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所涉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款均為修改前的條文,可以比照新舊對照表參考適用。
1. 《處罰法》50條5款和80條適用沖突問題
問題:《處罰法》50條5款和80條有矛盾的規定。50條“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其他信息……”和80條“利用……電話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前條中的“淫穢信息”和后條中的“淫穢信息”應為同一含義,兩條發送方式都包括手機,但前條要求多次發送,后條沒有次數上的要求,實踐中,若查獲發送淫穢信息的,我會按照80條的規定處理,而不考慮次數,顯然,50條的“淫穢信息”就是多余的了。
回答:二者并不矛盾,區別在于主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如果針對特定對象發送淫穢信息,目的是為了對信息接收人進行侮辱、挑逗,干擾其正常生活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項的規定;如果發送淫穢信息是為了傳播,則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2. 非特種行業收購贓物如何處罰問題
問題:法條59條按部編寫的《釋義》應為典當業與廢舊金屬收購業適用,而60條第3項的規定為明知贓物而窩藏、轉移與代為銷售的行為可以予以處罰。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有一個人為修理自行車的,他收購了8臺別人偷來的自行車(明知),如果按60條沒有收購這一規定,那么應如何處理呢,懇請予以回答。
回答:典當業、廢舊金屬收購業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收購贓物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3. 無證運輸煙花爆竹處罰與沒收問題
問題:楊某于06年6月1日無證運輸爆竹三紙箱到我縣被查獲。能否根據《治安處罰法》拘留,同時根據《煙花條例》沒收爆竹?如不行,該如何處理?
回答: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同時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爆竹。
4. 追繳、收繳現金執行與票據問題
問題:作出追繳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后,是否由當事人按行政處罰的規定到指定的銀行交納?拒絕交納的如何處理?先期扣押的現金如賭資作出收繳的決定后,如何處理?是由公安機關出具收繳物品清單還是由銀行出具收據?
回答:追繳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現金,公安機關可以直接收取并上繳國庫。先期扣押的賭資在作出收繳決定后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收繳或者追繳現金由公安機關向被收繳、追繳人出具收繳、追繳清單。法律、法規雖未要求當事人向銀行交納被收繳或者追繳的現金,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委托銀行代收,這樣銀行也應出具收據。委托銀行代收的,一定要考慮收繳、追繳是否能得到有效執行。
5. 工人偷拿單位材料變賣定性問題
問題:一在建筑工地搞裝璜或干活的鋼筋工等人,將工作中使用的材料,如鋁材、鋼材、管材等偷拿出去作為廢舊金屬賣,價值有幾百元,不夠刑事立案標準,我們認為是盜竊,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但一部分人認為符合職務侵占,處罰無法律依據,不知哪一種說法對?
回答:工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工作中所使用的本單位的材料偷拿出去賣掉,性質屬于職務侵占,不構成犯罪的,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6. 私自涂改戶口本定性處罰問題
問題:私自涂改自己戶口本的,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以變造證明文件進行處罰?
回答:私自涂改自己戶口本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予以處罰。
7. 盜竊案件減輕處罰單處罰款問題
問題:盜竊案件中,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規定情形的,可否單處罰款?
回答:對實施盜竊行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減輕處罰條件的,可以單處罰款。
8. 涉案財物登記性質與審批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所采取的“登記”是否屬強制措施?是否應該審批?批準的權限在哪一級公安機關?“登記”保存的證據是否受時限限制?
回答: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所采取的“登記”不屬于強制措施,不需要審批。“登記”沒有時限規定,這一點與“先行登記保存”不同。
9. 娛樂場所條例罰款處罰主體問題
問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中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由哪個部門處罰?是公安機關還是文化部門?
回答: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
10. 學校是否屬公共場所及裸露定性問題
問題:請問:學校是否屬于公共場所?當著學校女生的面暴露生殖器或手淫,是否屬于猥褻。我認為非開放式的學校不屬于公共場所,暴露生殖器或手淫雖然沒有和女生有身體接觸,但也屬于滿足變態精神刺激的猥褻行為,對嗎?
回答:學校內師生共同活動的場所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中的公共場所。對本案,可以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定性處罰。
11. 網吧處罰告知對象問題
問題:對網吧實施處罰,應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營業執照上確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將網吧轉讓他人,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請問,告知時應告知原法定代表人還是受讓人?
回答:對單位進行處罰前告知,依法應當告知其單位,具體告知時不是必須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該單位的其他有關主管人員。
12. 醉酒人員約束與鑒定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我的問題是,在采取保護性措施前是否要對醉酒的人進行鑒定,以判定其處于醉酒狀態?在執法實踐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標準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處于醉酒狀態才能采取保護性措施,那么,我們在現場處置時,遇到醉酒的人抗拒執法,能否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回答:對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護性措施,應根據其具體行為表現進行判斷。如果判定其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可以立即采取保護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鑒定。醉酒人抗拒執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繩、約束帶等進行約束。
13. 門市賣管制刀具定性及西瓜刀認定問題
問題:在自己所有的門市或店鋪里賣管制刀具,可以作攜帶處理嗎?常用的長30至40厘米的單刃西瓜刀,屬于管制刀具嗎?
回答:對同時查到非法攜帶行為的,可以作非法攜帶處理。如屬超范圍經營,則應由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罰。是否管制刀具,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發布的《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和公安部《關于管制刀具范圍的批復》進行認定。常用的西瓜刀不應認定為管制刀具。
14. 黨代會選舉現場擾亂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級黨委正在換屆選舉,黨委的選舉是按《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的,而不是按法律進行的選舉。假如某人在黨代會選舉時進入會場撕毀代表手中的選票、踢翻票箱等行為,我想是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以破壞選舉秩序對其處罰。因為前提不是“依法”進行的選舉。這個問題不知對否,還有那該怎么處罰他了?
回答:不能以破壞選舉秩序處罰,但可以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給予處罰。
15. 法條競合時處罰適用問題
問題:請問對于一種行為違反兩個法條規定的,是否按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如結伙毆打證人的行為,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4項還是按第43條第2款第1項給予處罰?
回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四項關于毆打證人的處罰規定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關于結伙毆打他人的處罰規定,都是關于毆打他人的特別規定。在兩項特別規定競合的情況下,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規定。因此,這種情況應當適用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
16. 行政拘留立即執行與暫緩執行問題
問題:請問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后,是否必須立即送所執行?有正當理由的可否不立即執行?不立即執行的期限如何掌握?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后,被執行人當場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的,能否做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是否必須要求復議機關受理被執行人的復議后才能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回答:宣告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后,如果確有特殊情況不宜立即執行,可以暫緩執行。不立即執行的原因消失后應當馬上執行。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決定后,被執行人當場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不必等到復議機關決定受理后再決定暫緩執行。
17. 為他人支付嫖資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甲系一建筑工程包工頭,為了拉攏同工程監理乙的關系,一日在請乙吃喝后,告訴乙我們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將乙帶到一美容美發店,乙正在嫖娼時被當場查獲。經調查,甲稱消遣的意思就是帶乙去嫖娼,并且在乙和賣淫女發生性關系前,甲和店老板經過討價還價,最后商定嫖資為60元并由甲直接付給了店老板。乙也承認甲所說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娼,并且明白是甲請客。問對甲能否處罰?怎么處罰?
回答:對甲應當以介紹賣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甲雖未直接為賣淫女介紹賣淫,但通過店老板間接為賣淫女賣淫實施了介紹行為。
18. "初次違反治安管理"認定問題
問題:貴局對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處,而非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請問:第一次被查處是否包括公安機關已經受案調查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已到案,待處理的?調解處理的,是否屬于被查處?
回答:在本次違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機關受案調查且已查證認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有已經由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均不屬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19. 無證娛樂場所取締執行措施問題
問題:我市部分娛樂場所內時常發生打架斗毆、賣淫嫖娼等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發現這些娛樂場所系無證經營,依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規定: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但是在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取締時,能否依據 <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九條規定進行,若不能,如何具體操作執行.請法制局領導予以答復。謝謝。
回答:公安機關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場所予以取締時,可以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五)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六)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20. 娛樂場所條例罰款處罰主體確認問題
問題:針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42的規定,請予明確:公安機關是否有權進行罰款?我們認為應當有權,否則與第3條規定沖突,且14條規定的行為,基本屬于公安機關主管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將42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主體理解為“原發證機關”,一方面與法條第3條的規定沖突,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實際上無法操作。
回答: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1. 無證機動車修理企業登記行為處罰問題
問題: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機動車修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有不按規定登記送修車輛的行為,能否按照《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回答: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定如實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但是,對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機動車修理企業或個人不按規定登記車輛號牌、車型等情況的行為,則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對違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辦理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22. 仿真槍概念與鑒定問題
問題:仿真槍的完整概念?在辦理案件時是否要進行鑒定,到何部門鑒定?
