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簽好財產協議,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后感情升溫,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部分財產轉為共同所有;可等到感情出現裂痕、涉及財產分割時,兩份協議的沖突卻讓雙方陷入兩難——到底該以哪份協議為準?這是現代婚姻中不少夫妻會遇到的財產糾紛難題。
一、婚前協議與婚后協議發生沖突應該如何解決
婚前協議與婚后協議發生沖突時,核心遵循“婚后協議優先于婚前協議”的基本原則,但有兩個例外情形:一是婚后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可撤銷情形,或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而無效的,仍以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為準;二是兩份協議約定的財產范圍不重疊,僅部分內容沖突的,未沖突部分各自有效,沖突部分按上述優先原則處理。簡單來說,合法有效的婚后協議,視為對婚前協議的變更或補充,優先適用。
二、婚后協議未明確寫明“變更婚前協議”,僅約定不同內容,算變更嗎
算變更,仍優先適用婚后協議。只要婚后協議的內容與婚前協議存在沖突,無論是否明確寫明“變更/廢止婚前協議相關條款”,只要婚后協議合法有效,就視為對婚前協議沖突部分的默示變更,沖突部分按婚后協議執行,未沖突部分仍按兩份協議各自約定執行。但需注意,若婚后協議僅新增財產約定,未涉及婚前協議內容,則兩份協議互不沖突,均合法有效。
三、協議沖突涉及第三方(如債權人、繼承人)時,對第三方有約束力嗎
無論婚前協議與婚后協議如何沖突,均僅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則上不能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如債權人、善意受贈人);若第三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夫妻雙方的協議約定(包括沖突后的適用規則),則協議對第三方具有約束力。例如,夫妻雙方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各自所有”,婚后協議約定“財產共同所有”,一方對外欠債,債權人不知道婚后協議的,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另一方償還后,可依據婚后協議向欠債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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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傳律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碩士,高級企業合規師,高級企業法律顧問,會計師,中共黨員。十余年法律相關工作經驗,擅長重大疑難民商事爭議解決、企業法律顧問、刑民交叉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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