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讓你"主動辭職",本質上是想讓你放棄經濟補償金。核心原則只有一個:不要主動寫辭職信。一旦你以個人原因提交辭職申請,法律上就認定為你自愿離職,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很多公司用調崗、降薪、邊緣化等手段逼員工自己走,但這些都不構成你主動辭職的合法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只有用人單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社保等法定過錯時,員工才能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所以關鍵區別在于:是你主動走,還是公司有過錯在先。
具體應對:第一,不簽字、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第二,正常出勤打卡,保留好工作記錄;第三,如果公司強行辭退,要求出具書面解除通知;第四,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違法解除的2N賠償金。記住,誰先動手誰就被動,穩住就是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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