回答:《公安部關于認定仿真槍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1]90號)對此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一、凡外型、顏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間,但不具備槍支性能的物品,可以認定為仿真槍。二、當事人或辦案機關對查處的仿真槍的認定提出異議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參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進行鑒定;當事人或辦案機關仍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復檢。”
23. 煙花爆竹與民用爆炸物品條例適用問題
問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與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在法律責任上有否競合之處?實踐中如何具體引用法律法規?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是否只授權公安機關僅對運輸這一塊有權處罰?
回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對于《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特別法,對煙花爆竹管理應優先適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于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依法予以查處。對于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未經許可舉辦煙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火燃放活動等違法行為,《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均規定由公安機關處罰。
24. 撕毀政府征地通告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某鎮為招商引資征用土地,將有關征用土地的賠償標準等內容以通告形式張貼公布。李某因對征用土地之事不滿,當政府工作人員面將多處剛貼的通告撕毀,政府要求公安機關處理。請問能否按擾亂單位秩序處罰?
回答:處理此類案件應當慎重。如果李某確屬無理取鬧撕毀通告,可以認定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5. 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認定問題
問題: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有相關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找不到相關的規定,請問:治安案件中不承認正當防衛嗎?如果承認該如何認定和處理?比如幾個違法嫌疑人因故毆打一人,后被害人被打的受不了后還手,結果造成對方有人受傷,該如何定性和處理?如果造成對方如鼻骨骨折一類的輕傷又該如何認定和處理?!在這類案件中如何認定正當防衛?
回答:正當防衛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治安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參照《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還手人的目的不是為了避免侵害,而是“以牙還牙”,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6. 娛樂場所責令停業整頓拒不執行問題
問題: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后,娛樂場所拒不履行,繼續營業,公安機關怎么辦?
回答:首先責令停業整頓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強制措施。娛樂場所被責令停業整頓,拒不履行,繼續營業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在被責令停業整頓娛樂場所門口張貼告示,發動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其進行監督。對在責令停業整頓期間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例如,對發現責令停業整頓的娛樂場所又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按“情節嚴重”,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27. 派出所其他行政案件審批權限問題
問題:派出所在辦理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對于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審批權限屬于哪級部門?派出所是否有權審批?
回答: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案件,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程序,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辦理其他行政案件,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程序,派出所不能作出處罰決定。這里所說的治安管理處罰案件,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規定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公安機關查處的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政違法案件。
28. 無證二手手機收購門市處罰問題
問題:我局在清查中發現,個別二手手機收購門市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大量收購二手手機,且不按規定登記出售二手手機出售、寄賣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二手手機的基本特征和去向。象這種未取得營業執照,但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且違法事實存在的二手手機收購門市是否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對舊貨經營者的處罰?
回答:二手手機收購行業適用《舊貨流通管理辦法》。未取得營業執照
29. 游戲廳賭博案件一事不再罰與單位處罰問題
問題:查處游戲機的賭博案件中對涉賭的游戲廳老板依據治安處罰法處罰后,能否對該場所再依據娛樂場所條例處罰?其中依據娛樂場所條例處罰場所的又是該老板,這樣的話,對老板進行了兩次罰款處理,不是違背了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一事不再罰(指罰款)的原則了嗎?游戲廳能否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單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其他法律法規對單位處罰的,予以處罰)?是否在引用娛樂場所條例處罰游戲廳的同時引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第十八條?
回答:如果構成單位違反治安管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處罰的同時,可以對單位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處罰。兩項罰款的實際承受人可能是同一名老板,但因為在法律上處罰的對象不同,所以不屬于重復罰款。確定游戲廳是否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單位應根據其工商注冊登記為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30. 非法開采小煤窯處罰主體問題
問題:對于非法開采的小煤窯(如只有一個小煤洞),情節輕微,請問如何處罰?由哪個行政單位做出處罰?
回答:對于一般違法行為應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31. 個體工商戶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處罰問題
問題:廢舊金屬收購業取得證后,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如不可以收,公安機關可否處罰,依據何在?如果可收購,根據第八條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序等如實進行登記。個體工商戶收購時如不登記,公安機關可否處罰,依據何在?
回答:雖然國務院取消了對設立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企業特種行業許可和設立非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及個體工商戶核準事項,但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審改發[2003]1號)的規定,相關管理制度并未取消。對于個體工商戶超出經營范圍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行為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32. 限期戒毒法律文書出具問題
問題:對符合限期戒毒的人員,是開具《強制戒毒決定書》和《限期戒毒決定書》還是僅開《限期戒毒決定書》?
回答:限期戒毒是強制隔離戒毒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不宜收所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在所外戒毒的方式,所以對于限期戒毒的應當出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33. 城管執法受阻處罰適用問題
問題:城管隊員(有市政府發的執法證件)經常因扣押亂停亂放的摩托、占道經營的攤擔而與群眾發生糾紛,這種情形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進行處罰?如果可以的話,他們的這種扣押是否是《行政處罰法》中的合法扣押?如果說不能比照上述條文進行處罰的話,適應哪一法律條文?如果不能給他們解決的話,他們的執法活動也挺為難的。請指教。
回答:這類案件能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進行處罰,如果群眾有阻礙行為,則關鍵要看城管隊員的扣押行為是否屬“依法執行職務”。因此,辦理此類案件時,我們應當要求城管部門提供有關扣押的法律依據,而且城管人員的行為必須是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城管人員屬依法扣押,我們可以適用上述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城管人員不是依法扣押,我們就不能適用上述規定進行處罰。特別是對城管人員濫用職權的,不得對群眾予以治安處罰。在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情況下,如果城管人員受到毆打等不法侵害,可以按毆打他人等對侵害人予以處罰。
34. 為賭博提供盒飯并參賭數過并罰問題
問題:某人在他人賭博時為其提供盒飯營利,并同時也下注,對某人能否以為賭博提供條件和賭博兩種行為同時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數過并處?
回答:該人的兩種行為是分別獨立的行為,如果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可以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如果提供盒飯只按正常價格收錢,一般不宜作為“為賭博提供條件”處理。
35. 銀行柜臺錢款被他人拿走定性問題
問題:甲到一銀行儲蓄所取款1萬元,在等銀行取款時,乙也到該行交十元辦理開戶,銀行工作人員將甲的一萬元錢取好后,順手推到工作窗外的柜臺上,接著又將乙辦開戶,幾分鐘后,乙辦好后離開,這時甲看到乙辦好后就問,“我先來,我的錢怎么還沒取出來?”銀行工作人員發現錢已不在,假如這一萬元錢是乙拿走的,該乙的行為如何定性?(該銀行無監控錄像)銀行要否負責任?
回答:該乙的行為屬盜竊。如果在銀行工作人員將錢交給甲之前被盜,損失應由銀行承擔。
36. 暴力阻止他人耕種土地行為處罰問題
問題:張某和李某因土地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法院判李某勝訴,土地應該歸李某耕種,但是張某多次暴力阻止李某耕種,并且將李某耕種的幼苗損壞,請問對張某的行為應該怎樣處理?
回答:幼苗損壞程度不是很嚴重的,可以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為由進行治安管理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37. 居民購買贓物自用處罰問題
問題:上次的答復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不是指特殊主體,那么顯然一般的居民收購贓物自用完全可以處罰,但525等多處對此問題的答復均是不能處罰.不知作何理解?
