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篡改同學中考志愿后,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因違法行為人系未成年人,對其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不予執行。
一紙處罰決定未實際落地,難道只是一紙空文?
被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又將背負哪些長期、隱性的影響?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篡改中考志愿的典型案例,引發公眾廣泛討論。這起案件為什么“罰而不執”?律師解讀:如此行政處罰背后,又有著怎樣的法治與現實意義。
![]()
典型案例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小張與小李是同班同學。學校統一修改中招系統初始密碼后,班主任將賬號及密碼單獨告知了每位學生的家長。小張完成志愿填報后,發現填報信息被篡改,隨即報警。經查,小李因曾遭小張辱罵心生不滿,私自登錄對方賬號篡改了志愿。當地公安機關向小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小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但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執行。
事后,小張通過補錄順利入學,然而小張及其父母為此支出的費用高于公辦普通高中的正常收費標準。小張及其家長遂將小李、小李的監護人以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十余萬元,并請求對方賠禮道歉,同時主張學校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的行為已構成侵權;同時查實學校不存在信息泄露的過錯,無需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令小李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3000元,并向小張作出書面賠禮道歉。
“罰而不執”≠“一筆勾銷”
行政處罰決定并非“一紙空文”。雖然因違法行為人系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對其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未實際執行,但該行政處罰決定仍具有法律效力:
1、法律確認與警示作用
行政處罰決定是對違法行為人行為的法律否定性評價,明確其行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具有警示和教育功能,提醒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
2、后續法律程序的依據
該決定可能成為后續民事賠償、教育矯治等程序的重要依據。例如,在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中,行政處罰決定可作為證明違法行為人存在過錯的證據,影響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賠償數額的確定。
3、記錄與監管作用
行政處罰記錄會納入違法行為人的個人檔案,可能在未來的升學、就業、參軍等需要背景審查的環節中被查閱,對個人的發展產生潛在影響。
“處罰但不予執行”體現了法律溫度與原則的統一。這種處理方式充分貫徹了我國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罰原則:雖不實際執行拘留,但完整的執法流程與明確的處罰結論,足以讓當事人認清自身行為的危害性,起到震懾、教育與矯治作用,并非對過錯的縱容。
行政處罰記錄會長期留存并伴隨個人檔案。這類記錄雖與刑事犯罪案底不同,但在報考公職、入職涉密單位或參與其他政審嚴格的崗位招錄時,仍會被納入考察范圍,可能對個人職業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記者:王 莎 董檬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