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共有物分割糾紛案,針對平遠縣兩名親屬因祖屋拆舊復墾補償款產生的分配爭議作出二審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明確雙方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判令上訴人向對方支付3.6萬元補償款。
據了解,該案當事人林某甲與林某乙為平遠縣同村叔侄關系,分屬當地宗族“二房人”與“大房人”代表。2019年,當地政府開展農村建設用地“三拆除”整治工作,對二人共有的吉某老祖屋進行整改。2021年4月,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雙方簽訂協議,確認老祖屋存在254.4平方米公共面積,對應的復綠費由專人代管,后續分配需經戶代表商議,明確了雙方對祖屋公共面積的共有權益。
2020年,東石鎮麻塘村啟動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復墾項目,對涉案祖屋部分地塊進行復墾改造,由林某甲擔任項目“點長”負責相關手續辦理,經村委測量登記的復墾土地總面積達686.57平方米。2025年9月,林某甲與己方宗族共有人達成補償款分配方案,全部復墾補償款308970元撥付至其個人賬戶。林某乙得知自身所屬“大房人”未獲分配款項后,向村鎮兩級部門反映訴求。
為化解爭議,村委會再次組織調解,雙方于2025年9月26日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復墾款到賬后七日內,林某甲向林某乙支付80平方米對應的復墾補償款。款項到賬后,林某甲拒不履行約定,主張涉案80平方米地塊并未納入本次復墾范圍,且自身無權單獨處分共有補償款,雙方調解無果,林某乙遂訴至平遠縣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支付3.6萬元補償款及相關誤工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涉案地塊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450元,結合2021年共有面積協議和項目衛星影像圖,可證實復墾范圍包含祖屋公共公攤面積,林某乙依法享有共有權益。同時,2025年雙方在村委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結合補償款分配方案,林某甲個人名下享有131.2平方米復墾份額,其承諾分配的80平方米款項未超出個人份額,屬于合法處分個人財產權益,不構成無權處分。最終,一審法院判令林某甲支付3.6萬元補償款,駁回誤工費訴求。
一審判決作出后,林某甲不服并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事實認定不清、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案涉調解協議系迫于信訪壓力形式簽署,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且復墾范圍未包含爭議公攤面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對方全部訴求。二審期間,林某甲提交現場視頻佐證地塊未全覆蓋復墾,但法院審查后認為,該視頻不足以推翻衛星影像圖及書面調解協議的證明效力,不予采信。
梅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該案核心爭議為涉案80平方米補償款是否應當分配。林某乙提交的兩份調解協議、衛星影像圖已形成完整證據鏈,充分佐證其共有權益;林某甲未能舉證證明協議存在脅迫、虛假意思表示等無效情形,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同時,其處分個人名下份額無需其他共有人追認,協議合法有效。
綜上,二審法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林某甲承擔。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來源: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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