回答:一般居民如果偶爾購買少量贓物用于生活或者生產,不認定為收購贓物,不應當給予處罰。如果購買贓物用于轉賣牟利,或者購買大批贓物用作生產原料等,可以認定為收購贓物,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38. 傳喚告知家屬程序合法性問題
問題:根據規定,傳喚的原因、依據、處所應當告知,我們的做法是:在筆錄中第一句話是,“我們是XX單位民警,因你涉嫌XX,根據《處罰法》第七十五條,將你傳喚到公XX,請你如實。。。”,筆錄中第二句話是“關于申請回避的告知”,筆錄中第三句話是“請講一下家屬的聯系方式,公安機關將把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你的家屬”,請問該問法是否違法,尤其是賣淫嫖娼案件,有領導說如此問法有脅迫誘供的嫌疑,請賜教。
回答:你們的告知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的規定,公安機關必須依照執行。這一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保護被傳喚人的合法權益。但賣淫嫖娼案件通知被傳喚人配偶,卻存在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的問題,增加了違反治安管理人的思想壓力。對此,執法實踐中可靈活掌握,如被傳喚人要求自己通知的,可以允許,但要記錄在案。
39. 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制作與取締審批問題
問題:請問法制局領導:1.一人有多個違法行為的,填充式法律問填書寫不下,一些民警使用制作式法律文書又不會,是否可以一種違法行為分別制作一個處罰決定書,在實際執行時合并執行即可。2.對非法經營的小旅館進行查處時,如對非法經營者罰款100元,派出所就可以裁決,但是取締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受否可以單獨制作取締通知書,不在處罰決定書上填寫,便于基層辦案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操作。
回答:一人有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一個處罰決定書。民警制作法律文書有困難的應當組織培訓,法制部門應當給予具體指導。處罰和取締由不同的公安機關決定的,應當由決定機關分別制作法律文書。
40. 非法使用警用頭盔處罰問題
問題:甲(非人民警察)戴警用頭盔(有帽徽)駕駛摩托車時被公安人員查獲。請問:1、派出所是否可依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的規定對其處罰。2、如可處罰,警用頭盔、帽徽是否要鑒定,由誰鑒定。3、如可處罰,是否可依據該規定第十六條,對其處1000元以下罰款并處拘留的處罰。
回答:《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依法予以處罰。但不能以公安派出所的名義處罰。對于警用頭盔、帽徽可以通過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如需認定的應由公安裝財部門予以認定。
41. 苯丙胺類毒品成癮認定與強制戒毒問題
問題: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新型毒品的成癮標準目前國家是否有規定?《公安部關于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違法人員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對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新型毒品可以強制戒毒,但是標準只是說:“即已經出現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苯丙胺類興奮劑濫用及相關障礙的診斷治療指導原則》認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續使用苯丙胺類興奮劑,逐漸形成了對苯丙胺類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斷增加,停藥或驟減用量后出現戒斷癥狀,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類毒品而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類興奮劑依賴綜合癥的違法人員”。實踐中如何掌握?誰是有權鑒定機關?
回答:對于吸食苯丙胺類毒品成癮標準應由衛生、藥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定。目前執行《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7年修訂),由公安機關或者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
42. 無進口證明進口車輛處理問題
問題:請問現在公安機關對查獲的無進口證明的進口車輛應該如何處理。
回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第二條規定: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查獲的走私汽車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應一律沒收,不得罰款放行。沒收的汽車交國家指定的部門銷售,銷售價格原則上不得低于正常進口汽車價格(包括各種進口稅費),銷售部門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手續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銷售部門的銷售發票和緝私部門的沒收證明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銷售部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公安部、海關總署研究確定。
43. 非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調解問題
問題:執法實踐中,經常有非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比如酒后滋事拿刀砍傷人的,顯然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的范圍。但往往當事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醫療費。怎么辦?1、調解,還是不調解?2、如果調解,能不能用《治安調解書》?公安部設計的調解書文書樣式,寫得很明確“本文書根據的是第十條,調解成功后不能再處罰”,可酒后拿刀行兇滋事的也不處罰?難道因此不處理醫療費。
回答:對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不應調解,應當依法處理。有關賠償問題告知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4. 傳喚與拘留通知家屬證明方式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如何證明已通知家屬,目前我局的做法是由經辦民警在傳喚證或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這樣做是否可以?
回答:關于通知家屬的問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拘留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傳喚人或被處罰人家屬。如果傳喚時被傳喚人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通知。傳喚通知的情況以及無法通知的情況,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拘留通知的情況,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45. 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下級錯誤處罰決定問題
問題:執法檢查中發現一些派出所將性質較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降格作警告處罰,但當事人未申請復議。上級想撤銷重新裁決,但翻破了書找不到相關法律條款。因為法律只規定了復議訴訟時可撤,未復議的沒有說可以撤。難道還要鼓動當事人復議嗎?肯定不行,所以建議公安部仿照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引進指令再裁、直接撤銷再裁的程序。
回答:《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46. 公安院校實習生擔任記錄人問題
問題:公安院校實習生,在兩名以上民警進行訊(詢)問時,能否作為“記錄人”書寫筆錄?
回答:可以。
47. 擅自經營網吧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問題
問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就公安機關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安全審核”設定了行政許可。是否可以據此認為經營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呢?對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是否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予以取締呢?
回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屬于公安機關行政許可范疇,但互聯網經營單位的許可屬于聯合許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在具體辦理取締中,應依法辦理。
48. 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擾亂秩序處罰問題
問題:請問:在個體工商戶(雇工不足7人)店里擾亂經營秩序,能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處罰?如不能,應按照哪條處罰?
回答:不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應根據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選擇適用法條。如店里對外開放可按照擾亂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處罰。
49. 旅館業工作人員范圍界定問題
問題: <治安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旅館業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及處罰中的旅館業工作人員是指服務人員還是法人。
回答:這里的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是指負有登記、制止義務的人員,包括一般工作人員和法定代表人。
50. 無證經營旅館同時不按規定登記處罰問題
問題:對于那些未經公安機關允許擅自經營旅館業的,同時有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是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還是按照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四條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或者是擇一比較重的條文進行處罰?
回答: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進行處罰。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或者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等行為,可以酌情作為從重情節。
51.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法律適用沖突問題
問題:有這樣一個案例,對于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我們是否可以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其予以沒收罰款處罰以外,是否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對其同時予以拘留處罰?如果可以的話,那填寫案由時該如何處理?
回答:對同一行為,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有規定的,且不一致的,根據法律優先原則適用法律。
52. 一人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認定問題
問題:有一違反治安管理人邵某酒后將一出租車玻璃砸碎,后又將出租車司機打傷.邵某的行為屬于一種行為還是兩種行為,是否可以按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七條的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第十七條的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怎樣理解?
回答:本案屬于兩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第十七條實質規定了數過并罰的原則。數過并罰是治安管理處罰的裁量制度。數過并罰具有以下兩個特征:一是必須是一行為人實施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是適用數過并罰原則的前提條件。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既可以是行為人單獨實施的,也可以是行為人伙同他人共同實施的。二是公安機關必須在對數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分別決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并罰原則,決定執行的治安管理處罰。
53. 偷電違法行為處罰主體問題
問題:請問:對偷電的違法行為是由供電部門依據電力法予以處罰,還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法處理?
回答:應當依照《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54. 吸毒行為法律適用沖突問題
問題:第2010問關于處罰吸毒者,禁毒法與治安處罰法誰優的問題,回答是“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吸食、注射毒品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不能再依據《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有二疑問:1、立法規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如果這樣定,似乎應當適用禁毒決定;究竟誰更優?無定論。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規定:本法的實體與其它法沖突的,適用其它法。由此看,應適用《禁毒的決定》。
回答:您所談到的問題涉及到立法法上新法與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相互交叉沖突的問題。根據立法學的理論來看,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應當是指同門類的法律或是規范同一事項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理解,《關于禁毒的決定》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刑事和行政處罰的一般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規范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及其處罰的一般法,二者規范的事項與門類不同,因此,就整體而言,不能講《關于禁毒的決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別法。另一方面,從單獨法條來講,《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第一款對吸毒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作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吸毒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作了重新界定,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直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而無須再就具體條文適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55. 打字復印店復印邪教非法資料處罰問題
問題:我局國保大隊在近期辦理的利用邪教活動危害社會案中,發現打字復印店為“門徒會”邪教骨干復印非法資料的事實。打字復印行業為謀取利益,打印、復印非法宣傳資料的行為,公安機關是否能依法打擊處理,該如何處理。
回答:《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第三十六條規定: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 仿制警服收繳法律依據問題
問題:對于非法生產、銷售、穿著的仿制警服能否給予收繳,法律依據是什么?
