諒解。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提及郭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內蒙古自治區鄂溫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8年5月4日被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持刀刺殺被害人,致其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殺人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隨案移送的紅色木把尖刀一把依法沒收。
來 源:大河報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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