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駕駛混凝土攪拌車,在施工現場倒車時,不慎將施工員蔡某某碾壓,經鑒定蔡某某構成六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出具證明材料,載明事故發生在封閉工地內部,屬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該攪拌車投保了交強險,事故在保險期內。保險公司抗辯理由是:“不在道路上、不是交通事故,所以交強險不賠。”
審理法院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交通事故”的確被定義在“道路上”,但這并不等于“道路外發生的一切與機動車有關的傷害都與交強險無關”;關鍵要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該條例。本案事故地點雖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區域,但致害方式并不是吊臂零件掉落之類純靜止作業,而是工程專項作業機動車在區域內“倒車通行”過程中發生,仍屬于機動車移動/通行風險在道路外的延伸,應比照適用交強險條例。審判結果是:對蔡某某的合理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按侵權責任在各方之間繼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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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拌合站、礦區內道路、物流園區通道、碼頭堆場這些地方,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往往不被法律上的“道路”所覆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道路”的定義是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工地內部若是封閉管理、不對外開放通行,很容易被認定為“道路以外的地方”。一旦重型車輛(如混凝土攪拌車、泵車、裝載機、吊車等)在工地區域內碾傷施工員、輔助工或路過村民,緊接著會出現一句讓受害人心涼的表述:公安交管部門在出具證明材料時常寫“事故發生在封閉工地內部,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這句話本身在行政分類上沒有錯,但它很容易被人(尤其是保險公司)拿來當擋箭牌:“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交強險當然不賠。”
交強險的賠付邊界,到底跟著“道路”二字走,還是跟著“機動車運行風險”走?最高法在近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確:當事故仍落在“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的法律畫面里時,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三條會把這道門重新打開;當車輛雖在道路外但完全脫離“通行/使用過程”時,交強險才會真正關上,轉而由雇主責任、工傷、商業險等其他制度去承接。換言之,交強險作為法定強制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不能只在畫了白線的柏油路上生效,道路以外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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