回答:對于非法生產、銷售仿制警服的,公安機關應當配合工商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于穿著仿制警服的,財政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處理違規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通知》(財行[2004]120號)第三條規定:對行業服裝及其標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按照公安部、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印發〈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判定規則〉的通知》(公通字[2004]46號)精神進行判定。凡與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相仿的,一律停止著裝,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督促整改,其標志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監督銷毀。對行業服裝及其標志仿制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督促整改。交由同級整頓統一著裝辦事機構集中處理的服裝,原則上用于救災,并在服裝上加印“救災專用”的明顯標志。按規定留給個人使用的服裝,在執行公務時一律不得穿著。
57. 自首和群眾扭送人員傳喚與通知家屬問題
問題:請問對于自首和群眾扭送的違法人員是否不用使用傳喚?在詢問筆錄上口頭傳喚一欄是否就不用填寫了,是否也不用通知家屬了?如果使用了傳喚證后還需要填寫口頭傳喚一欄嗎?我局一般對于自首和扭送的人員都有傳喚,這樣合法嗎?
回答:傳喚的目的是使違法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扭送和投案自首的違法嫌疑人已來到公安機關,不需要再使用傳喚證對其進行傳喚,民警可直接依法詢問查證,但需要在詢問筆錄中寫明違法嫌疑人的到案經過及具體時間。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而扭送和投案自首未適用傳喚,但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嫌疑人家屬不知其在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應參照傳喚的要求通知被扭送和投案自首的違法嫌疑人的家屬。
58. 煙花爆竹運輸國家標準依據問題
問題: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這里所指的“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是出自何處?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回答:《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2009)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23),由于這兩個標準內容較多且專業性較強,我們無法在網頁上予以答復,您可以根據我們提供的國標號到相關部門或上網進行查詢。
59.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填寫不規范及違禁品處理問題
問題:出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只寫明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煙花爆竹的件數,沒有按規定載明托運人、承運人、車牌號、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等項目,填寫的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達15日之久,致使出現不同的托運人、承運人和不同的車輛多次使用同一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不同的煙花爆竹情況,該怎樣處理?對查獲的以合法手續運輸但未經許可生產的煙花爆竹依何法條處理?
回答:您提的第一個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于該行政許可,應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予以撤銷。
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違反運輸許可事項,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違禁品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予以收繳。
60. 交通違法案件傳喚程序適用問題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關于傳喚的程序規定能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管理法》,請給予回答。
回答: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人可以適用傳喚,具體程序應當依照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人,是否可以適用強制傳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作出明確規定。
另外,經請示國務院法制辦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其調查和決定程序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61. 阿片類毒品范圍及成癮標準適用問題
問題:請問阿片類毒品除了海洛因和鴉片外,有無其他的?《公安部關于對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成癮標準界定的問題的批復》中指的成癮標準僅僅是針對阿片類毒品的,對嗎?
回答:經咨詢禁毒部門,阿片類毒品是指自罌粟中提取的阿片、嗎啡、海洛因及人工合成的度冷丁、可待因、二氫埃托啡等。如果您想知道準確答案,建議您咨詢一下禁毒部門。
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違法人員處理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2]19號)》的規定,對于查獲的尿樣毒品檢測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本人承認多次吸食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成癮(即需要持續使用苯丙胺類興奮劑,逐漸形成了對苯丙胺類毒品的依賴性,停藥或驟減用量后出現疲勞、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癥狀)或者被查獲后出現戒斷反應的違法人員,方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并強制隔離戒毒。本人承認偶爾吸食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但尚無明顯精神依賴癥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宜參照海洛因等阿片類毒品成癮標準強制隔離戒毒。
62. 苯丙胺類及氯胺酮類毒品成癮與強制戒毒問題
問題:對于吸食苯丙胺類毒品(冰毒、搖頭丸)成癮標準應由衛生、藥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確定。請問現在衛生藥品部門有無成癮標準,如果有,怎么鑒定?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能否強制戒毒?對吸食K粉和三唑侖均不能強制戒毒,對嗎?
回答:《公安部關于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違法人員處理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2]19號)》第一條對吸食、注射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行為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對于查獲的偶爾吸食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的違法人員,即尿檢苯丙胺類物質呈陽性,但尚無明顯精神依賴癥狀的違法人員,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對吸食注射毒品人員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收繳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對于查獲的尿樣毒品檢測為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本人承認多次吸食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成癮(即需要持續使用苯丙胺類興奮劑,逐漸形成了對苯丙胺類毒品的依賴性,停藥或驟減用量后出現疲勞、倦怠和精神不振等癥狀)或者被查獲后出現戒斷反應的違法人員,可予以行政處罰并強制隔離戒毒。本人承認偶爾吸食冰毒、搖頭丸等苯丙胺類毒品,但尚無明顯精神依賴癥狀的,給予行政處罰,不宜參照海洛因等阿片類毒品成癮標準強制隔離戒毒。
根據《公安部關于對吸食苯丙胺類毒品違法人員處理意見的通知(公通字[2002]19號)》第二條的規定,對于多次吸食苯丙胺類毒品成癮的,即已經出現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苯丙胺類興奮劑濫用及相關障礙的診斷治療指導原則》認定的不能自制地持續使用苯丙胺類興奮劑,逐漸形成了對苯丙胺類毒品的耐受性、用量不斷增加,停藥或驟減用量后出現戒斷癥狀,以及由于使用苯丙胺類毒品而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危害等苯丙胺類興奮劑依賴綜合癥的違法人員,除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還應當按照《禁毒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問你可以參照相關解答,即:國家相關部門尚未制訂出氯胺酮類毒品的成癮標準,目前無法確定是否成癮,對于濫用氯胺酮、三唑倫等毒品的違法人員不能強制隔離戒毒,但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63. 未取得資格收購報廢汽車處罰問題
問題:廢舊金屬收購業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收購報廢汽車的行為如何處罰?是依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還是《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或者《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該引用哪一條款?請領導予以盡快答復。
回答: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64. 印刷廠印刷空白活期存折定性問題
問題:某印刷廠未經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私自為某金融機構職員印刷信用社活期存折100余本,被用于作案,請問:該印刷廠的行為,是否能按《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空白活期存折是否應視為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
回答:空白活期存折不是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對該行為的處理應依據其所從事的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認定,而不宜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65. 無證經營網吧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問題
問題:在執法實踐中我們能否對無證經營網吧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我們認為對網吧的許可是我們公安機關的職權,未經許可進行經營就是擅自經營需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否正確?
回答: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屬于公安機關行政許可范疇,但互聯網經營單位的許可屬于聯合許可,主要由文化管理部門負責。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在具體辦理取締中,應依法辦理。
66. 集會游行示威中立即拘留措施性質問題
問題: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二十七條第三款和《警察法》第八條中規定的立即予以拘留措施是一種什么性質、時限有沒有規定、應使用什么手續、在什么地點執行?
回答:這里的拘留不同于治安管理處罰的拘留,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為了及時處置現場情況的一種強制性審查措施,目前尚無相應的程序規定。我們正在向有關立法機關呼吁此事。
67. 治安管理處罰法辦案期限是否包含節假日問題
問題:治安處罰法的30日包括周六周日嗎?還是30個工作日。
回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三十日”包括公休日和節假日。
68. 案件調查期間違法嫌疑人稱呼問題
問題:請問在處理違反治安管理人員初期應稱其為違反治安管理嫌疑人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無規定?(出處)
回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一節各條中都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該節是關于案件調查的程序規定。據此,在案件調查期間可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
69. 最低處罰為拘留的行為能否減輕至罰款問題
問題:《治安處罰法》有些法條最輕處罰為拘留,如果行為符合十九條規定,我們認為可減輕至罰款,是否正確?
回答:正確。
70. 以出租房屋名義變相經營旅館業處罰問題
問題:以出租房屋的名義,提供時租、日租服務,未經許可變相經營旅館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罰,正確嗎?
回答:正確。
71. 逃避傳喚后主動到案是否認定為主動投案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人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應減輕或不予處罰。如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逃避公安機關的傳喚,或在當場不接受公安機關的口頭傳喚,而在公安機關作出處罰前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并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是否參照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主動投案論處。
回答:如果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后逃跑,公安機關無法對其傳喚,后又在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可以認定為主動投案。如果行為人接到公安機關傳喚證后逃避傳喚,或者拒不接受民警口頭傳喚,后又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的,不應認定為主動投案。
72. 離婚后發送騷擾短信處罰及證據收集問題
問題:有一對夫妻現已離婚,孩子4歲歸男方撫養,離婚后,男的總是以孩子想媽媽為由,讓女方將孩子接走,如不能接,就發短信罵一些特別難聽的話(臟話連篇),此案應如何處理,需收集哪些證據?
