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歲男子李某駕車載著妻子張芳(化名)去取快遞,偶遇與妻子有不正當關系的同村36歲男子劉波(化名)后,故意駕車加速撞擊對方車輛,致劉波當場死亡。案發后,李某與妻子張芳刻意損毀、藏匿行車記錄儀等證據。
死者家屬要求追究李某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另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151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黑龍江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李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張芳因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李某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4.9萬余元。
女子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
情夫告知其丈夫后遭撞擊死亡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張芳系夫妻關系,二人與被害人劉波均系綏化市北林區某村村民。李某與張芳夫妻存續期間,劉波與張芳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此后,劉波通過某平臺及通電話的方式向李某提及其與張芳發生性關系一事,并對李某進行辱罵。案發前,劉波因懷疑李某將其家的樹折斷,李某懷疑劉波在其收割機收割莊稼時在地里插鋼筋而發生爭吵并約架未果。
2025年8月21日,李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坐在副駕駛的妻子張芳去某鄉取快遞途中,與對向駕駛三輪車的劉波相遇,李某經詢問張芳確認駕駛三輪車的人是劉波后,駕車加速撞向劉波駕駛的三輪車,導致劉波右肺中葉破裂、肺臟破碎、脾臟破碎等致急性大失血,導致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案發后,李某為掩蓋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將其駕駛的小型客車上的行車記錄儀扔進案發現場附近玉米地內,后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2025年8月23日,李某、張芳乘坐趙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自李某治療的醫院返回案發現場,二人在現場尋找行車記錄儀,李某找到行車記錄儀后將內存卡取出并交給張芳,張芳將內存卡咬碎后又交給李某,李某將一部分咬碎的內存卡埋在土里,一部分隨機扔掉,且將行車記錄儀帶走,乘車回城途中,扔進河內。
2025年9月2日,李某、張芳經傳喚到案。李某當庭認罪認罰,張芳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另查明,被害人劉波,歿年36周歲,李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波家屬喪葬費49503.5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涉案小型普通客車碰撞時行駛速度為78km/h~89km/h之間。
丈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
妻子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獲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因其妻子與劉波有不正當兩性關系,而心生不滿,案發當天偶遇劉波時,駕駛機動車加速撞向劉波,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芳幫助李某毀滅故意殺人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
被告人李某、張芳經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酌定對其從寬處理。關于辯護人提出李某無前科、劣跡,具有認罪認罰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由于李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依法賠償。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李某賠償其辦理喪葬事宜支出60000元,無證據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李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49503.50元。
李某不能正確冷靜處理矛盾糾紛,駕駛機動車撞擊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本案被害人劉波對案件的引發存在嚴重過錯,且李某具有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張芳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及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綜上,根據李某、張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芳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李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49503.50元。
來源:江南都市報
編輯: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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