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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ABS-CBN 新聞6月6日報道,馬尼拉——在菲律賓前總統(tǒng)羅德里戈·杜特爾特的國際刑事法院案件中,控辯雙方已就即將在第三審判分庭舉行的聽證會的程序指導提出若干修正案。
副檢察官馬梅·曼迪亞耶·尼昂建議,根據(jù)國際刑事法院程序和證據(jù)規(guī)則第 68(2)條(該條規(guī)定了證人先前記錄的證詞)提出的申請應“滾動式”提交,且不得遲于 9 月 30 日。
同樣的提議也適用于 2026 年作證的任何證人,以及 10 月 30 日之前作證的其余證人,適用第 68 (3) 條規(guī)則。
檢方認為,鑒于在 8 月 31 日之前完成披露、提交審判摘要、最終證人名單和證據(jù)清單的工作量巨大,有必要延長提交此類申請的時間。
“檢方注意到,這一期限比其原先提議完成所有必要審前步驟的期限提前了一個月,”聲明中寫道。
檢方還建議,申請法庭保護措施的截止日期為 10 月 30 日,即杜特爾特受審前一個月(11 月 30 日)。
“檢方認為,將截止日期設定在審判開始前更近的時間會更有利,因為申請材料將包含有關證人安全狀況的更多最新信息,”聲明中寫道。
報告還披露,辯方不同意他們之前提出的第 68 條規(guī)則申請的截止日期,并且沒有對法庭保護措施申請的擬議截止日期表示立場,而受害者的法律代表則確認他們同意所提出的截止日期。
辯方還提議修改《訴訟程序指導原則》,該原則將基本遵循阿里·穆罕默德·阿里·阿卜杜勒·拉赫曼案(涉及戰(zhàn)爭罪和反人類罪)中采用的模式。
“這種平衡將有助于法庭維護案件記錄的完整性,并評估檢方在案件陳述完畢后是否已履行舉證責任,”聲明中寫道。
國防部還指出,在狀態(tài)會議之前,國防部曾表示,基于可采性的制度“避免了用相關性存疑或證明價值有限的材料使記錄不堪重負”。
它還建議指示檢方提供所有被傳喚作證的證人的詳細證詞明細,這些證人的證據(jù)包括先前的筆錄采訪。
辯方注意到法庭對檢方證人證據(jù)的數(shù)量表示擔憂,這些證據(jù)以冗長的嫌疑人訪談的形式存在。
就證人詢問而言,辯方認為,一方決定不就其案件的每個方面與證人對質,“本身不應導致法庭忽視或降低彈劾證據(jù)的權重,尤其是在質疑的實質內容已從記錄中明顯看出的情況下。”
“相反,法庭應保留酌情權,以評估證人是否獲得了足夠的機會來陳述爭議事項,以及相關證據(jù)應被賦予何種權重(如果有的話)。”該機構補充道。
辯方提出該修正案,理由是 Al-Rahman 案的指示“沒有說明一方是否必須向證人‘陳述案情’”,或者說,一方是否必須在詢問期間向證人陳述其對爭議事實的版本,從而使證人有機會接受、拒絕或解釋該版本。
它認為,“當冗長的先前證詞被采納到案件記錄中時,要求各方隨后就該證詞的每一個有爭議的方面與證人對質是不現(xiàn)實的。”“這樣做會占用過多的聽證時間,并損害法庭所追求的效率。”
辯方還建議,訴訟程序的指示“應阻止通過證人全面引入大量證據(jù),而這些證人的證詞僅涉及證據(jù)的個別部分”,并列舉了通話記錄、報告、長視頻或電子郵件作為例子。
“在指導意見中解決這個問題,也有助于避免就此問題反復提起訴訟,”聲明中寫道。
辯方還請求法庭指示登記處每月向各方和參與者提供一份披露包,該披露包以元數(shù)據(jù)更新的形式提供與法庭上使用的證據(jù)相關的所有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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