回答:如男方確屬無理糾纏,干擾了女方正常生活,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項予以處罰。因屬民間糾紛引起的,首先應盡量調解處理。辦理此類案件,重點從兩個方面收集證據:(一)將雙方手機中發、收短信的內容予以保全固定,從無線通信服務商處提取男方發送短信的記錄;(二)收集有關男方發送短信的動機和目的方面的證據。
73. 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收繳問題
問題:請教部領導一個問題:根據公安部文件的要求,《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目前處于修訂過程中,那么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對于發現的行為人“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公安機關是否仍然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第十三條對刀具進行沒收或者收繳?
回答:《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作為規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因為有關管制刀具的行政審批已取消,所以對“非法私自保存管制刀具”的不能依據《暫行規定》給予沒收刀具處罰。如果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收繳管制刀具。
74. 明知贓物而購買的處罰問題
問題:明知贓物而購買能否處罰?法律依據是什么?
回答:購買少量贓物供自己在生活中使用的,不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收購贓物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75. 毆打殘疾人處罰的認定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了毆打、傷害殘疾人的情形,問題:甲今年5月份因糾紛毆打了乙,且乙經鑒定為輕微傷,乙堅決不同意調解,另外,乙在去年因交通事故傷害被鑒定為十級傷殘。乙去年因交通事故被鑒定為十級傷殘(有鑒定書)是否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所述的殘疾人?對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處罰,是否需要甲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乙有殘疾?
回答:十級傷殘是傷殘的最低一個等級,不等于就是殘疾人。不好確定是否殘疾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進行認定。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進行處罰,需要侵害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被侵害人是殘疾人。
76. 賭博違法所得收繳與追繳區分問題
問題:對賭博中的違法所得,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收繳,還是根據第二款予以追繳?
回答: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收繳。
77. 非法運輸煙花爆竹沒收與收繳適用問題
問題:運輸煙花爆竹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同時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爆竹。既然是按照《處罰法》處罰,煙花爆竹就應該收繳,為什么是沒收?如果是因為《條例》的明確規定,那么運輸的處罰也應該按《條例》的規定處罰啊。
回答:對于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人,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由于經合法生產且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并非違禁品,故對于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不能一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收繳;不能收繳的,可以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予以沒收。
78. 多次打電話騷擾他人處罰適用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應予處罰。但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很多人是直接打電話騷擾他人,請問對于此類情況,應該適用哪一個法律條款進行處罰。
回答:打電話屬于發送語音信息。對于多次打電話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79. 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與猥褻行為區分問題
問題:一農村婦女在田間干活,同村一男子到其跟前先用語言調戲該婦女并要求與其發生性關系,遭拒絕后又掏出自己的生殖器暴露在該婦女面前。法制局的領導批復認為是猥褻,但我認為也類似“公共場所裸露身體”,請問同是在公共場所的情況下,如何區分裸露和猥褻的區別?沒有身體接觸的污言穢語挑逗或自慰行為能否構成猥褻?
回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是指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置于不特定多人或者可能置于不特定多人視線之下的行為。“猥褻他人”,是指違背他人意志,對他人施以淫穢、下流的動作或者言語,以刺激或者滿足自己性欲的行為。猥褻他人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構成因素。
80. 撬垮公路保坎行為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我縣改擴建公路,征收一村民土地,村民之妻領取了補償款后,該村民喝酒后回到家中,大罵其妻不能作主,而后用鋼釬去將已砌好的公路保坎撬跨10余米,縣公安局以該村民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作治安處罰。但有的民警也認為該村民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原因是公路保坎不能認定為公私財物,對否,請答復。
回答:對該村民撬垮公路保坎的行為應適用《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給予處罰。
81. 公共場所裸體陪侍行為處罰問題
問題:對在桑拿洗浴等公共場所內提供裸體陪侍、陪浴但不存在賣淫嫖娼、淫穢表演等事實的行為,應如何處罰?對行為人能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進行處罰?對提供此項服務的場所以及接受服務的顧客又該怎樣處理?亟盼回復!
回答:不能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進行處罰。如果在公共浴池等供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活動的場所提供異性裸體服務,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適用第五十四條處罰。違背顧客意志實施猥褻行為的,可以按猥褻他人處罰。對提供此類服務的單位,可依法按單位違反治安管理予以處罰。在供個別人進行活動的單間內進行裸體陪侍,如果沒有發生性關系,也沒有違背顧客意志實施猥褻行為,則不能處罰。顧客如沒有實施具體的違法行為則不能處罰。
82. 利用手機淫穢視頻吸引顧客出售手機處罰問題
問題:二手手機市場業主為出售手機,利用手機內有淫穢視頻文件來吸引顧客出售手機的行為,可否以出售淫穢物品予以治安處罰?如能處罰,手機可否收繳?
回答:可以以出售淫穢物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手機可以依法收繳,適用第十一條第一款。
83. 新法施行前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對2006年3月1號以前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適用條例處罰:第一,處罰決定書是否要引用條例的具體條款?派出所處罰權限是依據條例還是新法?可否依據條例對行為人處以50元到200罰款?第二,處罰的決定程序、執行程序和救濟程序適用條例還是新法?比如,被侵害人不服對被處罰人的裁決,可否提起行政復議、訴訟?
回答:處罰決定書應當引用條例的具體條款。派出所的處罰權限、決定、執行、救濟等程序方面的事項,均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84. 有權制作的人制作虛假證明文件定性問題
問題:有權制作的人制作虛假的證明文件違反治安管理嗎?
回答:有權制作的人制作內容虛假的證明文件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
85. 在校學生盜竊行為處罰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49條對盜竊行為規定情節輕的處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出500元以下罰款,情節重的處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1000元以下罰款.可見對盜竊行為必須拘留,然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請問對于在校學生的盜竊行為應該怎么處理?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21條1,2項的,可否裁處拘留而不予執行?
回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盜竊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減輕為單處罰款或者警告,盡量不給予拘留處罰。根據案件情況必須給予拘留處罰,但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不予執行。
86. "違反國家規定"的范圍界定問題
問題:《治安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給予治安處罰。請問該條中的國家規定具體指哪些規定?是否包括行政法規、地方規章、地方法規、及縣級有關部門的規定?請明確國家規定包括的具體內容。
回答:應參照《刑法》第九十六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解釋:“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87. 擅自修建寺廟佛像行為處罰問題
問題:幾農民未經批準利用村小學閑置教室(小學已遷)集資數千元修建佛象供村民燒香拜佛,在開廟會的前日被當地政府搗毀.村民對政府的行為不理解,數次到政府鬧事并要求賠償.對這種擅自修廟建佛象的行為能否處罰?依據什么?
回答:《宗教事務條例》(2024年修訂)第二十四條規定:“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籌建。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書。”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88. 低價值作案工具收繳及處理問題
問題:問: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當收繳,那么沒什么價值的作案工具,如木棍,麻將、手電、蛇皮袋等物是否應當裁決收繳?收繳以后作何處理?
回答:價值不大的也應當收繳。收繳后不需要隨案保存,且無法拍賣、變賣、上繳財政部門的,可登記后銷毀。
89. 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行為區分問題
問題:公安部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定為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二種違法行為,在實際執法中增加了不少麻煩。如怎樣區分毆打還是傷害?如一個人同時實施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否要分二個行為進行處罰,如套用刑法罪名規則應分別處罰。可否改為一個定性,既定故意傷害。對賭博、為賭博提供條件也可以都定性為賭博,這樣可與刑法全面銜接。
回答:毆打與故意傷害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的特點,無法完全合并。除了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屬于故意傷害。如用機械撞擊、電擊、用刀扎、用開水燙、使用放射性物質、激光等進行傷害等等。毆打一般意使他人感到疼痛,而傷害一般意使他人身體的完整或身體機能受到損害。一人同時實施毆打和故意傷害行為,應以故意傷害一個行為定性處罰。
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同時自己也參與賭博,應以賭博一個行為定性處罰。
90. 被裁決拘留人員因健康原因不宜關押執行問題
問題:違反治安管理人被裁決行政拘留后,因自身健康(心臟病或身體受傷需要治療,有正規的醫療證明)原因不宜關押執行,該如何辦理?例如我局近期裁決拘留一名盜竊手機的違法嫌疑人,因腿部有舊傷需要治療,拘留所認為關押執行困難,此種情況該如何依法處理?
