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轄區道路交通秩序,增強廣大交通參與者的法治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意識,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伊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嚴查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并將查獲的機動車違法行為予以曝光。警示大家引以為戒,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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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6年5月3日21時34分許,阿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76**1的大型貨車,在伊寧縣資源路吉爾格朗大橋路段,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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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6年5月4日14時34分許,克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KM**8的輕型自卸貨車,在伊寧縣X705線路段,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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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6年5月5日10時37分許,吐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54**0的重型自卸貨車,在伊寧縣X705線路段,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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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6年5月5日11時12分許,阿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58**4的重型自卸貨車,在伊寧縣X705線路段,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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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2026年5月5日13時38分許,阿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65**6的重型自卸貨車,在伊寧縣X705線路段,實施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未達到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客車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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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2026年5月12日15時36分許,馬某駕駛一輛號牌為川S99**8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資源路段時,實施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并駕駛證記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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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2026年5月5日22時03分許,季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80**0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資源路段時,實施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并駕駛證記6分。
貨車違反規定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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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2026年5月29日21時05分許,范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K3**6的輕型載貨汽車,行駛至伊寧縣阿烏利亞鄉Z775線路段時,實施駕駛微型、輕型載貨汽車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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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2026年5月14日14時09分許,麥某駕駛一輛號牌為新FR3**3的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伊寧縣喀拉亞尕奇鄉喀拉亞尕奇村路段時,實施駕駛微型、輕型載貨汽車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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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2026年5月26日21時56分許,段某駕駛一輛號牌為貴EVW**8的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伊寧縣資源路段時,實施載貨汽車違反規定載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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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杏鄉公安
編輯丨楊鵬飛
初審丨劉強
二審丨方欲輝、燕勤
簽發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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