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名在職女警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加蓋單位公章,以公務采購名義大肆賒購煙酒,累計詐騙356萬元。
案發后女警獲刑8年,但當地公安局撇清所有責任,引發全網爭議。
- 事件描述
安徽滁州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原民警閆某艷,在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間,以單位公務招待需要采購煙茶酒為由,向當地13名個體戶賒購貨品,同時還有一名輔警和一名居民也遭其詐騙,共計15人,涉案未結清金額達356萬元。
閆某艷制作了蓋有“定遠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公章的供貨合同,取得商戶信任后,將騙來的高檔煙酒茶低價變賣套現,贓款全部用于網絡賭博和個人揮霍,未給單位采購任何物資。
2025年7月,明光市法院異地審理此案,認定閆某艷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判決后,閆某艷名下無任何可執行財產,贓款幾乎全部揮霍一空,受害人的損失至今未能追回。
定遠縣公安局書面回應稱,閆某艷私蓋公章的行為屬于個人詐騙行為,公安局無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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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評論
人是公安人,商戶無法分辨,算善意第三人
除非是假公章,真公章代表的就是單位
她用的是公家印章、單位應該有責任!
公章是誰管的?為什么可以蓋到公章?
真公章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承擔責任的
既然蓋了公章,單位就要認,合不合法是單位的事情
真公章有效,假公章無效,有律師能解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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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分析
1. 真公章私用,單位到底有沒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行為人擅自使用單位公章進行犯罪,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被害人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中,閆某艷能長期私自使用單位公章制作虛假合同,反映出單位公章管理存在明顯漏洞,未能建立有效的使用審批和登記制度,這與商戶的損失存在一定關聯。
不過,法院判決僅認定閆某艷構成詐騙罪,未判決公安局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公安局得以主張無支付責任的依據。
2. 商戶為何會輕易被騙?
商戶之所以愿意賒賬,核心原因是閆某艷的民警身份和蓋有單位公章的合同。
在普通人的認知里,民警代表著官方信用,公章則是單位的直接背書,二者結合讓商戶幾乎沒有防備心理,認為這筆交易有單位擔保,風險極低。
閆某艷正是利用了這種公眾對公職人員和公章的信任,實施詐騙行為。
3. 受害人的錢還能追回來嗎?
目前閆某艷已被判刑,但其名下無房產、存款等可執行財產,贓款也已被全部揮霍,受害人通過刑事追贓挽回損失的可能性極低。
雖然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單位最終不承擔賠償責任,閆某艷又無償還能力,受害人的損失大概率只能自行承擔。
- 結論
該案暴露公職單位公章管理、人員監管的明顯漏洞,公職人員公信力遭到損耗。
涉事女警已依法獲刑,但受害商戶巨額損失難以追回。
當地公安局直接界定為個人行為、拒絕擔責的做法,引發大眾質疑,也讓公職單位的管理責任認定問題引發廣泛討論。
完善公章審批監管制度、明確單位管理追責細則,是此類案件需要補齊的治理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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