回答:遇這種情況,如果法律規定給予拘留或者罰款的,可改裁為罰款。如果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給予拘留處罰,可待其身體情況允許執行時予以執行,但應履行擔保手續。
91. 撥打緊急電話報假案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請問對于多次撥打110報假案是按照第25條規定處罰,還是按照第60條第2項規定處罰。撥打119、122、120報假案按照何條處罰。
回答:撥打110、119、122報假案的,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處罰。但意在散布謠言,引起群眾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應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處罰。
92. "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認定問題
問題:“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是否以“行為人都具體實施了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為必要條件?如:甲和乙密謀毆打丙,隨后,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即上前毆打丙,而乙站在邊上未動。請問該情形能認定為“結伙毆打他人”嗎?
回答:只要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進行了密謀,擬共同毆打、傷害某人,盡管只有一人直接實施毆打、傷害行為,另一未動手的人也應受到處罰,但視其在毆打他人中的作用,可以從寬處罰。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為結伙毆打傷害他人。
93. 吸毒檢測異議及重新檢測問題
問題:公安機關抓獲吸食冰毒的嫌疑人甲,甲對吸毒的行為作了如實陳述。公安機關經對其尿液進行理化檢測,其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對理化檢測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檢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并沒有規定重新檢測的情況,也沒有規定將檢測結論告知被檢測人,能否對甲的尿液重新進行檢測,如重新檢測,尿液已過保存期,請問如何操作?
回答:對于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要求重新檢測的,是否準許由公安機關決定。對于檢測結論科學、客觀,能夠認定的,且無法再重新檢測的,不予批準。
94. 阻礙執行職務案件民警回避及文書送達問題
問題:2006年5月,我所民警周某、王某在依法傳喚毆打他人的違法嫌疑人黃某時,遭到黃某的朋友劉某、李某的阻礙(未使用暴力)。我所對劉、李二人阻礙執行職務一案進行受案查處,對劉、李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天的處罰。問:(1)在辦理阻礙執行職務一案中,民警周某、王某是否要回避?(2)對劉、李二人的處理決定書副本是否要送達給民警周某、王某或辦案單位?謝謝!
回答:民警周某、王某是案件當事人,應當回避。因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侵犯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權益,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所以被阻礙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所屬單位不應被視為一般的被侵害人,不需要向其送達處罰決定書副本。
95. "國家規定"等表述的范圍界定問題
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多個地方提到“國家規定”、“有關規定”、“違反規定”、“國家管理規定”等,這些講法有何不同?如“有關規定”是否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管理規定?
回答:我們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五十四、五十九、六十三、七十六條中的“國家規定”應參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來掌握,即: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是指國家關于管理層面的有關規定,即《刑法》第九十六條所列國家規定中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八、三十九、五十六、五十七條中的“規定”、“有關規定”、“安全規定”,應當是泛指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的有關規定。
96. 工人堵路討薪行為定性處罰問題
問題:我們這里一條省路(一直在通行),8月2日晚,數十名工人以索要工資為名,將床搬到省道上睡覺,不許過汽車通行,企圖壓迫政府幫助追薪。第二天凌晨我局組織百余民警強行帶離并清場方結束,至此省道已堵塞十個小時,幾百臺車受阻。1、對此行為,究竟是按法第23條2項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定,還是以23條4項“非法攔截車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通行”?2、此類行為全國普遍,建議治安處罰法增設“非法堵塞交通”的條款。
回答:根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這些工人的行為屬于示威活動。構成犯罪的,應根據情節,依據《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或者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構成犯罪的的首要分子,按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依據該條第二款予以處罰。處理此類群體性案件應特別慎重,重點打擊處理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對大多數人著眼于疏導教育。
97. 違法嫌疑人在派出所擾亂秩序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派出所處理一起結伙毆打他人的治安案件,當派出所民警正在接受被侵害人報案,了解案情時,本案的兩名違法嫌疑人酒后先后來到派出所,在派出所無理取鬧、不聽民警勸阻,干擾民警辦案,致使數十人在派出所外面圍觀,持續三個小時,嚴重影響派出所的工作秩序。現該二人結伙毆打他人事實確鑿。問:對二人在派出所行為是按擾亂辦公秩序處理、還是按阻礙執行公務處理?能否與結伙毆打他人行為根據處罰法的規定,分別處罰、合并執行?
回答:你沒有講清違法嫌疑人具體是如何無理取鬧的。如果直接針對正在進行的詢問被侵害人工作進行干擾,應該認定為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適用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如果在派出所內吵鬧,不僅僅針對正在進行的詢問工作,可認定為擾亂單位秩序,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可以與結伙毆打他人分別決定處罰合并執行。
98. 持菜刀追砍他人未遂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我市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件:某甲與某乙因糾紛產生口角,某甲持菜刀追砍某乙,某乙見狀快速逃跑,某甲追趕未追上。請問某甲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定毆打他人還是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
回答:如果某甲想要砍乙,屬于故意傷害未遂;如果僅僅是想嚇唬某乙,則屬于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適用第五十條第一項。
99. 用損壞手機調換新手機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甲到某手機商店,以購買手機為由,趁售貨員不注意時,用自己已損壞內屏的天語B809型手機(在不開機情況下看不出損壞)調換了一部新天語B809型手機,后被售貨員發現,甲被公安機關查獲。兩部手機價格差為330元。1、此案定性為詐騙,詐騙數額為330元,是否正確?甲用損壞手機調換新手機,損壞手機是否是甲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人所有的工具?是否應當收繳甲用來詐騙的損壞手機?
回答:甲的行為屬于盜竊,適用第四十九條。已損壞的手機是甲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應當收繳,適用第十一條第一款。
100. 傷情鑒定委托與指派用語問題
問題: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對傷情鑒定應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規定,對鑒定是指派或聘請,二者規定不一致。請問:對傷害案件的鑒定是委托還是聘請或指派?如按照級別高的《治處法》來操作,那公安部規定“委托”又有什么意義?
回答:關于鑒定的用語,法律規定也不盡一致。《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是“指派或者聘請”,《刑事訴訟法》中是“指派、聘請”,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則是用了“委托”(見該《決定》第八條)。個人認為,指派,是指公安機關命令內部的鑒定機構派員來鑒定;聘請,是指公安機關委托社會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來鑒定。但無論是指派、聘請,還是委托,并不重要,關鍵在于鑒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格,鑒定意見是否真實、公正、科學。
101. 賣淫嫖娼案件中避孕套處理問題
問題:對于賣淫嫖娼案件中,由賣淫女提供給嫖客發生兩性關系用的避孕套,我們認為應當以作案工具論,應當扣押,并以賣淫女的名義收繳后直接銷毀,請問我們的理解是否正確?
回答:理解正確。
102. 娛樂場所范圍界定問題
問題:請問:《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中的(1)(3)(5)項所例舉的場所及美容院、洗腳房、棋牌室,是否含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范圍之內?
回答:《文化部關于貫徹〈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文市發〔2006〕7號)“文化行政部門受理申辦娛樂場所的范圍包括:營業性歌舞廳、卡拉OK廳(含量販式KTV)、夜總會等歌舞娛樂場所;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營業性多功能綜合娛樂場所;兼營娛樂項目的場所,如賓館、飯店、酒吧兼營歌舞廳、卡拉OK廳等,其兼營部分適用《條例》規定;其他營業性歌舞、游藝等場所。”不包括美容院、洗腳房、桑拿室等,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的棋牌室應當納入公共娛樂場所管理。當然,對于一些場所能否界定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所規定娛樂場所應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103. 賣淫嫖娼案件中使用過的避孕套證據保存問題
問題:在辦理賣淫嫖娼案件中對于使用過的避孕套,證據如何保存?
回答:拍照固定附卷,待結案后予以銷毀。
104. 娛樂場所未懸掛警示標志處罰主體問題
問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本條如何理解?是指文化、公安都有權處理,還是指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由其中一個部門處理?如果是后者,如何區分什么情形下由什么部門處理?“依據法定職權”是什么意思?
回答:《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對娛樂場所發生的毒品、賭博、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查處是公安機關的職權,因此,對娛樂場所未懸掛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的,應當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娛樂場所未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標志的,應由文化部門處理。
105. 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處罰主體區分問題
問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請問這里的“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和“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怎么區分,我們實際中如何確定是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還是由公安機關處罰?
