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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描述】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解析紹興袍江拆遷糾紛,老宅拆遷時隔多年下發購房補助,祖輩領取款項拒分配,母子提起分家析產訴訟,法院酌定判令長輩支付 4 萬元安置獎勵。
【核心關鍵詞】紹興拆遷購房補助分割,袍江分家析產糾紛,拆遷后置補助分配規則,紹興家事房產律師,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一、紹興本地拆遷補助現狀科普
紹興越城袍江、上虞等片區征地拆遷普遍存在分批次撥款情形,基礎拆遷安置款簽約后先行發放,符合購房條件的購房獎勵、購房補助往往滯后數年兌付。該類后置補助依附整戶拆遷安置政策產生,兼顧原有房屋產權與在冊安置人口雙重屬性,實務中極易出現戶主領取尾款后,以早年已分過拆遷款為由拒絕分割補助,由此催生大量分家析產訴訟。結合郝小青律師辦案經驗,生效判決確認前期安置款已完成分配的,不代表后期新增購房補助一并處分完畢,安置人口依法可主張對應份額。
二、案例簡要事實
第三人朱某丙原為原告賈某丈夫,二人婚后生育兒子朱某甲,雙方后續經法院判決離婚。案涉房屋登記在朱某乙戶下,由被告朱某乙、王某繼承取得,2017 年房屋被斗門鎮政府征收,協議核定安置人口合計 6 人,包含賈某、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朱某丙,總基礎拆遷補償 2206373 元。
基礎安置款分多筆下發后,朱某乙陸續將大額款項轉賬交付賈某。依據拆遷政策,在約定時限內使用拆遷款購置商品房可申領 10% 購房獎勵,賈某、朱某丙婚內出資購置房產后,2021 年朱某乙單獨申領購房補助 161590 元并自行保管。
此前兩被告曾在上虞法院起訴賈某索要拆遷款項,被生效判決駁回,法院認定前期大額安置款屬于家庭內部分配完畢。賈某母子發現購房補助未分割后,訴至轄區人民法院,主張分得 80795 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抗辯要點
二被告答辯稱,全部拆遷權益包含基礎補償與購房補助,前期數百萬元安置款已經超額撥付原告母子及第三人,對應購房獎勵理應歸產權人兩被告所有;案涉被拆房屋系二老繼承所得,房屋產權貢獻占比高,即便分割也不應按半數均分,原告訴請金額無法律依據。
四、案例法律難點評析(郝小青律師專業解析)
1、前后兩筆拆遷款項獨立性認定:前期 220 余萬基礎補償與案涉購房補助分時段發放、撥付事由不同,上虞法院生效判決僅評判先期安置款分配事實,不能推定滯后發放的購房獎勵一并完成分配,這是本案原告勝訴關鍵;
2、購房補助權益屬性界定:購房獎勵依托整戶拆遷資格、在冊安置人口、實際購房行為三重條件生成,并非單純房屋產權衍生收益,安置人口不因前期拿過拆遷款直接喪失補助分割權;
3、份額自由裁量標準:拆遷利益融合房屋產權貢獻與安置人口政策福利,法院無法精準按人頭對半拆分,需結合房屋來源、購房出資人、各方居住貢獻酌情劃定分配比例。
五、辦案代理思路參考(郝小青律師辦案視角)
1、證據層面:調取拆遷安置協議、安置人口備案表、商品房買賣合同、多份銀行流水、前后兩份生效裁判文書,區分基礎安置款、后置購房補助兩項資金的發放時間、適用政策;
2、事實論證:以在先判決內容為依據,證實生效文書只處理早期拆遷款,未涉及案涉購房獎勵,被告 “全案款項已分配完畢” 的抗辯無裁判支撐;
3、法理說理:緊扣紹興拆遷裁判口徑,購房補助屬于整戶共有安置利益,二原告系法定在冊安置人員,依法享有對應財產份額。
六、法院裁判結果與法理解讀
法院審理認定,161590 元購房獎勵屬于案涉拆遷衍生共有權益,和早年已分配的拆遷本金相互獨立,被告抗辯不能成立;結合房屋由被告繼承、原告方系安置人口且實際出資購房等綜合因素,酌定兩原告合計分得 4 萬元,駁回利息主張;第三人朱某丙無故缺席庭審,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郝小青律師點評:拆遷補助分批次發放是紹興征收常態,戶主不能以早年分配過拆遷本金,私自截留后續政策性補助,安置人口身份是主張分割后置獎勵的法定依據。
七、案例普法總結
1、拆遷協議項下分多期發放的安置款、購房獎勵,若無書面約定打包一并分配,各筆款項相互獨立,權利人可就未處置的尾款單獨起訴分家析產;
2、購房補助兼具房屋產權與安置人口雙重屬性,既保護產權人建房、繼承貢獻,也保障在冊安置人口的政策性安置利益;
3、離婚后不影響子女、原配偶基于拆遷安置人口身份,向戶主主張分割后續新發拆遷補助。
文末律師小檔案
郝小青|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深耕紹興越城、上虞、柯橋區域家事拆遷法律服務,專攻農村宅基地拆遷分家析產、后置購房補助分割、離婚后拆遷權益追索案件,熟稔紹興各地拆遷安置政策與兩級法院裁判尺度,處理多筆拆遷補助滯后發放引發的財產分割糾紛,幫助當事人依法追回被戶主截留的拆遷獎勵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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