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做生意的,幾個項目人家看到都不與我合作了。”6月5日,河南的王先生向海報新聞記者反映,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將其40余萬元執行標的懸賞公告錯登為340余萬元,盡管他已于今年5月全額結清款項,但錯誤公告仍在網絡留存,致使其生意合作受阻。對此,記者采訪了承辦法官,對方確認標的失誤屬實,目前已協調推進全渠道信息清理工作。
標的錯寫三百余萬,結清后公告仍能在網上搜到
據王先生介紹,2026年1月17日,其經朋友提醒得知,睢縣人民法院在官方公眾號失信曝光欄目發布懸賞公告,將原本40余萬元的執行標的錯寫為340余萬元,公告中附帶本人身份證號與照片。突如其來的高額懸賞信息致使身邊親友產生誤解。發現問題后,王先生第一時間聯系案件承辦法官,對方承認錄入出錯并承諾即刻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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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子就四十余萬,上個月已經還清了。”王先生告訴記者,今年5月28日,自己已將全部款項結清,睢縣人民法院出具執行結案通知書,案件正式辦結。自此他多次聯系辦案人員,要求下架懸賞公告。但據他稱,截至6月初,在睢縣人民法院的官方公眾號檢索關鍵詞,相關公告仍可正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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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核查:官方賬號已刪,但三方轉載仍存
6月5日上午,記者在相關公眾號平臺搜索王先生的案件信息,發現“睢縣在線”等官方賬號已搜索不到王先生的失信曝光信息,但在當地三方平臺賬號依然能搜到王先生的失信曝光信息。
為核實情況,記者隨后撥打睢縣人民法院總機、執行專線及承辦法官電話。法院總機工作人員告知,懸賞公告發布與撤銷歸屬執行局負責,被執行人全額履行債務后,按照規定應當撤下公示內容,前臺無直接刪除權限。執行專線工作人員則表示,需聯系公告標注的承辦法官核實金額標注異常及撤登事宜。
隨后,記者聯系到了承辦法官。針對王先生的質疑,法官稱,法院內部辦案系統已完成信息撤回流程,目前公眾號搜到的相關內容,可能是網友、第三方平臺私自轉發留存所致。法官告訴記者,失信、懸賞信息清理需經睢縣人民法院、商丘中院、省級法院逐級上報,部分失信信息還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整套審批流程層級多、耗時較長,基層法院無法一鍵全網清除信息。
針對公告標的金額錯寫成三百四十余萬元一事,他坦言,系公告錄入環節出現人為失誤。該法官同時提到,此前王先生曾致電溝通此事,法院已安排專人推進全渠道信息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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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告源頭出錯法院負主責
“第三方轉載,法院有沒有責任?”王先生表示不滿,他認為,別人看到相關信息會以為是法院發的。對此,北京寰一律師事務所劉思含律師表示,法院發布錯誤懸賞信息主要責任是法院。
劉思含律師稱,根據《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修正)》,懸賞公告系由人民法院審查后決定發布,法院應當確保公告內容與案件實際情況一致。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本案中將40余萬元執行標的錯寫為340余萬元,明顯屬于內部審核環節的過失導致的執行信息發布錯誤,法院作為公告的審核和發布主體,理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不是網絡平臺,雖然無法直接刪除第三方網站的內容,但法院的源頭義務是明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信息處理者發現信息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或刪除。法院應當在本院公眾號渠道正式撤下公告、發布更正聲明,并通知已知轉載的第三方平臺,要求協助刪除。
而轉載的第三方平臺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本人名義向第三方平臺發出刪除通知,平臺在收到通知后未對相關內容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劉思含律師建議,自然人遇到此類情況時,應第一時間截屏、錄屏或以公證方式保存所有錯誤信息,并保留與法院溝通的記錄,這是后續維權的關鍵基礎。同時可以撥打12368(全國法院服務熱線)反饋情況,等待處理。在向第三方平臺要求刪除時,建議先發出書面通知或律師函要求下架刪除相關內容,若平臺收到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采取必要措施,則可以以平臺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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