回答: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經與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溝通,他們認為,對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都可以依法處罰。
106. 便衣入住查處無證旅館合法性問題
問題:針對無證經營旅館或不按照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有時去檢查又無人入住。可否派便衣民警或其他人員入住后,再派民警去查處。當然,入住人員不得有引誘性的言語或行為且只能作為證人,不得參與案件的調查及辦理。我個人認為可行。不知領導的意見如何?如不能,請說明理由。
回答:不可以。一是,所謂的“誘惑偵查”、“偵查陷阱”、“警察圈套”從實踐來看,主要嚴格限定在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刑事案件中,且目前我國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所謂“偵查陷阱”等有二種:一種是犯意誘發性;二是機會提供型。世界各國普遍承認機會提供型的“偵查陷阱”,但對犯意誘發性均持否定態度。即便是機會提供型的使用,也要具備一定的條件,1、確有必要(常規手段難以偵破);2、只適用于特定的刑事案件,如販毒、假幣;3、由專門人員進行,即偵查人員或受其控制的其他人員。我國最高法院曾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承認機會提供型“偵查陷阱”獲取的證據。
二是,對于違法行為人來看,其主觀方面必須表現出主動性,即使如您所述便衣民警未采取引誘性的語言,但其入住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引誘。
107. 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方式欄填寫規范問題
問題:現行新版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履行方式欄應如何規范填寫?因為公安部行政法律文書樣版使用說明中只是簡單說應填寫“期限和方式”,是否可以拘留5日和罰款300元并處,舉例加以說明。謝謝!
回答:處罰決定的履行主體是被處罰人,而行政拘留根據法律規定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不需被處罰人主動履行,故可以不填寫。你舉的例子應填寫: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銀行繳納罰款。
108. 管制器具銷售、桑拿場所違規及內外勾結盜竊原油處罰問題
問題:問題1:某商場銷售管制器具,如匕首、弩等共200余把,公安機關如何定性處罰?對銷售單位如何處罰?問題2:桑拿浴設施不符合規定,如按摩間未安裝透明玻璃,安裝暗鎖,異性按摩等,桑拿浴是否屬于娛樂場所?能否依照《娛樂場所條例》進行處罰?如何處罰?問題3:企業職工與不法村民內外勾結盜竊原油,如何定性?如按照職務侵占定性,價值不夠一萬元刑事立案標準,如何處罰?
回答:(一)商場銷售管制器具,公安機關不能處罰,應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二)桑拿浴不屬于娛樂場所。(三)如果企業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他人內外勾結盜竊,應當定性為職務侵占,不夠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不能處罰。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應當定性為盜竊。
109. 店主用假幣調換顧客真幣行為定性問題
問題:旅客劉某在車站廣場一個話吧打電話,話費1.5元,劉某拿出5元交錢,店主王某三次拒收。后劉某拿出一張百元面額的人民幣,王某趁劉某查看話費時以一張百元假鈔換掉真幣,并以無錢找補為由要求劉某另找零錢。劉某付錢后離開,到車站購買車票時被告知為假幣,遂報案。請問該案是以詐騙定案,還是非法持有使用假幣與詐騙并罰?我們意見是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對嗎。
回答:你對有關情節沒有敘述清楚。王某為什么三次拒收5元,是為了誘使劉某拿出百元面額的人民幣,還是出于其他原因?劉某為什么拿出了百元面額的人民幣,是賭氣,還是受王某誘騙?拿出后是放在自己面前,還是交與王某?如果是受誘騙拿出,或者賭氣拿出交與王某,王某則構成詐騙。如果是賭氣拿出放在自己面前,劉某則構成盜竊。王某將非法持有的假幣作為實施詐騙或者盜竊的工具,屬于牽連行為,應當擇一重處。《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對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行為設定的處罰較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詐騙和盜竊行為設定的處罰較輕,所以應當以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持有對王某予以處罰。
《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
110. 金融詐騙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對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等金融詐騙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是否可依據第四十九條按照詐騙行為處理。領導答復:可以。我覺得不妥,理由是對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等金融詐騙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法律已有明確處罰規定,依據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二十一條,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難道該《決定》已作廢嗎?
回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十一條關于對不構成犯罪的部分金融詐騙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屬于法律的特別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詐騙的處罰規定屬于法律的一般規定。從《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看,法律舊的特別規定與新的一般規定之間不存在誰優于誰的問題。《決定》第二十一條只對票據詐騙、信用卡詐騙、保險詐騙等三種尚不構成犯罪的金融詐騙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信用證詐騙、有價證券詐騙等其他金融詐騙行為沒有作出行政處罰規定。鑒于上述事實,我們認為,基于法秩序統一的原則,對于不構成犯罪的其他金融詐騙行為,可以適用《處罰法》進行處罰。
111. 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后轉行政處罰的處理問題
問題:張某(男,17歲,)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七日,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作撤案和釋放。張某屬初次違法,現擬對其作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請問:對張某是決定行政拘留七日,先行政刑事拘留七日予以折抵?還是決定行政拘留七日,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回答:應當先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12. 出租車司機幫助介紹賣淫的定性問題
問題:出租車司機明知賣淫女,接受發廊老板的請托,將賣淫女送達指定地點,待賣淫后又將賣淫女送回發廊,出租車司機只是按正常搭載乘客收費,沒有另收費,能否按介紹賣淫予以處罰?一種意見認為出租車司機的行為應屬于發廊老板介紹賣淫的延伸,同樣是介紹賣淫。一種意見認為要看出租車司機從何處收取費用,如果在發廊老板處收取費用,可以以介紹賣淫處罰,如果出租車直接從賣淫女處收取費用,則不能處罰。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回答:出租車司機對發廊老板的介紹賣淫行為實施了幫助,應當認定為介紹賣淫的共同違法人。
113. 非法儲存煙花爆竹的處理問題
問題:從事季節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其他時間非法儲存大量煙花爆竹(100多箱)是否構罪?在實踐中當地的檢察院、法院不以構罪處理,是否可以行政處罰,依據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對非法儲存處罰,對違反煙花爆竹行為的處罰依據如何引用?
回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4. 逃避交費行為的定性問題
問題:某人甲駕車在加油站加油后,為逃避交費,趁加油站工作人員不備,公然開車逃逸,被追回,請問對甲行為如何定性?如甲偷偷溜走,被追回,如何定性?某人乙在飯店吃飯后,為逃避交費,趁飯店服務員不備,偷偷溜走,被追回,請問對乙行為如何定性?如乙吃完后說沒錢,請問如何定性?
回答:對上述幾類行為如果數額不大且當事人已積極退賠的可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實際操作中要分清不同情況,根據主觀認識和客觀表現,可定性盜竊。
115. 單位主體的界定問題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如何界定?我理解機關在人事部門有認定的資料,企業的認定根據營業執照,但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但事業單位根據什么來認定?團體包括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社會團體在民政部門有登記,人民團體如何認定?擾亂非法人的其他經濟組織秩序能否根據該條處罰?
回答:關于單位主體的認定方式有多種多樣,除了查詢工商注冊登記、社團登記等外,還可以通過單位代碼證等方式予以認定。您所提的第二個問題,對于非法人的其他經濟組織能否認定為單位的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法人的分支機構可以認定為單位,對擾亂其秩序的行為可以依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116. 娛樂場所提前恢復營業的審批問題
問題:請問:某娛樂場所因為發生刑事案件,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處罰。現停業整頓期限沒到(才過了一個月),該場所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說已整頓好,要求提前營業,能否批準?《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并沒相關規定,望答復。
回答:責令停業整頓實際包含著對該營業場所的一種經濟處罰并且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反省、檢查的內涵。對于處罰未到期的,不予批準營業。
117. 涉嫌吸毒人員強制檢測問題
問題:我市公安機關在進行禁毒工作時,經常遇到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不配合做尿樣毒品檢測或血檢工作,公安機關可否對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強制導尿做尿樣毒品檢測或強制做血檢工作?為什么?
