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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衛視《奔跑吧》的評論區被推上熱搜,看了一眼,話題叫作#曝跑男臺州宣傳費1980萬#,評論區簡直是大型審判現場。
當然,收費確實不低,浙江江山850萬元,浙江新昌949.5萬元,河北崇禮850萬元,浙江臺州1980萬元,動輒千萬元的投入,讓更多觀眾感受到背叛:節目組收了品牌的宣傳費,就是最大的原罪,背離了公益屬性。
但今天我想說說一句可能很多人不愛聽的大實話:一檔商業節目,收錢做宣傳,不僅不丟人,反而合法、合理、合情,沒什么原則性的問題。
首先,這事兒至少面上是合法的。
很多人罵的時候,根本沒想過最基本的法律問題,法律層面能過,就說明本質上已經過了生死線。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第9條提到,“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文旅宣傳推廣當然是服務的一種,只要政府采購流程,簽訂了正式合同,資金來自地方財政預算,有完整的審批手續,就沒問題。
而另一頭,《廣告法》從來沒禁止過綜藝節目接廣告:只要雙方簽訂正規合同,廣告內容真實合法,并且對商業合作進行清晰可辨的標注,這就是受法律保護的正常商業行為。
其次從情上,這錢節目組真的不得不收。
很多人對綜藝制作的成本毫無概念。公眾眼里,綜藝不就是幾個明星湊在一起玩游戲嗎?能花多少錢?
然而,類似這樣的戶外真人秀,制作成本動輒以億起步,除了那些明星的天價支出,還有幾百人的制作團隊,從導演、編劇、攝像到后期、場務、安保,跟著跑遍大半個中國,連續工作幾個月,這都是真金白銀要投入的。
真別覺得這些工作容易,從劇情設定到組織拍攝,再到后續上千小時的素材剪輯、特效制作、配樂配音,這些勞動都是成本,光靠電視臺那點播出費和版權收入,連零頭都不夠。
如果沒有商業贊助,別說做 10 多季了,第一季都拍不完。
最后從理上,這根本不是單方面的掠奪、綁架或者剝削,而是一場平等的買賣。
不知道你們看過地方文旅打出的跑男來過的字樣沒有。地方文旅付出資金,換取的是節目龐大的曝光量和影響力,節目方提供平臺和內容,要換來自己維持運營和提升質量的資金。
文旅并不傻,它們愿意花數百萬合作,正是看中了這種其他廣告形式難以比擬的傳播效果,且這筆錢根本不夠負擔節目組的成本,還需要額外疊加品牌廣告的費用。
放眼全世界,商業贊助都是綜藝產業最核心的收入來源。
一口一個我寧可看沒有任何商業的綜藝節目。比如春晚,不說好壞,它都插滿了廣告。而好內容從來都需要付費,綜藝也是文化產品,內容創作者也要吃飯,
當內容創作者辛辛苦苦做出來的東西換不來回報,當整個行業沒有健康的商業模式,誰還愿意投入時間和金錢去做好內容?
既然理直氣壯,《奔跑吧》為什么會被罵?問題又出在了哪里?
長期以來,官方刻意淡化了投入的部分,甚至用了“助力文旅發展”、“雙向奔赴”等字眼為商業化進行美化,雖然沒有直接明確表達“免費”或“純公益宣傳”,卻一直打著擦邊的,存在公益包裝商業化的行為。
同時,《廣告法》第14條提及,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雖然地方文旅走的是城市形象宣傳植入,但仍然是一種廣告,《奔跑吧》節目內容在這方面沒有明確標注“廣告”,可能涉嫌違法。
另外,招投標上,根據《政府采購法》,31條,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本應該被嚴格限制。盡管《奔跑吧》“版權唯一”,但是否等同于它們的“宣傳服務不可替代”?這里面確實可能存在規避公開招標、導致價格虛高的嫌疑。
至于很多人詫異,作為攝錄地當地人,文旅招投標花了上千萬財政,這都是納稅人的錢,為什么自己一無所知。這就是很多時候財政不透明列支,甚至隱蔽列支,讓很多人事后驚覺。
回到這次的問題上來,安陽的問題不是無法解決。
這次節目出現的,在展示安陽城市風貌的宣傳片段里,錯誤地將河北邯鄲的標志性建筑叢臺公園的鏡頭剪入,這屬于合同違約問題。如果節目宣傳效果不達標、內容偏離主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民法典》要求節目組承擔違約責任,甚至退還部分費用。
當然,對于地方財政對于財政資金的效果考核,如果數百萬財政投入沒有產生預期的文旅帶動效果,可能涉及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問題,確實需要接受審計監督。
不過,這都不是核心問題,不影響《奔跑吧》節目的基本商業模式成立。
說句不好聽的,如果這都叫違法,那全國 99% 的綜藝節目都可能會停播。
安陽站爭議的核心,恐怕焦點也不應該放在“綜藝節目收取宣傳費”本身上,關鍵還是要考量,一邊收取高額費用,一邊營造成“免費公益幫扶”氛圍,利用公眾對公益的信任謀取商業利益。再加上對合作城市的文化和資源缺乏基本的尊重,拿錢敷衍了事,出現問題后逃避責任,用輕飄飄的公關話術掩蓋實質性問題。
如果地方數百萬的財政投入,換來的不是精準的城市曝光和文化傳播,而是張冠李戴的低級失誤,那恐怕下次,就沒有地方文旅,敢動用這筆財政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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