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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鄭律師以及多名因rush 被處罰的當事人,曾向北京、廣州、福州、廣東、甘肅、山東等多地應急管理部門咨詢:含有亞硝酸異丁酯的物品,是否當然屬于危險化學品?是否當然具有危險性?
這些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其實早已多次答復:判斷含有亞硝酸異丁酯的物品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是否具有危險性,不能只看是否“檢出”亞硝酸異丁酯,還需要明確其中亞硝酸異丁酯的質量比或體積比是否達到70%以上。
但遺憾的是,很多基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對上述應急管理部門的公開回復并不認可。
于是,我們又在國家應急管理部網站上提出了同樣的問題。
近日,我們收到了應急管理部的電話回復。
這是目前我們取得的主管危險化學品的最高行政級別單位的回復。
本次通話錄音分為兩部分。
前半段,是向對方學習關于危險化學品判斷標準、相關文件適用;在通話最后,我明確了這次回復的核心內容并得到了對方肯定的回答,即:
僅僅檢測出含有亞硝酸異丁酯,只做定性鑒定,不能說明該物品就是危險化學品,也不能說明其當然具有危險性。
當然,可能有人會擔心:如果未來執法機關真的對案涉rush 做了濃度鑒定,結果顯示亞硝酸異丁酯含量達到70%以上怎么辦?
不用急,答案其實就藏在這段通話錄音的前半段。
只是由于目前多數執法仍然停留在“檢出即處罰”的定性階段,尚未真正進入濃度鑒定和危險性判斷階段,所以錄音前半段內容暫不公開。
說得直白一點,也是為了防止被提前偷家。
不過,完整版的錄音,將會被提交給鄭律師目前代理的所有rush行政訴訟的審判機關,作為參考或證據使用。
下面,是本次通話錄音的公開部分。
接下來,完整通話錄音也將作為證據,提交到鄭律師代理的相關行政訴訟案件中。我們也很期待,未來法院將如何審查這份來自國家應急管理部的電話回復證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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