回答:我們認為不宜強制進行檢測,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二是對于強制檢測可能會對該人員人身造成傷害。我們在工作中應做好違法嫌疑人的工作要求其配合,并應當注意靈活掌握工作方式方法,以取得相關證據。
118. 受害者擅自委托傷情鑒定結論的采信問題
問題:受害者擅自委托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輕傷),經辦案單位委托指定鑒定機構進行文證審查,結論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回答:無論是辦理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對鑒定程序的啟動是由辦案部門決定的。個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能進入法律渠道。我們這方面的教訓太多,也很深刻。關于對證據的認定問題,其采信標準應由辦案單位結合具體的案情來確認,一般來講對于受害人擅自委托作出的傷情鑒定結論不采取文證審查的方式,而應開具委托書告知其到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119. 自行委托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
問題:從女教師黃靜裸死案宣判中得知:司法鑒定結論沒有經司法機關委托不具備程序效力。請問:作傷情、物價評估、淫穢物品等鑒定是否必須經司法機關委托才有法律效力?有法律依據嗎?如果治安案件中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自行去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公安機關應否采信?
回答:《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行政案件中專門技術性問題進行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機構進行鑒定。”這里的指派的表現形式就是開具委托書。治安案件中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自行去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公安機關一般不予采信。
120. 故意傷害與毆打他人行為的區分問題
問題:如何區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說的:“故意傷害、毆打他人”?
回答:除了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屬于故意傷害。如用機械撞擊、電擊、用刀扎、用開水燙、使用放射性物質、激光等進行傷害等等。
121. 盜伐林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吳某攜帶砍刀到他人山上盜砍樹木3條,價值120元。請教領導,對吳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以盜竊定性處罰,是否違法?
回答:對盜伐林木的行政處罰,《森林法》第七十六條有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是對盜竊處罰的一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因此,對于盜伐林木的行為,應當由林業主管部門適用《森林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122. 違反同一法條不同項的處罰適用問題
問題:對違反同一法條的不同項之規定,是擇一行為處罰還是以兩種行為處罰?如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同時也違反了其第三項之規定的,怎么處罰?
回答:關鍵看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如果是一個行為觸犯兩項規定,應當擇一重處。如果是實施了兩個違法行為,分別觸犯了兩項規定,則應當分別決定處罰,合并執行。
12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認定問題
問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時,如何確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回答: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一)看主體,執行職務的人員是否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看行為實體,執行職務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有沒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三)看行為程序,執行職務的行為是否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
124. 民間糾紛的界定及治安調解適用問題
問題:民間糾紛等同于民事糾紛?實踐中因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打架斗毆等行為采用治安調解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回答:民間糾紛與民事糾紛意思相近,但不完全等同。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斗毆屬于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調解處理。
125.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處罰問題
問題:一燒烤店,因深夜客人經常大聲喧嘩,群眾投訴。政府組織工商、城管、環境、公安等部門現場對店主進行批評教育,店主承認錯誤。但上述情況仍有發生。問:1.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是什么2.噪音是否需環境部門做出鑒定(多少分貝)作為證據(如物價鑒定)?3.警告是否一定要下裁決,上述政府對店主的批評教育算不算警告?4.上述情況能否依第六十六條對店主進行處罰,具體如何操作?
回答: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對制造噪聲取證問題,有條件的可請環保部門協助檢測,無條件進行技術檢測的,應收集二份以上的證人證明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警告”是指公安機關給予的警告處罰,要有處罰決定書,政府的批評教育不算。
126. 私自雕刻村民組印章的處罰問題
問題:一上訪者為了上訪的方便,征得部分村民同意后,私自雕刻了村民組的印章(未征得村委會、鄉政府同意)用于上訪材料上。鄉政府報警要求處理。請問能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處罰?雕刻該印章的人如何處罰?
回答:是否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偽造其他組織印章,應在了解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后予以認定:該村民組此前是否有合法的印章、上級對刻制村民組印章是否有審批規定、上訪人刻制印章是否經多數村民和村民組負責人同意等。雕刻該印章的人如果把刻制各種公章作為經營活動,而又未取得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理;如果他只是偶然雕刻,且明知委托雕刻人是要偽造印章,則可與委托人作為共同違反治安管理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127. 非法攔截出租車并毆打司機的定性問題
問題:我縣一案件:縣城一出租車送客到鄉下,回頭經某鎮上帶了兩乘客,被某鎮當地另一客車司機(男性)看到,遂將出租車攔下,并將出租車門拉開叫車內乘客下車,乘客不下,這時出租車司機(女性)將玻璃搖下后講:為何不讓帶客?該男司機便伸手在女司機臉上拍了一巴掌,講:看你是女的,要不然我將你車也砸了!請問:該男司機行為如何定性?
回答:如果女司機駕駛的出租車正在行駛中,且男司機屬非法攔截,構成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拍一巴掌”如何定性,應看具體情節,如果主要是使女司機受到疼痛和傷害,則應認定為毆打他人;如果主要是為了對其進行人格侮辱,則應認定為公然侮辱他人。
128. 收購供電專用器材的處罰問題
問題:根據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只能由有權經營的企業收購,那么,對于村委(偏遠村莊)在拆遷過程中拆遷的少量供電用的電纜(專用器材)是否能就近賣到收購點?是否能夠處罰該收購點?
回答:供電專用器材只能由特定的單位回收,廢舊金屬收購點無論是否有經營權,都不得收購。違法收購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129. 違反治安管理未遂行為的處罰問題
問題:對盜竊、詐騙等沒有得到財物的未遂行為,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能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處罰?
回答:對違反治安管理未遂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不予處罰。
130. 謊報警情與謊報案情的區分問題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中“謊報警情”的行為與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中的“謊報案情”的行為如何區分?如對謊報110的行為應適用哪一條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中的“謊報案情”的行為是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如果有人向公安局刑偵部門“謊報刑事案情”能否適用此條?
回答:謊報警情擾亂的是公共秩序,可能引起公眾恐慌。謊報案情影響行政機關辦理案件,擾亂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向110報假案,可能導致公安機關出警、處警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屬謊報案情。向刑偵部門謊報刑事案件案情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131. 互聯網轉貼誹謗他人信息的處理問題
問題:在互聯網轉貼誹謗他人的信息怎么處理?
回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營業場所傳播誹謗他人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對個人在互聯網轉貼誹謗他人的信息,如果其明知信息是虛假而轉貼的,則可以誹謗行為依法處理。
132. 電魚行為的處罰主體問題
問題:在農村,經常有人背著電瓶在河中電魚,村民對此意見很大,請問對此行為,公安機關能否處理?如果能處理,該使用哪部法律?
回答:此類案件應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在處理中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該魚的所有權若歸屬于個人、集體或者企業所有,可根據其主觀目的定性為盜竊或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若其所實施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漁政部門也可以依法予以處罰,但是如果公安機關已予罰款處罰的,漁政部門處罰時不能再予以罰款;(2)若魚系自然生長且所有權無歸屬,應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由漁政部門予以處罰;(3)如果其構成違法購買、貯存、使用爆炸物品行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33. 口頭傳喚中“現場發現”的理解問題
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現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對現場如何理解?公安部對此有無解釋?
回答:這里的“現場發現”,既包括人民警察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實施現場發現或者抓獲行為人的情況,也包括人民警察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現場以外的地點發現或者抓獲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情況。
134. 其他公安機關移交案件的傳喚時間計算問題
問題:其他公安機關移交案件,傳喚詢問查證時間如何計算?如:我局特警隊于當日上午10時抓獲一盜竊嫌疑人,后于當日下午16時移交解放路派出所。該情況下解放路派出所應適用何種傳喚方式,傳喚到達時間自何時開始?
回答:傳喚的目的是使違法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其他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不需要再使用傳喚證對其進行傳喚,民警可直接依法詢問查證,但需要在詢問筆錄中寫明違法嫌疑人的到案經過及具體時間。
135. 盜竊防洪堤壩樹木的法律適用問題
問題:請問:盜竊防洪堤壩上的樹木,不夠追究刑事責任,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不當,是適用《森林法》還是《防洪法》或者是其他法律?
回答:盜伐防洪堤壩上的樹木,應當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136.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問題
問題:(一)記得一個回復說:拘留決定書送達后,被處罰人當場就提出要復議,并能立即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經公安機關審查無社會危險性,就可以暫緩。是否這樣確認一下。(二)、如果送達拘留決定后,被處罰人當場提出復議要求但不能立即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的,是否暫緩?還是給被處罰人一個合理的提供時間?
回答:1、理解正確。2、在保證被處罰人不逃避處罰的前提下,可以給一個合理的提供和交納的時間。
137. 私彩行為的定性處罰問題
問題:何謂私彩?一切私彩活動是否都應該以賭博論處?
回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私自進行的出售彩票活動是私彩。私彩屬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以賭博論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此類行為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來源:海公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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